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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提問:
a公司專利1234特征,b公司後申請專利123特征(抄襲a),a公司發現b是抄襲,b會不會受到處罰?
專利侵權問題謝謝大佬答疑解惑!
問題一:假設a公司專利1234特征,b公司後申請專利123特征(抄襲a),a公司發現b是抄襲,b會不會受到處罰?
問題二:根據全面覆寫性原則,b公司未全面覆寫,但是抄了絕大部分,這種算不算抄襲?
問題三:若b的專利申請下來了,a公司專利是否落入b公司的專利保護範圍?(應該不可能吧)
本人專利小白腦子一熱想出來的問題,請求大神答疑解惑!非常感謝每一位回答的大佬!
回 答
确實有人亂講。一條條分辨。
本題是個很典型的好問題,将問題的背景翻譯過來,就是:在前人的基礎上,如何繞過前人的專利雷區去申請專利?
關于抄襲
P A T E N T
在專利方面,不存在抄襲的問題,也談不上因“抄襲”受處罰。從法理上,鼓勵專利技術在公衆中的傳播、推廣、運用:專利申請公開即進入公知領域;專利保護期内,應向專利權人繳納許可費;專利保護期過後,技術即屬于公衆。
b公司後申請專利123特征,倘确實參考了a公司的專利,倘b公司行為的性質是對a公司的專利進行改進,因為發現沒有4也是可以的,則b公司行為屬于繼續研發,是受專利法保護和鼓勵的。是以,根本談不上抄襲,當然也不構成侵權。
當然,b公司參考了a公司的專利後如此送出專利申請,還可能有其他多種可能性,不可能于此窮盡。但是,基本常識是,對他人的技術,尤其是已經申請了專利的技術,抄過來重新申請一下是沒有意義的,怎麼着也要改出些不同來,如果熟悉了專利的規則套路,這個不難。
侵權與抄襲
P A T E N T
當然,倘未經許可将他人專利技術投入商業應用,屬于專利侵權,應當作出侵權賠償。但是這通常不存在道德方面的問題。專利侵權,除非屬于存在惡意的特别情形,例如,明知的情形下故意侵權。而絕大多數情形下通常的侵權并不被認為存在惡意或過錯,不能被稱作“抄襲”,畢竟專利侵權的認定很難準确做出,公衆普遍不具備這種專業能力。
關于專利落入保護範圍
P A T E N T
從來不存在一件專利落入另一件專利之保護範圍而構成侵權的問題。隻存在商業經營行為是否會落入專利保護範圍,即,商業性實施了他人專利,進而構成侵權的問題。
相應,題中對全面覆寫原則的使用有誤,不可以這樣來了解全面覆寫原則。
技術研發和申請專利本身,不屬于對專利的實施,不導緻專利侵權。如前述及,在他人專利的基礎上進行改進研發,将成果再去申請專利,是受專利法保護和提倡的正當行為。
具體可參考:
《對專利侵權的限制和例外(上)》中“2 實驗科研使用”這部分的介紹。
b公司後申請專利123特征的新穎性、創造性
P A T E N T
盡管在大多數情形下,此在後專利申請不太可能具備新穎性、創造性,但是不能完全排除例外的可能。
例如,倘該專利屬于《專利審查指南》中所說的“要素省略型發明”,即,倘b公司行為的性質是對a公司的專利進行了改進,因為發現沒有4也是可以的,則該在後申請仍有可能具備新穎性、創造性。
例如,申請人發現專利123特征可以解決現有技術沒有認識到的特别技術問題,也可能使該在後申請具備新穎性、創造性。
專利認知和專利能力
要獲得頂用的專利,即有效保護重要技術成果的專利,專利的申請人、發明人必須具備基本的專利認知、專利能力,如此,
- 首先,才能從技術成果中挖掘出适合去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
- 進而,才能找到合格的代理機構,将案件委托其辦理;
- 接着,才能與代理機構配合好共同完成好專利的撰寫、送出,并且監控好代理工作品質;
- 最後,才能運用好自己的專利,使其實作價值,同時解決好其他專利問題。
僅提示一條,絕大多數授了權的專利,因為沒寫好、沒申請好而存在技術性問題,無法有效保護好重要技術成果,算不上頂用的專利或好專利。是以,切勿僅以是否能獲得授權評價專利好壞。申請好專利并用好專利,包括而不限于處理好以上問題,作為申請人、專利權人的企業或個人等等,需要具備相應的專利認知和專利能力。可進一步參考:《《研發者專利指南》從專利啟蒙、培育、運用到價值實作的完全解決方案》(長按或掃描識别以下二維碼閱讀文章)
以上資料更進一步全面覆寫了企業等專利申請人、權利人,與生産經營等實際需要相結合,在專利申請、運用等方面可能遇到的與專利相關的各種問題,提供解決建議,可讀性更好。相信并期待對大家有所幫助。
這些資料就專利認知、專利能力的系統培育,真正站位于研發者和企業,而不因專利代理師、審查員、律師等等的站位局限而跑偏。相應,對為企業服務的前述專業人員等等,也有開闊思路的參考意義,尤其對可能轉型到企業發展的。
企業等權利人還可以通過“既授之以魚,又授之以漁”的專利咨詢服務機構,來解決眼前和長遠的問題。可以參考:《問答:外部專利顧問、專利咨詢公司可以為企業做什麼?》(長按或掃描識别以下二維碼閱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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