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借《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罰款22000元!
日前,浙江省金華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三江市場監管所接到有關轄區某後勤服務管理公司違法的案件線索,該所市場監管執法人員于當日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經調查,董某承攬了經營食品的業務,但其卻沒有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于是就向該後勤服務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去借。宋某不假思索就将自己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後勤服務管理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出借給董某作為食品經營使用。而董某借到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後,違法開展食品經營活動,導緻被舉報,一路追查回來,最終追到了宋某這裡。
市場主體出借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僞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僞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的規定。金華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對該後勤服務管理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币22000元。
“面子事小,違法事大”,别以為營業執照是自己的就可以為所欲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是以出借營業執照不僅出借方要受到處罰,借用方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二
僞造營業執照?
可真“刑”?
三
出借營業執照給他人,可能存在什麼法律風險?
四
團夥買賣公司營業執照牟利?
公司營業執照是政府有關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身份證”,系準許個人從事某項經營活動憑證,屬于國家機關證件。應當依法申請注冊登記,并妥善保管、合法使用。
嚴禁注冊虛假公司并倒賣公司營業執照、印章、銀行賬戶。
倒賣公司營業執照不僅滋生其他犯罪,本身也構成犯罪,應予以嚴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五
注冊“空殼公司”倒賣?
吊銷“營業執照”
注冊“空殼公司”倒賣
就能輕松賺錢
這門“生意”真讓人心動
結果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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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9年5月至2022年7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欽、鐘某興、張某武先後用自己及他人的身份資訊注冊了6家公司,并取得公司營業執照和對公賬戶。之後,陳某欽、鐘某興将其中2家公司以5000元價格出售給他人,剩餘4家公司被張某武夥同他人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
經法院審理判決,被告人陳某欽、鐘某興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分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和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張某武犯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
檢察監督
蕉城區人民檢察院在開展吊銷“空殼企業”營業執照行政檢察監督中發現,涉案六家企業均存在無實際經營且在判決後營業執照始終未被吊銷的情況。
檢察官調取了原案刑事卷宗,全面審查公安機關訊問筆錄、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刑事證據材料,并對涉案的6本證照工商登記情況進行調查。
核查後,檢察機關針對此類問題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發檢察建議書,督促其主動排查風險隐患,依法對6家涉案公司、個體工商戶進行行政處理,及時吊銷“空殼企業”營業執照,并強化監管措施及源頭治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采納了檢察建議,對涉案的6家經營主體的準入材料進行複核、回訪核查,并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檢察普法
營業執照和對公賬戶均屬國家機關證件,一旦出售就可能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若明知他人用于實施資訊網絡犯罪,也可能進一步構成詐騙罪、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等。下一步,蕉城區人民檢察院将繼續發揮行刑銜接工作機制,打通與行政機關的資訊壁壘,利用大資料技術手段,系統摸排“空殼公司”線索,與公安、法院、市場監督管理局、稅務局等部門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為優化法治營商環境保駕護航。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僞造公司、企業、事業機關、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僞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六
做“法人”可撈金?買賣營業執照,法院判了!
牟定縣法院隻需用自己的身份資訊辦理
一套營業執照和相應對公賬戶
“打包”賣給别人
馬上到賬五百元!
這樣的“生财之道”,你會心動嗎?
千萬當心!
這可是違法行為!
近日,牟定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樣一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普某某被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被告人普某某在廣東打工期間,通過一則招聘法人的小廣告中得知販賣營業執照可以獲利,後在中介魏某某等3人的指導下,用其自己的身份資訊注冊了4家公司的營業執照,并開通了其中兩家公司的對公賬戶,将2套營業執照及對公賬戶(包含相應公章、财務章和法人印章)以每套500元的價格出售給魏某某等三人,後魏某某等人将該兩套營業執照及對公賬戶販賣給網絡詐騙分子用于詐騙活動,經核實普某某名下的對公賬戶分流電詐資金57萬餘元。另查明,普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資訊注冊的營業執照多達二十五個,共獲利一萬餘元。
法院審理
牟定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普某某辦理多個營業執照和對公賬戶後,出售給他人擷取利益,其行為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在綜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認罰情況後,依法判處被告人普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普某某當庭認罪認罰,表示不上訴,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
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僞造公司、企業、事業機關、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僞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營業執照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定程式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準許從事某項生産經營活動的憑證,屬于國家機關證件。對公賬戶是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辦理結算業務的賬戶,具有資金流動量大、轉賬次數多、不容易被監測等特點,其本身不屬于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但對公賬戶通常是與營業執照捆綁進行買賣,是以買賣包含營業執照在内的成套對公賬戶,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随意買賣營業執照、對公賬戶還可能為不法分子進行網絡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可乘之機,最終損害人民群衆切身利益,侵蝕社會誠信根基,必須堅決依法嚴厲打擊。廣大人民群衆面對此類買賣“公戶”輕松賺錢的的誘惑時,切記保持高度警惕,為貪圖小利賺快錢而觸犯刑法,實屬得不償失。
七
僞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是違法行為,任何主體或個人如有該行為,登記機關将依法嚴懲。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僞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第四十八條第三款 市場主體僞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十五條第三款 市場主體僞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來源:“局中局”微信公衆号2024-07-01
編輯:黃克樹
初審:姜豪
複審:顧豔
終審: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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