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開展夏季治安打擊整治行動及“長風2024”專項行動,嚴厲打擊涉“兩卡”違法犯罪,進一步壓縮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空間,昆明警方多措并舉,強力推進“斷卡”行動,切實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和人民群衆财産安全。
現将涉“兩卡”懲戒人員名單進行曝光,請廣大群衆引以為戒,避免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
官渡分局
案例一
肖某某,身份證号碼:532********41
戶籍地:官渡區官渡街道辦事處王家莊
開卡銀行: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螺蛳灣支行
違法或犯罪事實:2024年1月,肖某某為擷取“好處費”,用自己名下的1張銀行卡幫助犯罪分子流轉詐騙資金10萬餘元,并從中獲利4000元。肖某某因涉嫌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
案例二
孫某某,身份證号碼:530********31
戶籍地:官渡區小闆橋街道小闆橋鎮大街村
開卡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世紀金源支行
違法或犯罪事實:2024年2月,孫某某用自己名下的兩張銀行卡幫助轉移詐騙資金6萬餘元,并協助詐騙分子取款,從中獲利1000元。孫某某因涉嫌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案例三
張某,身份證号碼:530*******20
戶籍地:官渡區官渡街道六谷村
開卡銀行:昆明官渡農村合作銀行先鋒支行官渡分理處
違法或犯罪事實:2024年2月,張某為擷取“好處費”,将自己名下的1張銀行卡提供給犯罪分子流轉詐騙資金29萬餘元,并協助其将詐騙資金全部取出,從中獲利11900元。張某因涉嫌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案例四
許某某,身份證号碼:530********85
戶籍地:官渡區小闆橋街道中閘社群居委會
開卡銀行:浦發銀行昆明新華創意園小微支行
違法或犯罪事實:2024年4月,許某某為辦理貸款,将自己名下的1張銀行卡和電話卡郵寄給犯罪分子用以實施詐騙、流轉詐騙資金,緻使受害人财産損失。許某某因涉嫌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案例五
徐某某,身份證号碼:530********13
戶籍地:官渡區矣六街道普自村
開卡銀行:富滇銀行螺蛳灣國貿支行
違法或犯罪事實:2024年1月,徐某某為擷取“好處費”,用妻子名下的1張銀行卡幫助犯罪分子轉賬,流轉詐騙資金9萬餘元,擷取好處費500元。公安機關依法對楊某某作出行政拘留、罰款的處罰。
盤龍分局
案例六
王某某,身份證号碼:530********11
戶籍地:盤龍區滇源街道辦事處菜子地村
開戶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茨壩支行
違法或犯罪事實:2023年3月,王某某将名下的1張銀行卡非法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并從中獲利,期間,該卡被用于拆分轉移詐騙資金1650元。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罰款的處罰。
案例七
黃某某,身份證号碼:530********19
戶籍地:盤龍區滇源街道辦事處老壩村
開戶銀行:嵩明農村商業銀行滇源支行
違法或犯罪事實:2024年5月,黃某某将名下的1張銀行卡非法提供給犯罪分子拆分轉移詐騙資金31700元,并從中獲利。黃某某因涉嫌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案例八
趙某某,身份證号碼:510********10
戶籍地:盤龍區龍泉街道
開戶銀行:中信銀行龍泉支行、中國工商銀行江東支行、建設銀行華爾貝支行、交通銀行護國支行
違法或犯罪事實:2024年5月,趙某某将名下的4張銀行卡非法提供給犯罪分子拆分轉移詐騙資金142000餘元,并從中獲利9000餘元。趙某某因涉嫌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案例九
桂某某,身份證号碼:530********39
戶籍地:盤龍區金辰街道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美璟欣城支行
違法或犯罪事實:2024年5月,桂某某将名下的1張銀行卡非法提供給犯罪分子拆分轉移詐騙資金14790元,并從中獲利3000餘元。桂某某因涉嫌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案例十
趙某某,身份證号碼:530********12
戶籍地:盤龍區東風東路
開戶銀行:廣發銀行昆明第一支行
違法或犯罪事實:2024年2月,趙某某将名下的1張銀行卡交給兩名陌生男子拆分轉移詐騙資金37萬餘元,并從中獲利。趙某某因涉嫌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法律連結
昆明公安根據涉“兩卡”違法犯罪的作案手段和作案情節,對構成犯罪的予以刑事處罰,不構成犯罪的予以行政處罰。處罰依據如下:
一、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為電信網絡詐騙提供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八條: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四十四條: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網際網路賬号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号等。違反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兩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昆明公安正告
所有電信網絡詐騙分子
立即停止一切違法犯罪活動
并主動投案自首
争取寬大處理!
也希望各大通訊營運商及各大銀行
嚴格把控“兩卡”業務
從源頭遏制犯罪“苗頭”
昆明公安将持續開展
“兩卡”違法犯罪打擊工作
廣泛宣傳發動全民反詐
向涉“兩卡”線索發起猛烈攻勢!
切實守護好人民群衆的“錢袋子”
來源:昆明警方釋出
編輯:馬嘯楠
編審:林帥超
終審: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