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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超5800萬元,四川江安原縣委書記張明明一審獲刑14年

作者:Beiqing.com

新京報 快訊 據宜賓中央法院官方微訊報道,近日,宜賓市中央法院一審被告人張明明賄賂案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明明犯有賄賂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以300萬元罰款。

法院聽取了

200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間,被告人張明明利用南溪縣(區)黨委副書記、副縣長、江安縣縣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制定投資條件、項目招标、項目推進及項目資金調撥、調職等,接受曹順利邀請, 劉、薛等57人,為相關企業和個人提供幫助和支援,接受上述人員送達551197.83萬元、40.7萬美元、10萬港元、雷克薩斯1000克金條,共計5876.52124萬元。其中,曹總向張明明發放了總額2450萬元的"借款"幾筆,承諾在活動結束後還給張明明。直到案件發生,曹某對打"借"才兌現給張明明的款款。

法院聽取了

被告人張明明作為國家官員,利用職務職務便利他人利益,收受他人送來的财産數額特别大5876521.24萬元,構成賄賂。在上述賄賂金額上,它以某種"借款"方式收受了曹某筆2450萬元,由于其他原因不會得逞,屬于犯罪未遂,就該部分犯罪可比作有罪輕刑;抵達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盜錢已全部退還,其在法庭上自願認罪的,依法可以輕罪處罰。根據事實、性質、情節和被告人認罪悔罪的态度,宜賓中央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編輯:劉佳妮

資料來源:宜賓中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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