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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參加工作1995年機關開始交社保,這三年算視同繳費年限嗎?

1992年參加工作,1995年機關開始繳納社保是否要算視同繳費年限,這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你所在的機關是國有企業,縣以上集體企業,或是機關事業機關,那麼1992年到1995年這三年是要計算視同繳費年限的。

大陸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大多數地方是從1992年1月開始實施的,但像四川等地,基本上是在1992年4月開始實施的,對于什麼時候開始實施,由于當時的養老保險政策是以縣或是地級城市作為一個單獨的統籌區,統一制定養老保險的實施時間。

1992年參加工作1995年機關開始交社保,這三年算視同繳費年限嗎?

企業的養老保險實施時間隻能從當地的實際出發,即縣以上社保部門釋出的實施時間為準。比如當地的社保部門要求的實施時間是是從1992年1月開始實施,但由于機關不執行,要拖到1995年才開始繳納,這就屬于機關拖繳社保繳費的行為,或是欠繳社保的行為。

這種行為如果沒有得到當地人社部門的許可,企業也沒有按時補繳,即使1992年到1995年的工齡,屬于國家承認的額連續工齡,這種情形也是不會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但如果機關按時補繳,包括在退休時按照規定補繳了,則要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

相反如果你機關所在的養老保險制度,按照當地人社部門的規定,是從1995年開始才全部實施,或是你所在的機關經過當地人社部門準許,可以從1995年才開始繳納,那麼這三年的工齡是要視同繳費年限的。

1992年參加工作1995年機關開始交社保,這三年算視同繳費年限嗎?

如果你所在的機關屬于機關事業機關,雖然機關按照國家的規定,是從1995年開始繳納了養老保險,而在當時機關事業機關的養老保險是屬于試點性質的。按照國發(2015)2号檔案、人社部發(2015)28号檔案的規定精神,機關事業機關從業人員,在試點期間繳納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而不是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那麼你的視同繳費年限就是從參加工作時的1992年開始計算。

但如果你是國有企業的招收錄用的勞動合同制勞工,勞動合同制勞工,從1986年開始就要按照當時的規定繳納養老保險,如果你1992年進入該機關是屬于國有企業的勞動合同制勞工,機關沒有按照規定為你繳納養老保險,那麼1992年到1995年這三年,這是不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的。但按照政策規定,這種情形是可以補繳的,機關和個人按照比例補繳以後,是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而不是視同繳費年限。

對于個人來講,當地個人賬戶建立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按照各地的養老保險制度規定,除了計算基礎養老金以外,還要計算過渡性養老金。這對于個人來說,個人賬戶建立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含金量都是相同的,個人并不會吃虧,但如果機關不補繳,這三年同樣無法計算為繳費年限。

1992年參加工作1995年機關開始交社保,這三年算視同繳費年限嗎?

如果你所在的機關是民營企業,或是縣以下集體企業,或是街道企業和鄉鎮企業,由于街道企業,縣以下集體企業,鄉鎮企業的工作年限不屬于國家承認的工作年限,繳費年限是從1995年開始計算,那麼1992年到1995年這三年工齡就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綜上所述,所謂的視同繳費年限,是指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國家承認的工作年限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後要視同繳費年限。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後,如果機關沒有按照當地的政策規定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或是補繳相應工作年限的養老保險,那麼1992年到1995年這三年的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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