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後孩子父親去世,法院判決母親接手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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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2 17:04釋出于北京北京日報用戶端官方賬号
父母離婚後,孩子被判由父親撫養。但随後父親卻去世,祖父母年邁體弱無力照顧孫子。近日,順義法院通報這起涉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判決孩子應由母親李某直接撫養。

王某新與李某曾是夫妻,育有一子小王。2018年,兩人經法院判決離婚,小王由父親王某新直接撫養,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七百元。王某新去世後,小王便跟随祖父母王某林、孫某芝生活。然而,随着王某林、孫某芝年事已高,身體狀況每況愈下,他們感到無力繼續承擔撫養小王的責任,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撫養權。
法院認為,王某新與李某離婚時,法院判決二人之子小王由王某新直接撫養,現王某新去世,李某作為小王的母親對小王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現有證據未能證明李某不具備撫養能力,并且小王已滿八周歲,其表示願意跟李某共同生活,應當尊重小王的真實意願。
李某雖表示,其目前的經濟條件沒有能力撫養小王,但是經濟條件隻是衡量撫養條件優劣的因素之一,并不是判斷撫養能力的唯一标準,王某林、孫某芝作為小王的祖父母暫無撫養未成年孫子女的法定義務,并且二人在撫養條件上相較李某而言并不具有顯著優勢。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從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子女對父母的情感需求以及小王的生活、教育實際情況等因素考慮,小王跟随母親李某生活更為适宜,最終法院判決小王由李某直接撫養。本案判決作出後,李某未提起上訴。
據法官介紹,本案審理過程中,李某曾以經濟條件不好、管不了孩子等為由,不同意和孩子共同生活,法官從法理到情理,循序漸進對李某進行勸導,提示其父母拒絕或怠于履行法定監護職責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告誡其切實承擔起作為母親的職責,盡己所能将孩子撫養成人,避免監護缺位影響孩子健康成長。
法官提醒,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當然的、法定的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而言,父母在世且具有監護能力的,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責任,盡到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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