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11時25分許
陽江陽春市春城街道旗尾北街2号
室内電動車發生火災
有一人員被困四樓
接警後
陽江市消防救援支隊立即調派
5輛消防車、22名消防員
趕赴現場處置
11時39分許
消防救援人員到達現場
滅火組迅速出動水槍撲滅明火
同時救援組在四樓救出一名被困人員
11時45分處置完畢
起火原因初步判定為
住戶在一樓客廳西南角
對電動自行車進行充電
充電時間約10分鐘
電池因熱失控發生自燃
随即引燃屋内雜物
産生大量濃煙
過火面積約2平方米
所幸發現及時
未造成人員傷亡
電動自行車進樓入戶充電
會受到哪些處罰?
2024年4月2日22時許,家住陽江陽春春城鉑金灣的陳某擅自将電動車的锂電池帶回家中充電,充電後将電池擺放在家中引發火災。
近日,陽春市警察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決定給予陳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引發火災事故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起來看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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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條 個人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過失引起火災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機關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機關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為什麼要禁止
電動自行車及電池進樓入戶?
電動自行車起火的危害
電動自行車起火的危害主要表現為火場高溫和毒煙。
消防部門針對電動自行車充電引發的火災開展的實驗資料顯示,電動自行車起火30秒,迅速産生的毒煙将彌漫整個房間和樓道。
電動自行車火災頻發的原因
1、安全意識淡薄
部分車主的安全意識不高,存在僥幸心理。在有充電條件的情況下也不在充電樁充電,認為家裡充電更省錢,且車輛存放在室外容易被盜。
2、充電無人管理
不少車主選擇在夜間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如果在室内充電,發生意外後,人們往往處于熟睡狀态、無法第一時間知曉,會延誤救火最佳時機。
3、飛線充電
部分車主為了充電友善私拉亂接電源線,極易引發線路故障,進而引發大火。
4、充電時間過長
電動自行車連續充電超過8個小時,極易造成電池損壞,引發電池起火或爆炸。
來源:廣東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