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什麼解釋
狹義的合同解釋指,指合同生效後,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詞句不清楚、模棱兩可,在履行中發生争議發生争議時,需要确定合同的權利義務;廣義的合同解釋,包括合同是否存在,成立、生效的事項确定,按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此處的合同解釋嚴格來講是合同條款的解釋,不是整個合同的解釋。符合解釋的合同有以下的特征、第一、合同生效,第二、合同表面上雙方均認可合同條款,隻是按照自己的了解履行,在履行中發生争議發生争議,第三、合同解釋應當排除“黑白合同”。隻有先行确定适用的合同後,才能解釋。第四、需要解釋合同包括在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合同,
二 解釋規則的種類
《民法典》第142條規定,“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确定意思表示的含義”。到底是基于合同的文義還是合同的意圖進行解釋,有以下觀點:
第一種觀點,主觀主義說,《民法典》并未完全改變《合同法》的主觀主義解釋規則。該觀點認為,合同解釋應當發現和探求合同當事人的真意,在探求合同當事人真意時,應當從訂約之時的情勢方面考量,确定其合同意圖,進而解釋合同。為了确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應當考慮訂約過程中的資料、當事人的往來過程,不能僅拘泥于文字,而忽略了當事人的真實意圖,這種自由裁量權較大。
第二種觀點認為,外觀主義說,在合同的解釋方面應當采客觀性立場,在意思表示與内心意思不一緻時,應當以表現出來的意思為準。合同當事人的真意,并不是合同解釋的目的。即從當事人的外部表示,根據誠信原則來判斷,以此為标準解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謂嚴格的機械主義。
第三種觀點認為,混合說。對于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解釋,以外觀主義為主,主觀主義為輔進行确定。如果能夠從合同外觀能夠清晰确定合同含義,不違反其他法律的強制性條款,就無需考察表意人的内心真實意思,如果能夠從合同外觀能夠清晰确定合同含義,違反其他法律的強制性條款,就應當以主觀主義對合同進行解釋,确定合同的含義,而不是以外觀主義解釋合同。
三、合同解釋方法
(一)文義解釋
1.文義解釋的基礎地位
合同條款系由語言文字所構成,當事人的内心意思是通過文字、語言等載體表露于外的,這些載體是探明當事人内心真意的重要依據。
2.文義解釋的标準
在當事人各方對于合同用語了解不同的場合,法院應當以一個理性人處于締約環境中對合同用語的了解為準,來探尋合同用語的含義。
(二)其他解釋方法
1.體系解釋
體系解釋又稱整體解釋,是指将表達當事人意思的各項條款、信件、檔案等作為一個完整的整體,根據各方面的互相關聯性、争議的條款與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關系、争議條款在意思表示中所處的地位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所争議的意思表示的含義。
2.目的解釋
所謂目的解釋,是指應當根據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時要達到的目的來對有争議的意思表示進行解釋。按照私法自治原則,民事主體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為達到目的而表達意思,并通過雙方的協定,産生、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3.習慣解釋
習慣解釋是指對意思表示發生争議後,應當根據當事人所知悉或實踐的生活和交易習慣來對意思表示進行解釋。
4.依據誠信原則解釋
依據誠信原則進行解釋是指在意思表示的解釋發生争議以後,應當根據誠信原則來填補有關意思表示的漏洞,對有争議的意思表示進行解釋。
5、 合法解釋規則
合法解釋規則是指存在多種解釋的可能性時,原則上應選擇可以避免法律行為無效的那種解釋。
6、有利于債務人規則
所謂作出有利于債務人的解釋,從債的關系角度是指作出令債務負擔較輕的解釋。
四、解釋程式
應當遵循當事人先發表意見,法官聽取意見後才能解釋。法官不得主動解釋。
從多種解釋方法解釋條款含義不同,均為有效解釋,法官應當行使自由裁量權,确定适用本案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