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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T1081-xxxx裝飾石材露天礦山技術規範(修改征求意見稿)

作者:石材講習所
JC/T1081-xxxx裝飾石材露天礦山技術規範(修改征求意見稿)

前言

本規範由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提出并歸口。

本規範主要起草機關:

本規範參加起草機關:

本規範主要起草人:

本規範為首次修訂。

1 範圍

本檔案規定了裝飾石材露天礦山術語和定義,礦床地質、礦山設計、礦山建設和生産的要求。

本檔案适用于裝飾用途的花崗石、大理石、闆石以及砂岩類天然石材露天礦山。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内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檔案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 日期的引用檔案,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适用于本檔案;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适用于本檔案。

GBJ22-87 廠礦道路設計規範

GB6722 爆破安全規程

GB/T13890 天然石材術語

GB16423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GB50970 裝飾石材礦山露天開采工程設計規範

DZ/T0291 飾面石材礦産地質勘查規

JC/T202 天然大理石荒料

JC/T204 天然花崗石荒料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适用于本規範。

3.1 流線構造 linear flow structure

岩漿在流動過程中所産生的構造。岩漿中長形礦物(角閃石等)及長形捕虜體、析 離體等呈長軸定向排列,一般平行于岩漿流動方向。流線方向代表岩石容易劈裂的方向。

3.2 流面構造 planar flow structure

岩漿在流動過程中所産生的構造。岩漿中片狀礦物(雲母等)、闆狀礦物(長石等) 及扁形捕虜體、析離體呈層狀及帶狀排列。流面發育的方向代表岩石容易劈裂的構造面和加工時的鋸切面方向。

3.3 荒料率 block yield

設定體積的礦體中,開采出符合要求的荒料總體積與該礦體體積之比,用百分數表示。分為圖解荒料率(根據測點露頭節理裂隙素描圖截取荒料統計得出)、試采荒料率和生産荒料率。

3.4 試采區 test minery

在劃定範圍内,對礦體進行試驗性開采,以确定礦山開采方法和測定荒料率。

3.5 首采區 initial minery

礦山首先開采的礦段及其範圍。

3.6 公路運輸開拓 highway transportation development system

礦山開拓的一種方式。以汽車為運輸荒料和廢石的工具,利用礦山修建的道路網絡

進行運輸,汽車可直接到達開采工作面。

3.7 起重機開拓 crane development system

礦山開拓的一種方式。以專用起重機為主要搬運裝置,将工作現場的礦石及廢石搬運出采礦場到指定位置。

3.8 聯合開拓 combined development system

兩種以上開拓方式的組合即為聯合開拓。

4 要求

4.1 礦床地質要求

4.1.1 礦床資源/儲量規模劃分

礦床資源/儲量規模劃分應符合表 1 規定。

表 1 裝飾石材礦床資源/儲量規模劃分表

礦産種類 單 位 規 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裝飾石材 礦石量 萬 m3 ≥1000 1000~200 <200

注:

1.确定礦産資源/儲量規模依據的單元為礦床。

2.确定礦産資源/儲量規模依據的礦産資源/儲量為基礎儲量與資源量(僅限探明、控制、推斷)之和。

3.中型及小型規模不含其上限數字。

4.1.2 石材礦山開發建設前應進行地質勘查工作,大中型露天礦山應送出詳查以上的地質報告,小型露天礦山可送出普查報告。

4.1.3 石材礦山應在礦區内選擇具有代表不同完整性的礦段繪制節理裂隙素描圖,計算 圖解荒料率,全礦區圖解荒料率節理裂隙素描圖測繪點不少于 9 處,且包括立面和平面 素描圖。

4.1.4 詳查地質工作階段應确定不少于 3 處具有代表性的試采區位置并試采,每一試采 點采出的荒料總體積不小于50m³。

4.1.5 試采區應詳細測繪節理裂隙的産狀、密度,對石材本身的瑕疵(色斑、色線等天 然缺陷)進行統計,花崗石礦床還要查清流線和流面構造的發育特征,按照試采出有效 荒料計算試采荒料率。

4.1.6 統計與計算大理石、花崗石荒料率的最小荒料規格應符合 JC/T 202 和 JC/T204 要求,石灰石、砂岩可參照執行。特殊用途的裝飾石材不以此為最小荒料規格,具體指 标可由生産、地質和設計三方商定。

4.1.7 裝飾石材一般品種礦山理論荒料率不得小于 20%,稀有石材和特殊用途石材品種 不受最小荒料率限制。

4.2 礦山設計要求

4.2.1 礦山建設規模和服務年限

礦山建設規模和服務年限應符合表 2 要求。

表 2 裝飾石材礦山建設規模和服務年限

礦 山 規 模 荒料産量 M(m³/a) 服務年限 N(a) 備 注
大 型 M>30000 N≥25 稀有石材和特殊用途 石材礦山最小建設規模 可視具體情況确定。
中 型 10000<M≤30000 10≤ N <25
小 型 3000≤M≤10000 5≤ N <10

4.2.2 石材露天礦山應按照建設程式編制礦山總體規劃和方案設計。

4.2.3 礦山在規劃設計階段還應完成下列工作:

a)礦産開發利用研究,送出礦産開發利用方案;

b)對土地資源現狀、礦區周邊環境進行調研和環境影響評價,在不同的設計階段送出深度和内容不同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c))對地質災害危險性進行評估,送出水土保持及修複方案;

d)綠色礦山建設方案設計。

4.2.4 礦山安全技術應符合 GB16423 規定。

礦山安全評價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礦山安全技術和設施必須做到與礦山建設和生産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

4.2.5 可集中開發的同一礦體不得設立 2 個以上采礦權,采礦權範圍設定應包括獨立山 頭或獨立山體,不得以山脊或山腰為界。

4.2.6 相鄰兩礦山邊界與邊界應保留不小于 200m 的安全距離,确需共用邊界線時,應相 互協調開采進度,兩礦相連的開采作業平台相差高度不得超過 12m,不得形成邊界隔牆。相鄰礦山應有獨立的開采、運輸系統,礦界不得互相穿插、包含。

4.2.7 同一山坡不得在垂直方向上劃分為上下兩個或多個作業單元同時開采。

4.2.8 根據不同露天礦山的地質條件,确定經濟剝采比,根據經濟剝采比圈定和調整露 天礦山最終開采邊界。一般露天礦山剝采比不超過 0.5﹕ 1,稀有品種可視具體情況确定。

4.2.9 礦山最終開采水準一般不低于當地侵蝕基準面,确需凹陷露天開采的礦山,在查 清礦床地質、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基礎上,應滿足技術經濟名額要求。

4.2.10 露天礦山最終開采邊坡角度應滿足安全生産要求,根據邊坡岩石穩定性能及工程 地質條件由設計确定。

4.2.11 礦山開拓方案應由設計機關根據礦區地形和礦床地質特征、經濟技術等條件綜合 确定。

4.2.12 采用公路開拓運輸時,露天采場的最小底寬不應小于 40m;采用起重機開拓時, 露天采場的最小底寬不應小于 20m。

4.2.13 礦山采用公路運輸開拓時其公路建設按照 GBJ22-87 要求的礦山三級道路設計, 礦山主幹運輸公路應硬化。

4.2.14 礦山公路路基寬度不小于 5.5m,路面寬度不小于 3.5m;錯車路段路基寬度不小 于 11m,路面寬度不小于 7m。

4.2.15 礦山公路彎道半徑不小于15m。

4.2.16 礦山公路最大坡度不大于 9%,重車下坡允許增加 1%。

4.2.17 當礦山公路坡度在 8%~9%時,縱坡長度不得超過200m,

緩和坡段長度不小于 50m。

4.2.18 采用公路運輸開拓時,台階高度不大于 20m;采用起重機或聯合開拓時,根據起重裝置類型及規格确定,台階高度應符合表 3 要求。

表3 台階高度

起重裝置類型 台階高度(m)
履帶起重機 站立水準之上 ≤10
站立水準之下 ≤40
輪胎及汽車起重機 站立水準之上 ≤6
站立水準之下 >6
桅杆式(或塔式)起重機 站立水準之上 ≤55
站立水準之下 ≤80
專用裝載機 站立水準之上 <4

4.2.19采用公路運輸開拓時,分台階高度不大于6m(柱狀節理發育的玄武岩礦山除外); 采用起重機或聯合開拓時,根據荒料最大規格、采礦裝置類型和最優鑿岩深度按照表 4要求确定。

表 4 分台階高度

采礦及鑿岩裝置名稱 分台階高度(m)
金剛石串珠鋸 4~10
圓盤式鋸石機 0.5~2
臂式鋸石機 2~ 10
鑿岩機 2~6
火焰切割機 ≤6

4.2.20 開采工作面長度應根據開采工藝、各工序所占空間長度和工作效率按照表 5 要求綜合确定。

表 5 工作面長度

采 礦 方 法 工作面長度(m)
金剛石串珠鋸開采 ≥10
圓盤式或臂式鋸石機開采 ≥30
爆裂法開采 ≥10

4.2.21 最小工作平台寬度,應滿足荒料分離、分割、整形、吊裝運輸、清碴等工藝裝置 和安全的要求,機械化開采時最小工作平台寬度由設計确定,但不應小于 30m;分台階

工作平台寬度,應大于分台階高度;安全和清掃平台寬度,應符合 GB50970 規定,安全平台不應小于 3m,清掃平台不應小于 6m。

4.2.22 開采台階坡面角應根據礦岩性質、礦層産狀、節理裂隙傾角、采剝推進方向等因 素确定,還要根據開采方式決定,分台階坡面角可為 90 °或與節理裂隙傾角一緻,台階 坡面角應小于 90 °。

4.2.23 礦山排土場設計和作業、管理應符合 GB16423 相關要求。

4.3 礦山建設和生産要求

4.3.1 礦山企業應建立技術管理制度,設定專職技術負責人,并配備與礦山規模相适應 的地質、采礦、測量等專業技術人員,為礦山生産提供技術保障和開展支撐企業主業發 展的關鍵技術研究,不斷改進工藝技術和裝置水準。

4.3.2 加強數字化建設,建立資源動态管理系統、資料采集系統、生産檢測系統、安全生産監測系統,形成礦山空間資料庫和三維數字礦山模型、可視化礦山的辦公系統,為 礦山提供一個全新的生産管理、安全監控與決策指揮的協同辦公平台。

4.3.3 礦山應采用和更新使用高效、環保、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和新材料, 宜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等清潔能源。礦山開采、叉裝、清渣、運輸等宜使用新能源 裝置。

4.3.4 礦山在建設前應由地質、設計和礦山三方共同确定首采區位置。

4.3.5 礦山的開采順序必須由上而下分台階開采。

4.3.6 礦山的采剝工作線布置及推進方向應結合礦體産狀、礦床類型、地形地貌、節理 構造、流線和流面構造特征來确定。

4.3.7 礦山采礦方法由設計機關結合裝飾石材礦山特點和礦山生産企業實際情況确定, 應選用下列采礦方法。

4.3.7.1 鑿岩劈裂法:人工劈裂法、液壓劈裂法。

4.3.7.2 鑿岩爆裂法:導爆索爆裂法、黑火藥爆裂法、金屬燃燒劑爆裂法、靜态爆裂法。

4.3.7.3 機械鋸切法:金剛石串珠鋸、臂式鋸、圓盤鋸鋸切法。

4.3.7.4 射流法:火焰切割法、高壓水射流切割法。

4.3.7.5 聯合開采法:上述幾種方法不同組合。

4.3.8 采用爆裂(破)法開采作業,隻允許采用 4.3.6.2 規定的爆裂法和使用黑火藥、 金屬燃燒劑、膨脹劑、導爆索等專用火工材料,嚴禁采用硐室爆破等破壞石材整體性的 爆破方法和使用烈性炸藥。柱狀節理發育的玄武岩礦山在 4.3.6.2 所列爆裂法無法滿足采礦需要時,允許适量使用烈性炸藥實施藥壺松動爆破。

4.3.9 露天礦山剝離爆破作業時,根據礦體覆寫物及風化層發育情況,在礦體完整性不 遭受破壞的前提下,由設計确定剝離爆破方案以及炮孔裝藥結構和起爆方式,可适量使 用烈性炸藥。

4.3.10 爆破物品的儲存、運輸、搬運和使用應符合 GB6722 規定要求。

4.3.11 礦區正常的采礦工藝爆破安全距離為 200m;在剝離等作業采用中深孔爆破時, 爆破安全警戒線為 200m;淺孔爆破時,視情況可臨時設定 300m 的爆破安全警戒線,凡 爆破作業頻繁、與采石作業同時進行的,可設定 300m 的永久爆破安全警戒線。

4.3.12 礦山開采裝置包括壓氣、鑿岩、鋸切、吊裝運輸、廢渣清理及排水等主、輔助設 備。礦山企業應按照各種裝置安裝使用要求進行安裝和操作,制定裝置操作規程、裝置 檢查保養制度,并按期進行維護和檢查。

4.3.13 礦山應按照設計建立并運作開采區、運輸道路、終了邊坡和排土場不間斷地壓和 位移監測系統,實行自動監測與報警,監測異常發出預警時,應采取必要應對措施。

4.3.14 礦山裝置按照設計部門標明的種類和型号配置,應符合礦山生産和安全要求。礦 山所選用的裝置傳遞時應提供出廠合格證。實行許可生産制度的裝置還應提供生産許可 證。嚴禁配置和使用非法改裝和未經安全檢驗、鑒定的各種礦山開采、吊裝和運輸裝置, 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類裝置。

4.3.15 礦山及機械制造企業與科研部門研制開發、試驗符合國家鼓勵開發政策、技術領 先的新型開采機械和采礦工藝須經過鑒定後方可推廣應用。

4.3.16 礦山生産所使用的各種輔助材料嚴格按照材料使用壽命和承載能力要求及相關 規定定期淘汰和更換,不得超期或超越承載能力使用。

4.3.17 礦山開采除用于石材加工的荒料以外所有石料和碎石、石粉均應設計可行的綜合 利用方案,并按照方案實施,提高資源綜合使用率。

4.3.18 貫徹“邊開采、邊治理、邊恢複 ”的原則,及時治理複墾礦山壓占和損毀的土地, 恢複礦山地質環境。礦山壓占和損毀土地的治理率和複墾率應符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 土地複墾方案的要求

4.3.19 礦山閉坑後,應按照修複方案要求對地形地貌進行修複。

素材來源于網絡整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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