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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居老人300萬房産贈水果攤主案二審宣判:攤主将獲房屋及存款

作者:觀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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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底

“上海寶山一88歲獨居老人

将300萬元房産送給水果攤主”

引發各界高度關注!

今天(5月17日)

上海二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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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簽訂《遺贈扶養協定》

将房産贈與水果攤主

馬某與妻子生前育有一子。2011年、2017年,馬某的妻子、未婚未育的獨子相繼去世,馬某獨自一人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家附近的水果攤主劉某對他頗為照顧。

2017年,在兒子去世後不久,馬某與劉某簽訂《遺贈扶養協定》,約定馬某在離世後将房産、存款等财産贈與劉某,由劉某負責馬某的吃、穿、住、行、醫療、養老等扶養義務。《遺贈扶養協定》簽署後,劉某及其妻女搬至案涉房屋與馬某共同生活。

獨居老人300萬房産贈水果攤主案二審宣判:攤主将獲房屋及存款

2019年3月,馬某與劉某就《遺贈扶養協定》到上海某區公證處辦理公證。

2021年12月31日,馬某去世。此後,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馬某名下案涉房屋和房屋内财産、銀行存款及孳息均歸其所有。

獨居老人300萬房産贈水果攤主案二審宣判:攤主将獲房屋及存款

馬某的姐妹、外甥等親屬作為被告,對《遺贈扶養協定》提出質疑,認為馬某在2017年之前就出現精神障礙,行為能力受限;2017年住院期間被診斷為老年癡呆等。是以,主張馬某在簽署《遺贈扶養協定》時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定當屬無效。

一審:無證據證明

簽協定時馬某行為能力受限

一審法院認為,無證據證明馬某在簽訂《遺贈扶養協定》期間已經處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也無證據證明《遺贈扶養協定》并非馬某真實意思表示,故該協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限制力。

同時,一審法院認定劉某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在與馬某簽署遺贈扶養協定後,按照約定履行了對馬某生養死葬的義務。故一審法院判決支援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馬某家屬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馬某的真實意思應予尊重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人類的衰老是一個持續和漸進的過程,老年癡呆的病程也是如此。本案中,依據現有的醫學診斷和病史資料,并不足以認定馬某在簽署協定時欠缺足夠清楚的精神狀态和認知水準。結合當時馬某親屬在與馬某交往中所反映出來的對馬某精神狀态和認知狀況的判斷,以及與馬某相接觸的社會一般人對馬某精神狀态和認知狀況的判斷,均難以得出馬某缺乏足夠清楚的精神狀态和認知水準的結論。

對于馬某而言,與劉某建立遺贈扶養關系,是其自行為自己安排生前照顧和扶養的人,并處分其死後财産的一種方式,這種法律關系所包含的權利義務關系并未超出馬某當時的了解和認知範圍。且馬某所從事的簽署遺贈扶養協定的行為是雙務法律行為,并非隻是其單務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本身并未對馬某具有不利性。故上海二中院确認《遺贈扶養協定》反映了馬某與劉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内容未違反法律規定,也不影響他人權利義務,具有法律限制力。

劉某在與馬某共同生活期間,盡到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贍養,并在馬某死後為其操辦後事,已履行了《遺贈扶養協定》約定的義務。

綜上,上海二中院判決駁回馬某親屬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獨居老人300萬房産贈水果攤主案二審宣判:攤主将獲房屋及存款

對此網友評論:

Grace Gu:我記得這新聞,老人的兒子先去世的,老人親屬沒人來照顧這個老頭,連他兒子葬禮後事都水果攤主幫忙料理的,之後把老人當自己的長輩一樣一直照顧陪伴,親兒子都不過如此吧。幾年之後老人趁着自己還清醒才提出的贍養贈與協定。當時都有見證人在場的。老爺子的所謂親屬真的活着不見他們贍養老人,人沒了來搶遺産,沒臉沒皮。

R我:對于判決結果表示贊同,但是案件反映出的問題以及對以後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并不簡單。最明顯的問題是,以後會不會有居心叵測人把這個水果商當成學習的榜樣。

無言:老人活着時無親朋好友來照料,死了不是親戚也要來湊熱鬧,歸根結底無非是為錢!

來源:星視訊、上海二中院、新聞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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