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生産、施工、維修、檢修過程中
都會涉及到用電安全
不遵守規則制度
違規操作裝置等行為
極易造成人身傷害事故
事故概況:
2021年8月30日,某通信科技公司發生一起員工觸電事故,造成1人死亡。
調查發現:當天,某通信科技公司張某某、鄭某、劉某等三名勞工在某地下室配電房整改通信裝置電源線。現場施工負責人張某某在配電室吊頂處将通信裝置電源線向下穿,鄭某、劉某在地面配合張某某作業,因劉某從配電箱槽口伸手進去拉線,不慎觸電,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查鄭某、劉某未取得電工證,該公司未給鄭某、劉某配備符合标準的防護用品。
處理結果
該起事故發生在2021年8月30日,應急管理部門認為,該通信科技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九條,對該通信科技公司罰款26.5萬元。
專家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條,生産經營機關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教育訓練,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本案中,死者劉某未通過教育訓練考核取得電工作業證,某通信科技公司違規使用不具備電工特種作業資格的人員從事帶電相關工作。同時,根據該法,生産經營機關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本案中,某通信科技公司未嚴格督促從業人員穿戴符合安全标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現場施工負責人張某某未督促鄭某、劉某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
根據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九條,發生一般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生産經營機關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某通信科技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應當依據本條規定予以處罰。
防止觸電事故發生
依法依規作業
提升安全意識是關鍵
電工作業
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教育訓練
取得相應資格後才可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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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自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産經營機關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教育訓練,取得(A ),方可上崗作業。
A.相應資格
B.教育訓練合格證
C.執業證書
(上期正确答案:ABC)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編輯/制作:李曼
審校:王曉璐
稽核:劉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