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肖飒團隊 | 三大必看亮點!網絡反不正當競争新規解讀

作者:知産前沿
肖飒團隊 | 三大必看亮點!網絡反不正當競争新規解讀
肖飒團隊 | 三大必看亮點!網絡反不正當競争新規解讀

2024年5月11日,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外發了《網絡反不正當競争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對大陸網絡不正當競争行為的監管體系進行了完善和補充。此前,網絡不正當競争行為大多依賴于《反不正當競争法》和《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範進行監管,但日新月異的網絡環境帶來了許多立法者立法時沒有預料到的不正當競争行為類型,18年出台的《電子商務法》和19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争法》顯然難以适應這種快速變化的環境,進而給法律的适用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本次《暫行規定》的出台便在《反不正當競争法》和《電子商務法》的基礎上對諸多新型網絡不正當競争行為進行明确禁止,可以預見能在一定程度上優化大陸網絡營商環境。飒姐團隊今日文章便對此規定進行簡要分析。

01 管轄新規定

對于經營者和消費者(使用者)而言,管轄是需要首先關注的問題。

《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

“對網絡不正當競争案件的管轄适用《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網絡不正當競争行為舉報較為集中,或者引發嚴重後果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可以由實際經營地、違法結果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此《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七條明确,“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同時,其第十條指出,“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網絡交易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平台内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由此,對于網絡不正當競争行為所涉的平台經營者、網絡交易經營者、平台内經營者而言,相關案件原則上由所涉主體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這就導緻一方面對于使用者、其他經營者而言,如果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就必須“不遠萬裡”去企業所在地進行投訴,極其不便,而另一方面也導緻企業所在地的監管部門可能會累積過多的舉報投訴,難以處理。是以,為了應對這種情況,《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明确了在“網絡不正當競争行為舉報較為集中,或者引發嚴重後果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情況下,也可以由實際經營地、違法結果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極大的便利了使用者和其他經營者,但是同樣也可以預見的是,對于企業而言,這意味着它可能需要面臨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可能會對企業有較大的影響。此外,如何界定“網絡不正當競争行為舉報較為集中,或者引發嚴重後果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這一标準,也有待實踐的檢驗。

02 對虛假交易 say no

《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對商品生産經營主體以及商品銷售狀況、交易資訊、經營資料、使用者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衆:

(一)虛假交易、虛假排名;

(二)虛構交易額、成交量、預約量等與經營有關的資料資訊;

(三)采用謊稱現貨、虛構預訂、虛假搶購等方式進行營銷;

(四)編造使用者評價,或者采用誤導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評、将好評前置、差評後置、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的評價等;

(五)以返現、紅包、卡券等方式利誘使用者作出指定好評、點贊、定向投票等互動行為;

(六)虛構收藏量、點選量、關注量、點贊量、閱讀量、訂閱量、轉發量等流量資料;

(七)虛構投票量、收聽量、觀看量、播放量、票房、收視率等互動資料;

(八)虛構升學率、考試通過率、就業率等教育教育訓練效果;

(九)采用僞造口碑、炮制話題、制造虛假輿論熱點、虛構網絡就業者收入等方式進行營銷;

(十)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組織虛假排名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實施前款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

相較于《反不正當競争法》和《電子商務法》中較為籠統的規定,《暫行規定》對于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衆的行為進行了明确列舉。雖然前二者均明确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使用者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但是并沒有說明何種行為屬于該範疇。

對此《暫行規定》規定了九種具體情形,其中各類虛構行為(如虛構交易、虛構交易額、虛構收藏量等)是其中的重點。我們都知道許多網絡交易平台為了吸引使用者會嘗試通過标注收藏數量、交易數量的方式讓使用者進行購買,但這些資料完全可能系平台或者平台内經營者通過内部交易、雇人交易、刷單等行為營造的虛假資料,進行的虛假商業宣傳,進而發生了欺騙、誤導使用者的情況,而本次《暫行規定》明确了該種行為的違法性,各大經營者應當予以重視。

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以返現、紅包、卡券等方式利誘使用者作出指定好評、點贊、定向投票等互動行為”以及“采用僞造口碑、炮制話題、制造虛假輿論熱點、虛構網絡就業者收入等方式進行營銷”的行為均被認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而兩者在實踐中常常出現,比如在外吃飯時商家表示給一個好評就贈送代金券,或者通過雇傭知名短視訊部落客炮制話題吸引熱度。這并非意味着前述舉例的兩種行為一定構成網絡不正當競争行為,事實上,其必須達到“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衆”的效果,而且從原則上,其還必須滿足“擾亂市場競争秩序,影響市場公平交易,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要求,但根據《暫行規定》此等行為已經有了極大的合規風險。

03 非法擷取資料也是不正當競争!

本次《暫行規定》還有一大亮點是對非法擷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資料的行為進行了明确,這顯然是針對目前的爬蟲技術以及AI大模型需求大量資料進行訓練的背景而作出的新規定。其第十九條指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非法擷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資料,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産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作,擾亂市場公平競争秩序。”而該條的法律責任,則是依據《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十四條進行處罰。而《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十四條實際上針對的是“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使用者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産品或者服務正常運作的行為”,具體包括:“(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産品或者服務中,插傳入連結接、強制進行目标跳轉;(二)誤導、欺騙、強迫使用者修改、關閉、解除安裝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産品或者服務;(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産品或者服務實施不相容;(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産品或者服務正常運作的行為。”

是以,可以認為《暫行規定》認定“利用技術手段,非法擷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資料,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産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作”之行為屬于“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産品或者服務正常運作的行為”。

但是本條的适用也有一些問題,其一,如何認定“非法擷取、使用”中的“非法”仍然缺乏相對明确的标準。其二,雖然“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産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作”的認定在《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提供了判斷标準,但是該規定運用在此種情況可能很難在實踐中進行判斷,比如爬蟲的抓取行為一個月發生一次能否認定為頻次高、持續時間長,被爬蟲爬取資料的企業的網站的通路量減少是否可歸責于爬蟲行為,以上要點均需要實踐中給出更明确的判斷标準,才能更為适當地應用《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

04 寫在最後

本次《暫行規定》至2024年9月方才正式施行,可以說也給了網絡平台經營者、平台内經營者相對充足的時間根據新規的要求進行改進和完善,在目前大陸數字經濟大發展的背景下,各大企業應當予以重視,根據新規保證自身合規性。

來源:肖飒Lawyer

編輯:Sharon

肖飒團隊 | 三大必看亮點!網絡反不正當競争新規解讀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