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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認繳期内出資,涉及不少涉稅事項

作者:中彙信達
5年認繳期内出資,涉及不少涉稅事項

距離新公司法7月1日正式實施,還有不到2個月的時間。學習掌握新公司法相關規定,對企業來說至關重要。新公司法明确,全體股東須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繳足認繳的出資額,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存量企業應該逐漸調整至5年的繳納期限。對于企業來說,這條新規涉及不少值得注意的涉稅事項。

股東無錢出資可轉讓股權

2013年修訂的公司法實施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準入門檻,激發創業活力,但同時也出現了“天價注冊資本”“百年認繳期限”等現象。為引導企業合理設定注冊資本金額及出資期限、規範股東出資行為、建構誠信有序的市場環境,新公司法由原來的認繳登記制,改為限期認繳制,明确股東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5年。是以,一些實繳注冊資本遠遠小于認繳注冊資本的存量企業股東通常選擇減少注冊資本,或通過轉讓部分股權減輕實繳壓力。

法人股東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條的規定,其取得的資産中,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配置設定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确認為股息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當法人股東轉讓股份股權時,若被投資企業生産經營狀況良好,轉讓收入大于初始投資成本時,包括被投資企業未配置設定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需要按照股權轉讓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這段整體改為:對于自然人股東來說,減資視同企業回購,在企業尚未實際經營時,個人股權轉讓一般不涉及個人所得稅繳納。但在企業實際經營且産生盈利時,自然人股東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規定,以公平交易原則确定股權轉讓收入,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貨币财産可作價出資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币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币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币财産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可作為出資的财産除外。是以,在“5年認繳期限”的規定下,如果貨币資産不能及時到位,股東可以用非貨币性資産投資。

筆者提醒,法人股東應合理确定非貨币性資産的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超過賬面價值的部分為非貨币資産轉讓所得,根據《》(财稅〔2014〕116号)的相關規定,可在不超過5年内分期納稅,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相關條件的,也可選擇按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執行。

對于自然人股東而言,根據《》(财稅〔2015〕41号),非貨币性資産投資産生的個人所得稅可在5年内分期繳納,但交易取得的現金補價應優先用于繳納稅款。隻有應納稅額超過現金補價的部分,才可以适用分期繳稅政策。此外,分期繳稅期間,自然人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也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例如,自然人股東甲出資100萬元,其中認繳出資50萬元,非貨币性資産出資50萬元,占企業注冊資本的50%。該非貨币性資産原值及合理稅費共計10萬元,取得被投資企業支付的現金補價2萬元,則财産轉讓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财産轉讓收入-财産原值和合理費用=50-10=40(萬元),财産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40×20%=8(萬元),其中2萬元現金補價部分,應優先用于繳納稅款,剩餘6萬元可在5年内分期繳納。

未按期出資或虛假出資将面臨處罰

新公司法增加了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将喪失對應股權的規定。根據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的内容,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經公司書面催繳出資,寬限期屆滿仍未履行義務的,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此部分股權須轉讓或減資登出或由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足額繳納。

同時,根據新公司法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傳遞或者未按期傳遞作為出資的貨币或者非貨币财産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虛假出資或者未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如果股東在5年内沒有完成實繳,股東或将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公司及主管人員可能會面臨罰款。

對特殊情形也有制度安排

除了明确法律責任之外,新公司法還通過一系列制度安排增強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法律限制力度。例如,當企業出現不能清償的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根據國家企業資訊公示系統公示的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日期等資訊,詳細掌握股東的“未到期認繳額”具體明細,再根據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規定,要求上述出資期限未屆滿的股東提前出資。如果公司出現破産清算或重整情形,稅務機關作為稅收債權人,可以根據企業破産法第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對欠稅企業的破産清算申請,進而實作加速股東出資、參與資産配置設定、征收稅款入庫的目的,進而保障新的注冊資本金制度的貫徹執行。

來源:中國稅務報;2024年05月17日;版次:07;作者:汪燕 周璇 王慶宇 王偲 王萌;作者機關: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本文内容僅供一般參考用,均不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能保證這些資料在日後仍然準确。任何人士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相關的情況及擷取适當的專業意見下依據所載内容行事。本号所轉載的文章,僅供學術交流之用。文章或資料的原文版權歸原作者或原版權人所有,我們尊重版權保護。如有問題請聯系我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