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附全文 | 網際網路金融貸後催收指引來了!晚10點至早8點間不應催收

作者:WEMONEY研究室
附全文 | 網際網路金融貸後催收指引來了!晚10點至早8點間不應催收

5月15日消息,為進一步規範網際網路金融貸後催收業務,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消費金融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會同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通信企業協會、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組織相關從業機構共同研制了《網際網路金融 個人網絡消費信貸 貸後催收風控指引》國家标準。目前,該标準已認證全國金融标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

目前,催收業務亟需規範,考慮到标準釋出還需一段時間,協會以國家标準的主要内容研制了《網際網路金融貸後催收業務指引》(簡稱《指引》),已于4月17日經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報金融管理部門,現予釋出。後續,待國家标準釋出實施後,将替代本指引。

本指引的适用範圍包括:

(一)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汽車 金融公司等從事放貸業務的機構自行開展或委托第三方催收機構開展個人網絡消費信貸貸 後催收業務。

(二)金融機構按照規定轉讓債權後,金融資産管理公 司、地方資産管理公司、金融資産投資公司、融資擔保公司 等債權受讓方自行開展或委托第三方催收機構開展催收業 務。債權受讓方按照本指引金融機構相關要求執行。

(三)金融機構自行開展或委托第三方催收機構開展個 體工商戶經營貸、個人非網絡消費信貸(含信用卡類産品) 貸後催收業務,可适用本指引。

《指引》指出,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消費信貸業務,全面、客觀 評估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等情況,向具 備借款條件的借款人推薦合适的貸款産品。金融機構應在貸 款合同或服務協定中對貸款産品的期限、利率、還款安排、 逾期可能采取的措施、違約責任、個人資訊處理等與催收相 關的關鍵資訊進行突出辨別(例如加粗、加黑、下劃線等), 提醒借款人認真、仔細閱讀。金融機構應切實踐行負責任金 融的理念,合規經營,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和保護,引導借 款人理性借貸、合理規劃還款。

金融機構應切實履行貸後催收業務主體責任,不斷加強本機構催收能力建設,審慎實施外包。金融機構應加強對第三方催收機構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做好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防範不當催收、個人資訊洩露等風險。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開展催收工作應遵循“依法合規、平等客觀、保護隐私”的原則,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不得侵犯債務人及聯系人等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網際網路金融貸後催收業務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網際網路金融貸後催收業務,保護 債權人、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消費金融業 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個人資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的适用範圍包括:

(一)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汽車 金融公司等從事放貸業務的機構(以下統稱“金融機構”) 自行開展或委托第三方催收機構開展個人網絡消費信貸貸 後催收業務。

(二)金融機構按照規定轉讓債權後,金融資産管理公 司、地方資産管理公司、金融資産投資公司、融資擔保公司 等債權受讓方自行開展或委托第三方催收機構開展催收業 務。債權受讓方按照本指引金融機構相關要求執行。

(三)金融機構自行開展或委托第三方催收機構開展個 體工商戶經營貸、個人非網絡消費信貸(含信用卡類産品) 貸後催收業務,可适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的相關術語和定義

(一)催收,是指債務人違反消費信貸相關産品合同或 服務協定約定,不能按期、足額償還到期債務時,為督促債 務人履行債務清償責任所開展的提醒、通知、催告等行為。

(二)第三方催收機構,是指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

法人資格或民事主體資格,受金融機構委托,協助其開展消

費信貸貸後催收業務的外包服務提供商。

(三)債務人,是指依據消費信貸相關産品合同或服務

協定約定等,對金融機構負有還款義務的借款人和擔保人等

連帶責任人。

(四)催收人員,是指金融機構、第三方催收機構負責

催收工作的從業人員。

(五)聯系人,是指應金融機構或第三方催收機構的請

求,為恢複與債務人的聯系或代為轉告債務人與金融機構聯

系的第三人。

(六)告知式催收,是指通過發送資訊、語音、視訊、 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單方面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清償責 任所開展的催收行為。

(七)互動式催收,是指通過即時通訊、視訊、發送信

息、語音、面對面等方式,與債務人進行互動式溝通,督促

其履行債務清償責任所開展的催收行為。

(八)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别或者可識别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資訊,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資訊。

第四條 貸後催收業務的總體要求為:

(一)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消費信貸業務,全面、客觀 評估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等情況,向具 備借款條件的借款人推薦合适的貸款産品。金融機構應在貸 款合同或服務協定中對貸款産品的期限、利率、還款安排、 逾期可能采取的措施、違約責任、個人資訊處理等與催收相 關的關鍵資訊進行突出辨別(例如加粗、加黑、下劃線等), 提醒借款人認真、仔細閱讀。金融機構應切實踐行負責任金 融的理念,合規經營,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和保護,引導借 款人理性借貸、合理規劃還款。

(二)借款人應樹立理性的消費觀,合理借貸。借款人

在簽署貸款合同或服務協定前,應認真、仔細閱讀貸款合同

或服務協定條款,確定了解貸款産品的期限、利率、還款安

排、逾期可能采取的措施、違約責任等與催收相關的關鍵信

息的含義,必要時可以要求金融機構予以解釋。擔保人等連

帶責任人在簽署相關擔保合同或服務協定前,應確定了解擔

保的金額和範圍、履行擔保責任的條件、違約責任等與催收

相關的關鍵資訊的含義,必要時可以要求借款人和金融機構

予以解釋。

(三)金融機構應切實履行貸後催收業務主體責任,不斷加強本機構催收能力建設,審慎實施外包。金融機構應加強對第三方催收機構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做好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防範不當催收、個人資訊洩露等風險。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開展催收工作應遵循“依法合規、平等客觀、保護隐私”的原則,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不得侵犯債務人及聯系人等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内控管理

第五條 制度管理

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建立健全貸後催收内部 控制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組織和人員管理、業務管理、 金融機構對第三方催收機構的管理(如涉及)、個人資訊安 全、投訴處理制度等。

第六條 組織和人員管理

(一)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加強催收組織管理,

明确具體負責催收業務的管理部門,指定一名進階管理人員

負責管理相關工作。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可組建專門負責催收

業務的部門。

(二)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加強催收人員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

1.合理配置催收崗位,明确各崗位職責。

2.制定催收人員選用的具體标準,不應選用有暴力犯罪 記錄和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員。

3.催收人員上崗前應進行必要的崗前教育訓練和考核,并簽 署個人資訊安全保密承諾書。崗前教育訓練和考核的主要内容應 包括金融基礎知識、職業道德、作業規範、網絡安全知識和 保護客戶隐私的相關要求等。

4.建立對催收人員從業行為進行全程動态監測的機制。 及時發現并處置不當的催收行為;及時将不再适宜從事催收 工作的人員調離崗位;發現催收人員有重大違法違規催收行 為的,應予以辭退并向相關行業自律組織報送資訊。

5.催收人員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催收業務、網絡安全意 識教育訓練和考核,持續提升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

6.合理制定催收人員的績效評估與獎懲機制,将合規操 作、催收效果、資訊安全、投訴情況等納入綜合考核,不應 采用或變相采用單一以債務回收金額提成的考核方式。

第三章 業務管理

第七條 催收對象

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應隻向債務人催收,不應向

聯系人催收。其中:向擔保人等連帶責任人催收應以國家法

律、法規、規定和協定約定為限。

第八條 聯系資訊擷取

(一)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可通過以下途徑擷取

債務人的聯系資訊:

1.合同或協定約定的聯系方式。

2.在金融機構預留的聯系方式。 3.雙方溝通後擷取的聯系方式。 4.債務人本人自行公開的聯系方式。 5.在合理範圍内,通過其他合法途徑擷取的聯系方式等。

(二)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催收人員可與聯系人聯系: 1.無法聯系到債務人本人,為及時恢複與債務人聯系。 2.債務人已死亡、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建立與其可能存在的财産繼承人或利益相關人聯系。

其中:金融機構與債務人可通過協定約定等方式明确無

法聯系到債務人本人的具體場景等。

(三)聯系人明确拒絕催收人員的請求或要求催收人 員不得再聯系的,催收人員不應再與其聯系。催收人員隻可 向聯系人詢問債務人聯系方式和(或)請其代為轉告債務人 與金融機構聯系,不應透露債務人的逾期欠款金額、欠款時 間等欠款資訊。當聯系人明确表示願意為債務人償還欠款時, 可視情況提供還款所需必要資訊。

第九條 催收時間

通過發送短信、語音、5G 消息等方式開展催收作業的, 應符合電信行業相關規範。雙方已事先約定催收時間的,催 收作業從其約定。雙方未約定催收時間的,催收作業不應在 每日 22:00 至次日 8:00 催收。

第十條 催收作業工具

(一)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使用的催收作業工具

應至少符合以下情況之一:

1.金融機構官方催收作業工具,如官方的催收電話号碼、 短信電信網碼号、電子郵箱、催收信函等。

2.如非金融機構官方催收作業工具,應事先向金融機構 備案,催收作業工具變更應事先向金融機構更新備案資訊。

(二)催收作業工具僅用于本機構催收業務。

第十一條 催收行為規範

(一)催收人員應在首次聯系時向債務人及聯系人表明 所代表的金融機構和催收機構(如有),不應隐瞞或僞造身 份,不應以個人名義開展催收。

(二)催收人員應向債務人如實告知催收事由、逾期欠 款金額、違約後果。催收人員應客觀陳述,不應使用可能産 生歧義或有誤導性的表述,不應誇大事實(如誇大債務金額、 違約責任、法律後果等),不應編造不存在的事實(如虛構 不良信用記錄或黑名單等)。

(三)催收人員應使用金融機構與債務人合同協定約定

或金融機構指定的收款管道,不應使用其它管道或方式收取

還款。

(四)催收人員不應以催收名義收取額外費用,不應誘 導或逼迫債務人通過違法違規的方式籌集資金以償還債務。

(五)債務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後,金融機構應立即終止

催收并及時通知第三方催收機構終止催收。

第十二條 催收記錄

(一)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對催收全過程進行 記錄,確定記錄真實、客觀、完整。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向金 融機構提供完整的催收記錄。相關記錄應至少儲存 2 年。

(二)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對催收記錄進行定 期自查,每年至少一次;金融機構應對第三方催收機構的催 收記錄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的突擊檢查,每年至少各一次; 檢查記錄應妥善儲存,儲存期限應至少 2 年。

(三)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宜對催收通信記錄和

電子憑證等采用自動語音識别等質檢手段,提高催收合規性

檢測效率。

第十三條 資訊披露

金融機構應通過官方網站等本機構官方管道統一公開 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機構名稱、聯系方式等有關資訊并及時更 新。債務人向金融機構問詢其合作的第三方催收機構情況時, 金融機構應如實、準确、及時告知。

第十四條 人工智能技術應用

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可以使用人工智能技術開 展催收作業,但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應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催收作業的各個環節均應嚴格執行本檔案的相關要求。

(二)提倡包容性設計,防止不公平歧視,注重提高技術應用的可用性、可靠性和準确性,避免對債務人造成不便和障礙。

(三)秉持科技賦能的定位,加強算法設計和資料安全, 有效控制人工智能技術應用可能帶來的風險隐患。

第十五條 告知式催收

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在告知式催收過程中,除需

遵循本指引第七條至第十四條外,還應遵循以下基本工作規

範:

(一)催收内容(含催收模版)應經金融機構事先稽核

确定,内容應真實準确、簡明扼要、通俗易懂。未經金融機

構事先書面同意,第三方催收機構不應變更催收内容。

(二)以語音形式(含智能語音)進行告知式催收,催 收頻次應嚴格控制在合理、必要的範圍内,同一金融機構和 其合作的第三方催收機構對單一債務人撥通電話頻次每日 合計不應超過 3 次,與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以通知函、律師函、催告函等信函形式進行告知

式催收:

1.信函應加蓋印章(含電子印章)。

2.收件人應為債務人本人;同一信貸産品的催收間隔周 期不宜少于 7 個自然日。

3.紙質信函應密封,封面不應有債務人逾期欠款資訊等 相關隐私内容。

4.信函送達不應采用傳真方式;現場攜帶信函,應由債 務人本人接收,債務人不在現場時可請其同住成年家屬轉交 但應告知信函需由債務人本人親啟。

(四)通過發送短信、語音、5G 消息等方式開展催收作 業的,應符合電信行業相關規範。

第十六條 互動式催收

(一)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在互動式催收過程中,

除需遵循本指引第七條至第十四條外,還應遵循以下基本工

作規範:

1.與債務人聯系時,催收人員應确認債務人身份。

2.以語音、視訊或面對面形式進行互動式催收,應全程 錄音和(或)錄像,并主動告知債務人。

3.應遵守服務基本禮儀。

(二)在互動式非現場催收時,還應遵循以下基本工作

規範:

1.催收頻次應控制在合理及必要的範圍内。以語音形式 (含智能語音)進行互動式催收,催收頻次應嚴格控制在合 理、必要的範圍内,與單一債務人主動有效通話每日不應超 過 3 次,與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其中:有效通話是指通 話時長在 6 秒及以上,并且雙方經溝通形成真實意思表達。

2.通過發送短信、語音、5G 消息等方式開展催收作業的, 應符合電信行業相關規範。

(三)在互動式現場催收時,還應遵循以下基本工作規

範:

1.單次應至少兩人,不宜超過三人。 2.着裝應文明得體,不應穿着奇裝異服或誤導性服裝。 3.應主動出示工作證件。 4.與單一債務人主動有效溝通每日不應超過 1 次,與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未經同意,不應進入住宅等私人場所或債務人所在的相關辦公區域,不應幹擾債務人同住家屬的正常生活,不應幹擾職場其他人員辦公。

第四章 金融機構對第三方催收機構的管理

第十七條 選用評估

(一)金融機構應當結合催收中涉及消費者權益的事項

等,設定第三方催收機構的準入和退出标準,對第三方催收

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經營資質。第三方催收機構應依法設立,合法存續, 獨立承擔民事權利義務。

2.合法合規營運。第三方催收機構不應有重大違法違規 違紀行為。

3.持續經營狀況。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财務狀況穩健,股權清晰,不應有可能導緻無法持續經營的

經濟糾紛、訴訟等情形。

4.内部控制。第三方催收機構内部控制應健全、獨立、 有效,包括:人員管理、催收作業管理、資訊安全管理、消 費者權益保護與投訴處理、應急管理等。

5.專業能力。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具有能夠承擔與金融機 構委托事項相符的專業能力。

6.資訊安全保障能力。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具有能夠滿足 妥善保管催收資料、確定個人資訊安全等要求的資訊安全保 障能力。

7.作業環境。第三方催收機構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開 展催收作業所必需的基礎設施、軟硬體和作業工具。

8.社會責任。第三方催收機構應依法納稅,依法為員工 辦理社會保障事宜,無嚴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9.金融機構宜優先選用業界聲譽較好、自覺遵守本規範、 接受相關行業自律組織管理的第三方催收機構。

(二)金融機構應對通過評估的第三方催收機構實行名

單制管理,具備條件的宜進行分級分類管理。金融機構應要

求第三方催收機構書面履行以下承諾:

1.承諾不将催收業務轉包或變相轉包。 2.承諾對催收作業所涉及的個人資訊履行保密責任。 3.承諾接受金融機構的監督和檢查。 4.承諾配合金融機構接受金融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等自 律組織的監督和檢查。

(三)金融機構應按照客觀公正、平等互利原則與第三 方催收機構開展催收業務合作,在委托第三方催收機構進行 催收作業前與其簽訂書面委托協定,明确約定各方權責(含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托範圍、委托期限、催收作業要求、 個人資訊安全管控、風險分擔、是否允許業務分包、協定變 更或終止的觸發條件和過渡安排、違反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 責任義務的清退标準、糾紛解決機制、違約責任等内容。金 融機構在同一時期内僅可委托一家催收機構對單筆債務實 施催收。

(四)金融機構允許業務分包的,應承擔業務分包可能帶來的風險,并在書面委托協定中約定業務分包的原則和相關要求:

1.拟定的分包服務提供商應事先報金融機構同意。

2.分包服務提供商應嚴格遵守主服務提供商(即第三方 催收機構)與金融機構簽署的委托協定中的相關條款。

3.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在業務分包後繼續保證對服務水 平和系統控制負總責。

4.業務分包後不應再次分包。

第十八條 監督、檢查和評價

(一)金融機構應對通過評估的第三方催收機構進行監督和檢查,及時識别、發現和處置各類異常情況和風險。第 三方催收機構不再符合選用标準的,應及時從名單中剔除。 (二)金融機構應對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機構進行評價, 評價每年至少開展 1 次,委托協定到期前應開展 1 次,評價 内容重點包括催收行為合規性、任務完成質效、資訊安全管 理、催收記錄、投訴處理情況等。金融機構應将評價結果作 為決策調整委托範圍、終止委托、續約的重要依據。

(三)第三方催收機構在協定約定期限記憶體在下述情況

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督促其立即采取糾正措施并限期整改到

位:

  1. 涉嫌違法違規催收。 2.個人資訊洩露、丢失或被篡改。 3.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第三方催收機構在協定約定期限記憶體在下述情況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立即終止委托: 1.發生重大違法違規催收行為。 2.發生嚴重的個人資訊洩露、丢失或被篡改事件。 3.規定時間内未完成對涉嫌違法違規催收和個人資訊 洩露、丢失或被篡改問題的整改。 4.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五章 個人資訊安全保護

第十九條 基本要求

(一)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均應履行個人資訊保 護的主體責任,在收集、使用、加工、提供、傳輸、存儲(以 下簡稱“處理”)債務人相關個人資訊時均應嚴格遵守相關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制定個人資訊安全 的相關标準、政策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出入管理、人員管 理、業務操作管理、資料資訊管理、權限管理、作業場地及 機房安全管理等。

(二)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采用資訊系統進行催

收作業的:

1.安全計算環境應至少符合國家标準中二級安全的相 關要求。

2.應嚴格配置網絡通路控制政策,實作系統開發測試、 生産、辦公等不同網絡安全域之間以及與各合作方之間的風 險隔離。

3.應用系統應具備嚴格的通路權限控制和審計措施,個 人資訊應進行屏蔽顯示處理。

4.終端和網絡應具備資料防洩密保護措施,不得留存可 能涉及到的個人資訊。

(三)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用于催收作業的錄音、

錄像、拍照、資訊存儲等裝置,應統一配置、統一管理。

(四)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的催收作業場所應具

備門禁等安全防範措施。

(五)同一第三方催收機構處理多家金融機構的催收業

務時,應做到不同金融機構的資訊和資料有效隔離。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責任

(一)金融機構應以協定約定等方式,以醒目的方式、 清晰易懂的語言明确告知債務人可能将其個人資訊向第三 方催收機構提供的适用情形和範圍。

(二)金融機構應與第三方催收機構以協定約定方式, 明确第三方催收機構對個人資訊的保護義務和具體違約責 任。

(三)金融機構應按照最少、必要、夠用原則向第三方 催收機構提供辦理催收業務所需的個人資訊。金融機構和第 三方催收機構之間應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傳輸個人資訊, 通過網絡、裝置等傳輸的,應采用安全通道、資料加密等技 術措施。

(四)金融機構應對個人資訊的删除、銷毀等行為進行

記錄。催收作業終止或個人資訊銷毀後,金融機構應繼續承

擔個人資訊保密責任。

第二十一條 第三方催收機構責任

(一)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妥善管理、使用債務人及聯系

人的個人資訊,個人資訊隻應用于辦理催收相關業務。

(二)第三方催收機構發現債務人及聯系人的個人資訊

安全可能受到侵害的,應第一時間查明情況、采取補救措施

并于 24 小時内通知合作金融機構。 (三)催收合作協定終止時,第三方催收機構應事先報

合作金融機構同意後銷毀債務人及聯系人的全部個人資訊 并對銷毀行為進行記錄。催收作業終止或個人資訊銷毀後, 第三方催收機構應繼續承擔個人資訊保密責任。

第六章 投訴處理

第二十二條 基本要求

(一)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均應嚴格落實金融消

費者權益保護相關要求,對于投訴對象為本機關的投訴行為

均應及時響應并妥善處理,與投訴人保持溝通,避免沖突激

化。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将投訴受理、處理情況定期向金融機

構報告。

(二)金融機構收到對合作第三方催收機構的投訴,應

視同本機關的投訴進行處理,并要求第三方催收機構予以配

合。第三方催收機構收到對合作金融機構的投訴或其無法自

行處理的投訴,應報告金融機構處理。

(三)金融機構和(或)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在投訴、調

查、處置過程中遵循回避原則,但被投訴人員應配合調查處

置。

(四)金融機構和(或)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建立投訴溯 源整改機制,深入研究分析投訴原因,制定有效的改進措施, 持續完善優化催收業務流程。

(五)針對代理投訴情況,金融機構和(或)第三方催

收機構應核實代理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資訊核實無誤後

按照規定進行處理。代理行為不合法或無效的,金融機構和

(或)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向投訴人告知代理行為不合法或無

效,并提示可能的風險。

(六)金融機構轉讓不良貸款債權後涉及的催收投訴問

題,應視情況配合予以解釋或對投訴對象進行合理引導。

(七)因使用電話号碼、短信電信網絡号等通信服務産

生投訴的,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應配合通信營運商的

投訴處理工作。通信服務供需雙方可通過協定約定等方式明

确雙方有關投訴處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資訊披露

(一)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在官方網站、移動 應用程式等官方管道的醒目位置對外披露或在金融服務協 議中明确以下投訴處理資訊:

1.投訴受理管道,例如聯系電話、電子郵箱、通訊位址 等。

2.投訴處理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登記受理、情況核實、 調查處置、結果告知等必要工作步驟。

(二)債務人或聯系人問詢投訴處理資訊時,金融機構

和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如實、準确、及時告知。

第七章 促進催收業務規範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 重大風險事項報告

(一)金融機構或第三方催收機構發生下述情況之一的, 應自事件發現起 48 小時内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況、可 能産生的影響和采取的措施向相關行業自律組織書面報告:

1.催收業務涉嫌違法違規違紀被相關管理部門調查,或 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

2.催收人員存在暴力催收行為,可能危及債務人及聯系 人等相關當事人的人身、财産安全。

3.發生嚴重的個人資訊洩露、丢失或被篡改事件。

4.遇到有組織的黑灰産(如反催收聯盟)嚴重幹擾正常催收工作。

5.其他重大風險事項。

(二)相關行業自律組織應将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

構報送的上述事件,視情況定期或及時向相關金融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協同自律工作機制

金融行業和通信行業協會應在相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 加強合作,建立協同自律工作機制,共同推動催收業務垃圾 資訊治理。

金融行業協會應對實施催收作業的金融機構和第三方 催收機建構立名單庫制度。通信行業協會應對提供催收業務 通信服務的營運商建立名單庫制度。雙方共享名單庫資訊, 共同推動催收業務通信服務供需方在名單庫内按照市場化 原則建立合作關系。催收業務所使用的電話、短信等通信工 具應可以溯源到通信服務供需雙方。

第二十六條 業務資訊共享

相關行業自律組織應組織制定催收業務等資訊共享的 範圍、标準、報送和使用要求以及參與共享機構的加入條件、 加入程式、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等,推動催收業務資訊 共享。

第二十七條 共同應對黑灰産帶來的危害

相關行業自律組織應組織行業共同應對反催收聯盟、專 業反催收等黑灰産帶來的危害,深入調查研究,分析反催收 聯盟、專業反催收等黑灰産産生的原因,制定解決的方案、 措施并推動行業落實,必要時形成政策建議向金融管理、工 信、公安、司法、網信等國家相關部門報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指引由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會同相關金 融、通信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自釋出之日起施行。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