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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失文物追索返還的世界難題與實作路徑

作者:決策與資訊雜志
流失文物追索返還的世界難題與實作路徑

文物承載燦爛文明、傳承曆史文化、維系民族精神,不可再生、無法複制,一旦流失損毀,其影響不可估量。近代以來,亞非拉等廣大地區的大量财富,包括曾見證其古老燦爛文明的文物,因戰争劫掠、殖民侵占、非法販運等原因源源不斷地流失到西方國家,被擺放在富麗堂皇的博物館或私人豪宅裡,炫耀着其占有者的财富,也在訴說着原屬國的苦難和掠奪者的罪行。

涉及文物歸屬的跨國糾紛,其牽涉的各方訴求、引發的國際關注、牽動的各國利益,是其他任何一種财産糾紛無法比拟的,其影響遠超經濟利益層面,更關乎民族情感和文化主權。譬如,在第二次鴉片戰争中遭英法聯軍切割并掠走的圓明園青銅獸首,每次在國際拍賣會現身,就會激發億萬中國人的民族情感;再如,2019年“回歸之路——新中國成立70周年流失文物回歸成果展”在中國國家博物館開幕,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高度贊譽。成功追索流失文物帶來的民族榮譽感和自信心由此可見一斑。

流失文物追索返還的世界難題與實作路徑

近期,大英博物館約2000件藏品被盜醜聞曝光後,曾受英國殖民統治的多國立即聲明,被盜事件凸顯了大英博物館以文物能得到更好保護為由拒絕返還文物的荒謬性,要求其盡快将文物返還給原屬國,由此引發文物追索返還的國際呼聲空前高漲。盡管被劫掠和被盜文物應當返還,符合人類社會樸素的正義觀和道義标準,但源于複雜的曆史、法律、國際格局以及現實利益的羁絆,包括中國在内的文物原屬國追索流失文物舉步維艱,道阻且長。流失文物追索返還構成一項世界性難題,亟待破解。

流失文物追索返還的理念之争

文物是民族的文化印記與曆史存證,各民族與國家對其創造的文物享有所有權,這是不容剝奪的天然權利。從曆史根源看,世界範圍的文物規模化流失是西方侵略、殖民統治與暴力掠奪的産物,見證了包括中國在内的各文物流失國的屈辱史。從這個意義上說,流失文物追索返還是對殖民、侵略與掠奪等曆史罪行的矯正,是對國際秩序和公平正義的恢複。特别是二戰結束以後,西方殖民體系土崩瓦解,亞非拉地區的國家實作了民族獨立,文化主權意識不斷提升,在此情形下,要求西方國家系統反思殖民罪行,将文物返還原屬國的主張,已得到國際社會愈加廣泛的認可。聯合國大會已認證為數衆多的決議,支援文物原屬國追索殖民及戰争期間被劫掠的文物,表達了國際社會大多數國家的共同意志。

然而,面對愈加有利于文物返還的國際環境,文物流入國加緊抱團和統一立場,并提出“文物國際主義”,作為拒絕返還的理念支撐。所謂“文物國際主義”,是指人類擁有共同的祖先,各民族的曆史是互相影響、互相融合的整體,無法彼此割裂;作為文明的載體,文物因而構成人類的共同财富,而不能由某個國家或民族獨享。西方多家著名博物館曾于2002年聯手釋出《環球博物館價值宣言》(以下簡稱《宣言》),提出拒絕返還文物的理由,成為文物國際主義的代表性立場檔案。

《宣言》首先建構了一個“環球博物館”的概念,指出與一般意義上的博物館不同,“環球博物館”不是特定國家的博物館,而是“百科全書式”的博物館,旨在向全球參觀者提供一個參觀、鑒賞、比較和研究全人類各種文明與文化成果的平台。是以,由“環球博物館”繼續持有、展覽、收藏來自世界各國的文物,讓各國文明在此交相輝映,更有利于文物發揮其曆史、文化與藝術價值。

其次,宣言指出,“環球博物館”收藏、展覽的外國文物絕大多數是曆史上獲得的,其合法性隻能以彼時的法律予以衡量,而禁止劫掠文物和不得征集來源不明的文物是20世紀下半葉以後才逐漸确立的法律原則。換言之,那些數十年前甚至數百年前就被擺放在歐美博物館的外國文物,它們被擷取的條件與今日不具可比性,以當代法律為依據要求博物館返還曆史上擷取的外國文物是不公平的。

流失文物追索返還的世界難題與實作路徑

最後,“環球博物館”擁有世界一流的文物館藏與研究水準,文物繼續由它們精心看護,更有利于保護。并且,經過多年的收藏、展出和保護,“環球博物館”早期以各種方式獲得的他國文物,已經構成這些博物館的一部分,并由此構成其所在國文化遺産的一部分。是以,由“環球博物館”繼續持有這些文物符合包括博物館所在國和文物原屬國在内的各國人民的利益。

《宣言》對文物國際主義進行了系統性闡釋。盡管某些主張看似合理,但隻要對其行文加以仔細推敲,即可發現,這份以文物國際主義為基本理念、以“環球博物館”為核心概念的宣言背負着一個其無法自辯的邏輯悖論:一方面,它高擎文物國際主義的旗幟,聲稱“環球博物館不僅是為某國公民服務的機構,而是為世界所有國家公民服務的機構”;另一方面,它卻強調這些源自他國的文物已構成所謂環球博物館的一部分,并由此構成這些博物館所在國文化遺産的一部分。如此一來,它不可避免地陷入了文物國家主義的窠臼。

有學者指出,博物館的“環球主義”是虛僞的,它無異于披着文物國際主義的遮羞布,向世人宣布:環球博物館擁有屬于其自己的曆史、自己的政治,它們捍衛的是其自己的遺産,而非世界遺産。此外,環球博物館擷取的大多數外國文物雖發生在缺少法律規制的近代,但這本身并不能證明其合法性。更重要的是,這些擺放在西方博物館的他國珍貴文物固然吸引着各國公衆的來訪和欣賞,但亦會助長不負責的征集和收購行為。對曆史上劫掠、破壞文物的行為予以漠視甚至合法化,必然會助長各類文物犯罪,尤其是跨國文物販運。

随着交通日益便利以及絕大多數文物原屬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與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這些文物如果能被返還原屬國,并置于原初曆史文化環境中,它們不僅不會受到破壞,還有助于修複被割裂的曆史和文化記憶,增進公衆對文物所承載的文明與曆史的了解和對其本身的鑒賞,進而更好地認知和洞悉各民族的曆史與文化身份。更何況,大英博物館等西方博物館近年來被盜事件頻發,所謂“文物在這裡保護得更好”的承諾已徹底喪失了吸引力和可信力。

由此可見,不論是借助“環球博物館”的概念,還是“文物國際主義”的理念,《宣言》都無法掩蓋文物與生俱來的民族性,亦無法為這些博物館拒絕返還外國文物提供正當依據。

流失文物追索返還的法律障礙

雖然戰争劫掠在道德上一直受到鞭撻,但自亘古直到近代,該行徑長期未得到法律上的禁止和懲罰。以史觀之,不難發現,劫掠财富(包括珍貴文物)、摧毀設施(包括文化遺址)往往構成戰争的主要目的。然而,人類的獨特之處在于其具有反思的能力與糾錯的勇氣。從另一角度來看,人類曆史也是一部與戰争暴行進行卓絕鬥争的曆史。随着人類文明程度的提高并在兩次世界大戰中付出慘痛代價之後,人類社會終于在20世紀下半葉建立起禁止戰争期間劫掠文物、禁止和平期間販運文物和便利流失文物追索返還的國際法體系。與此同時,随着經濟社會的發展與法治建設水準的提高,世界各國逐漸建立了文物保護和禁止文物販運的法律制度。盡管如此,文物原屬國追索流失文物,依然在國際法和國内法兩個層面面臨諸多困難和挑戰。

流失文物追索返還的世界難題與實作路徑

一是國際法障礙。二戰結束以後,國際社會在禁止戰時劫掠文物與促進流失文物返還領域陸續制定了一系列國際條約,主要包括:1954年在海牙制定的《關于發生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财産的公約》(以下簡稱“1954年海牙公約”)、1970年在巴黎制定的《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财産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以下簡稱“1970年公約”)與1995年在羅馬簽訂的《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以下簡稱“1995年公約”)。以上公約構成當代文物保護和流失文物追索返還的三大國際法支柱。盡管這些國際公約的重要價值和積極意義不容置疑,但它們依然無法系統解決流失文物追索返還的國際法問題。

首先,公約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為或事實不産生拘束力。盡管在上述三大公約的制定過程中,文物原屬國普遍希望公約能明确規定其具有溯及力,以解決曆史上被盜和劫掠文物的返還問題,但由于受到文物市場國的強烈反對,三大公約均未對其溯及力作出明确規定。

其次,作為文物原屬國與文物市場國利益博弈和妥協的産物,上述公約大都存在核心條款措辭模糊、适用範圍相對狹窄、監督機制孱弱等缺陷,緻使其适用效果不彰。

最後,公約僅對其締約國有拘束力,而不少文物市場國基于對其既得利益的維護,一直拒絕加入對其不利的公約,尤其是“1995年公約”。

綜上可見,現行國際條約存在諸多制度和規則上的缺陷與障礙,它們尚不足以對原屬國追索流失文物提供全面有力的國際法保障。

二是國内法障礙。随着經濟社會的發展,當代世界各國逐漸建立了完善的文物保護和防止文物販運的法律制度,但基于法律傳統和自身利益考量等原因,各國法律在私法和公法層面依然存在對文物追索構成障礙的制度和規則。

從私法層面上看,各國國内法上廣泛存在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時效及消滅時效制度,構成文物追索返還的三項主要國内法障礙。“善意取得”是指動産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以轉移動産所有權為目的,由讓與人将動産傳遞于受讓人,縱使讓與人無轉移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以善意受讓時,仍取得其所有權之法律行為。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護交易安全,被世界各國民商事法律普遍采納。在跨國文物交易實踐中,買受人往往以“善意”購買人自居,并據此主張獲得文物的所有權。

由于“誰主張、誰舉證”是各國民事訴訟法普遍采用的舉證責任制度,在跨國文物追索訴訟中,文物原屬國或原屬人主張現持有人購買文物時為非善意,原則上需要承擔舉證責任。然而,由于來源存在瑕疵的文物交易大都為非公開交易,加之往往經過數次轉手,文物原屬國或原屬人承擔這一舉證責任,顯然是極其困難的。可見,善意取得制度及“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舉證規則對于通過訴訟手段追索文物構成重大障礙。

“取得時效”是指無權利人以行使某權利之意思繼續行使該權利,經過一定期間後取得其權利的制度,旨在保護長期占有的事實而産生的法律關系、防止占有與所有權長期分裂,以維持社會安定。取得時效制度濫觞于羅馬法,被大多數大陸法國家的法律所繼受。是以,即便文物持有人在購買文物時為非善意,甚至明知其為被盜文物,但經過一定時間的持續占有,依然可以基于取得時效而獲得其所有權。

除善意取得與取得時效之外,廣泛存在于各國法律中的消滅時效制度也是文物追索的法律障礙。“消滅時效”是指“因一定期間權利之不行使,而使其請求權歸于消滅之制度”。盡管各國法律關于消滅時效的性質、期間、起算、中斷及中止等事項規定不一,但該制度對于通過訴訟手段追索流失超過20年以上的文物普遍構成難以逾越的法律障礙。例如,在引發各界關注的“肉身坐佛追索案”中,大陸福建當地的村民委員會之是以趕在2015年12月前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提起跨國追索訴訟,主要原因在于這尊坐佛像系于1995年12月被盜,如不盡快起訴,《荷蘭民法典》關于20年的訴訟時效就會屆滿,進而産生不利的法律效果。

流失文物追索返還的世界難題與實作路徑

從公法層面上看,不少國家的國内法規定,公共館藏文物構成本國文化遺産,具有“不可轉讓性”,進而禁止本國政府将其所有權轉讓給外國政府或外國人。這為西方公共博物館返還外國文物制造了法律障礙。例如,2014年前後,中國啟動對法國吉美博物館的追索工作,要求其返還收藏的禮縣大堡子山秦公大墓被盜金飾片。盡管法國政府和吉美博物館均持積極合作态度,但由于《法國文化遺産法典》關于國有博物館藏文物不得轉讓的規定,雙方的談判一度遭遇困難。之後,經中法兩國磋商,雙方就文物返還問題達成共識,促成金飾片原捐贈人撤銷對吉美博物館的捐贈行為,使金飾片退出法國國家館藏文物目錄,再由原捐贈人将之返還給中國。大堡子山遺址流失金飾片的回歸,是中法兩國通過協商合作促成流失文物回歸的成功案例,摸索出克服國内法障礙,實作文物返還的新途徑。

流失文物追索返還的實作路徑

在流失文物追索返還問題上,國際社會曆來分裂為利益對立、立場對峙的兩大集團,即文物原屬國(流出國)和文物市場國(流入國)。它們分别以文物國家主義和文物國際主義為理念,在國際法律、政治和輿論舞台進行長期鬥争。盡管近年來國際法律和輿論環境整體上朝着有利于文物返還的趨勢發展,但由于文物原屬國的整體實力仍處于相對弱勢,國際話語權和國際規則制定權仍主要由文物市場國掌握,原屬國追索流失文物依然困難重重,文物追索返還構成一項有待系統性破解的世界性難題。

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開發中國家,也是文物流失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統計,自2015年起,中國(含港澳特區)已經取代美國,成為世界排名第一的文物與藝術品交易市場國。作為文明古國、世界大國,又兼具文物原屬國與市場國的雙重地位,中國有能力和條件帶領國際社會跳出兩大集團膠着對立的利益格局與零和博弈的思維模式,彌合分歧,融合共識,為破解流失文物追索返還的世界難題提供中國方案。

以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為理念指引。如前所述,長期以來,文物原屬國和文物市場國兩大集團分别以文物國家主義和文物國際主義為理念支撐自己的利益訴求,并由此陷入零和博弈和理念困局與利益窠臼。與絕對的民族主義和國際主義不同,從價值追求上看,人類命運共同體将審視問題的視角提升到全人類共同利益的高度,為解決文物原屬國和文物市場國難以調和的沖突提供了一種嶄新理論,為文物追索返還領域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國際新秩序提供了基本理論指引。換言之,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有機調和了文物國家主義和文物國際主義,準确反映了當代國際秩序和國際關系在文物追索返還領域的本質特征和辯證關系。

具體而言,在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指引下,文物的要素可分解如下。首先,一國及其民族創造的文物構成該國文化主權内在結構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是國家主權在文化領域的邏輯延伸,其中包含的民族文化發展的獨立自主權構成國家文化主權的核心要素,蘊含着世界各民族文化不分高低、各文化主權平等共生的内在邏輯。是以,任何一種文化不應當成為他者的工具,成為被他者文化觀察和把玩的對象;各國天然是其文物的最佳守護者,這不僅是因為一國對其本國文物最為關切,也是該國文化主權得以實作的本質要求。

其次,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诠釋了各國文明多樣性與人類文明統一性之間的邏輯辯證關系,是了解人類社會的基本特征和人類文明進步的鑰匙。各國應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閡、文明互鑒超越文明沖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優越;應積極展開文物交流,共同保護與共享文物發展紅利。是以,流失文物應當返還原屬國,但文物歸屬糾紛不應成為文物國際交流互鑒的障礙。同時,各國是其本國文物最合适和最便利的保護者、管理者、研究者,但在例外情況下,如一國因戰争等特殊情形失去對返還文物予以有效保護的能力或意願,國際社會應當共同承擔文物的保護職責,将確定文物安全作為返還的前提,必要時施以國際援助。

流失文物追索返還的世界難題與實作路徑

至此,在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指引下,文物國家主義和文物國際主義形成了辯證統一的關系:作為文物保護的現實路徑,文物國家是維護文物安全、還原和展示文物真實完整價值以及實作各國文化主權的基礎;而從推動人類文明永續發展的目标來看,文物國際主義則展現為民族主義的有益補充。隻有在國家主義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國際主義的積極功能,才能為確定流失文物實作返還和安全的有機統一創造條件。

以統籌國内法治與涉外法治為實作路徑。大陸推進流失文物追索返還工作,一方面要在國内法治體系内加強制度建設,不斷提升運用法治手段追索流失文物的能力與水準;另一方面要積極參與全球治理,推動本領域國際法朝着更加公平公正的方向演進,做文物跨國争端解決的參與者、推動者、引領者。

從國内法治建設層面看,首先應加快修改完善法律,建構符合大陸國情的流失文物追索法律制度和規則,為文物追索返還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一是充分利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曆史契機,系統制定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法律條款,明确追索主體、負責機構等事項。考慮到中國流失文物的實際情況,應針對非法流失的國有文物和非國有文物,分别明确追索主體。需要指出的是,随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于2023年9月頒布,大陸在國家主權豁免問題上正式由絕對豁免原則轉向國際通行的限制豁免原則。這為大陸在外國法院提起國有流失文物的追索訴訟掃清了法理障礙。是以,大陸《文物保護法》應明确,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負責國有流失文物的追索工作,并有權作為原告在相關國家法院提起流失國有文物的追索訴訟。

二是系統修改完善大陸文物進出口管制法律制度,改變現行法律“管出不管進”的文物出入境單邊管制狀況。大陸立法機關應對中國已兼具文物原屬國與市場國的身份現實有準确認識,并在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指引下,對文物出入境制度作出實質性修改和完善,使中國法律既管住中國文物非法出境,也管住外國文物非法入境,形成雙向防禦屏障。

三是修改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對被盜文物的善意取得、訴訟時效以及文物追索訴訟的舉證責任制度作出特别規定,建立契合流失文物追索特點和相關國際條約要求的民商事法律制度與規則。從世界各國的立法經驗來看,越來越多的國家在加入“1970年公約”和“1995年公約”後,為解決國内法與公約條款沖突的問題,修改其民商事法律及民事訴訟法等國内法,對涉及公約調整範圍内的文物糾紛進行專門規定。例如,荷蘭在加入“1970年公約”後修改其《民法典》,對公約調整範圍内的文物交易作出多項專門規定,包括将舉證責任倒置,即要求文物占有人而非原主承擔善意購買舉證責任;對涉及請求屬于“1970年公約”調整範圍内的文物返還訴訟适用比20年更長的特殊訴訟時效等。

流失文物追索返還的世界難題與實作路徑

令人遺憾的是,大陸2020年頒布的《民法典》及2023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涉外編均未對大陸加入的國際條約調整範圍内的文物追索事項作出專門規定。目前,僅有司法實踐通過解釋“舉輕以明重”的法理,在遺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況下,推定盜贓文物亦不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鑒此,為适應流失文物追索的特點,建立與國際條約相容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大陸應盡快修改民商事法律,明确對被盜國有文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對于其他被盜文物,應建立起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對曆史上的流失文物,保留國家對之提出追索的權利,有關請求不受法定時效限制等。

從涉外法治層面看,應不斷加強運用國際法解決文物歸屬國際争端的能力,着力開創國際文物争端解決的新機制和新平台。首先,大陸應積極發揮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國際組織中的影響力,充分利用“一帶一路”倡議、“中非合作論壇”、“金磚國家合作機制”、“上海合作組織”等國際合作平台,攜手具有相同或相近訴求的國家,大力增強文物追索返還領域國際規則的制定權,打破西方國家國際規則制定的主導權,利用國際協商機制和先行制定國際軟法規則等方式,推動現行國際條約制度和規則缺陷的彌合和完善。

其次,充分利用大陸正主導建立的世界上首個專門以調解方式解決國際争端的政府間國際法律組織——國際調解院,将之打造成為國際文物争端解決的新機制和新平台。如前所述,流失文物追索返還通常涉及複雜的曆史、法律、文化及民族情感因素,僅依據現行國際法與國内法,無論是訴訟還是仲裁,均無法提供令人滿意的法律解決方案。與之不同,調解在平等和互相尊重基礎上開展,往往能照顧不同涉案主體在文化、思維及法律等方面的差異,充分賦予涉案主體平等自由的選擇權,更能營造一種公平公正的糾紛解決氛圍,也更有利于達成令雙方均滿意的調解結果。

是以,作為中國向國際社會提供的一項全球法治公共産品,國際調解院緻力于以調解方式解決國際争端,将超越司法和仲裁你輸我赢的局限性,緻力于以和平方式處理分歧,以對話協商解決争端,以互利互惠,摒棄零和博弈。這一新型國際争端解決機構契合國際文物争端的特點,能為文物追索返還國際争端的解決提供新的選擇和新的機制。為此,在國際調解院的機制建構過程中,大陸和相關發起國應充分重視調解在解決文物國際争端中的獨特作用,将此類糾紛納入調解機制并制定相應的調解規則,進而為解決文物追索返還這一世界難題貢獻中國智慧。

“文運同國運相牽,文脈同國脈相連。”中國文物的流失和回歸見證了中華民族浴火重生、鳳凰涅槃,從屈辱危亡走向偉大複興的國運變遷。而世界範圍文物的規模化流失與追索返還則展現了廣大開發中國家飽經殖民侵略之苦,在實作民族獨立之後,緻力于維護文化主權和國家利益的滄桑巨變。經過長期努力,中國國際地位大幅提高,國際影響力顯著增強,正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在此背景下,作為文明古國和世界大國,中國追索流失海外文物,并攜手廣大文物流失國積極參與和引領文物追索返還領域法律規則的制定與争端解決機制的創新,不僅旨在維護本國文化主權和利益,也是發揮負責任大國作用,推動建構更加公平正義的國際秩序的必然要求。

來源:《人民論壇》2023年第20期

作者:霍政欣

編輯:胡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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