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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署名權的實踐與疑問

作者:知産力
作品署名權的實踐與疑問
《著作權法》對侵犯署名權行為的列舉并不完備,且在實踐中處理計算機軟體“署名”時更生疑惑。

作者 | 白帆 貴州省進階人民法院

編輯 | 布魯斯

一、侵權行為列舉不完備

署名權作為著作人身權之一,展現作者自由意志,維護作者人身自由與獨立人格。一般認為,作者具有決定署名方式的自由,包括在作品上屬真名、屬筆名或不署名等,作者決定的署名方式受署名權的保護。然而在實踐中,《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則有所缺失。《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将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

可見,《著作權法》對侵犯署名權僅列舉了删除其他合作作者署名和在他人作品上署自己名的情形(以及下文所述的“剽竊”情形),尚不能涵蓋侵犯署名權的主要情形,尤其是對作者決定的署名方式的篡改和破壞。對此,目前實踐中似乎隻能援引《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十一項“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的兜底條款進行處理。

二、對“剽竊”的了解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指向的侵權行為是“剽竊他人作品”。波斯納法官在其著名的《論剽竊》一書中認為,剽竊不僅是指對複制行為未加說明,還造成了預期讀者的錯誤信賴,是一種“欺詐性抄襲”。[1]《著作權法》立法者編撰的釋義認為,剽竊他人作品,是把别人的作品全部或部分據為己有的侵權行為。從剽竊的形式上看,既有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複制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後将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分竊為已有的行為,如改變作品的類型将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或不改變作品的類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并改變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将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2]據此可以認為,将他人作品“張冠李戴”為自己作品,改編他人作品未注明出處,和将他人作品改頭換面的“洗稿”等行為均屬于剽竊。

具體而言,“張冠李戴”将作品上的他人署名換為自己顯然屬于侵犯署名權,為與前述未參加創作者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情形相差別,可以認為兩者存在是否保留原作者署名的不同。《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産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演繹作品不得侵犯原作者著作權,便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權,即應在演繹作品上注明原作品名稱和原作者姓名。而獨創性尚不能達到改編、形成新作品的“洗稿”行為,與複制行為較為近似,也可歸入“張冠李戴”。剽竊行為扭曲了作品來源,故意隐匿真實資訊而向閱聽人傳遞虛假資訊,前列三種具體剽竊行為均屬侵犯作者署名權。

三、計算機軟體“署名”的疑惑

時下,一些計算機軟體權利人在全國範圍内大批量提起侵權訴訟,有觀點認為,侵權人将涉案軟體複制、修改後去除軟體廠商名稱進行銷售的行為不僅侵犯了複制權、修改權,還侵犯了署名權。這不僅使筆者想到早先圖檔公司批量維權時對其身份的質疑,即認為其在圖檔上标注©及名稱并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作者的署名,而僅是标示其享有著作财産權,自然人創作的作品是否作為法人作品仍應進一步審查,故不能适用《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關于作者身份的推定。目前的計算機軟體批量訴訟中似乎也存在這一問題。

《著作權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産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

據此,即使計算機軟體屬于特殊職務作品,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但其作者仍為自然人并享有署名權,故也不能當然推定計算機軟體必然是法人作品,對“侵犯署名權”的質疑也随之而來。相關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則規定: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第九條規定,軟體著作權屬于軟體開發者,如無相反證明,在軟體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其中雖然也使用了“署名權”一詞,但基于前述讨論筆者認為,“軟體著作權人”與“作者”、“署名”與“權利管理資訊”間的聯系與差別仍需要我們進一步厘清。

注釋

[1] [美]理查德·波斯納:《論剽竊》,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23、37頁

[2] 黃薇、王雷鳴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導讀與釋義》,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259頁。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産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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