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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休帶薪年休假,還可再要求“折現”嗎?

作者:山西人社
放棄休帶薪年休假,還可再要求“折現”嗎?

案 情 簡 介

2021年6月7日,黎某入職某電子商務公司,與公司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23年11月底,公司向尚未休當年年休假的黎某書面發出休假征詢通知,要求其必須在休假征詢單“是”與“否”意見欄裡進行勾選;若要休年假,則需填寫休假起止時間。黎某接到通知後,認為隻要自己不休年休假就可“折現”拿三倍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于是便在休假征詢單上勾選“否”,表示自願放棄本年度的帶薪年休假,并簽字确認。

放棄休帶薪年休假,還可再要求“折現”嗎?

2024年3月31日,黎某辭職,在辦理相關手續時,因自己上年度的年假未休,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遭到拒絕。雙方争執無果後,黎某到屬地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公司向其支付上年度未休年假工資報酬。在仲裁委處理過程中,公司送出了黎某簽字确認的休假申請單。

仲 裁 結 果

仲裁委駁回了黎某的請求。

案 件 分 析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機關、民辦非企業機關、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機關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條例第五條規定,

機關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機關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機關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

用人機關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機關可以隻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放棄休帶薪年休假,還可再要求“折現”嗎?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機關未主動安排職工休年假時,即使職工未提出休假申請,機關仍負有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的義務;如果機關已主動安排而職工自願放棄休假的,職工無權再要求機關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

本案中,電子商務公司通過休假征詢單的方式主動安排黎某休年假,但是黎某簽字自願放棄休年假。是以,公司隻需支付黎某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即可,無須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