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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三次盜竊16盆“多肉”,檢察院:不批捕

作者:正義網

雲南昆明一女子在散步時,看上了别人種植的多肉,于是連續三天共盜走了16盆……涉案物品價值共計98元,但其行為已符合刑法規定的“多次盜竊”,如何認定該行為屬于犯罪還是行政違法?5月14日,最高檢釋出第五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就提到了這起“小案”。

女子三次盜竊多肉被刑拘

檢察院作出不批捕決定

2021年7月4日至6日,朱某在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某機關附近散步時,先後三次将謝某在機關門口種植的十六盆多肉植物拿回家中。7月7日,謝某發現其種植的多肉植物被盜後報警。當晚,朱某到案發地散步準備再次盜竊多肉植物時,被保安發現并要求登記身份資訊,朱某提供虛假資訊後離開現場。7月15日,民警通過視訊監控鎖定朱某,并前往其住處附近尋找。鄰居将該情況告知朱某後,朱某下樓向民警如實交代自己盜竊多肉植物的事實,并将所盜物品交還謝某。經鑒定,朱某盜竊的多肉植物共計價值98元。

同日,昆明市警察局五華分局對朱某涉嫌盜竊案立案偵查,次日對其刑事拘留。7月26日,五華分局以朱某涉嫌盜竊罪向五華區檢察院提請準許逮捕。

該院審查認為,朱某在不同時間段内三次盜竊,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但其盜竊對象價值微小,隻有98元,案發後主動歸還被盜财物,挽回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規定,不認為是犯罪。2021年8月2日,五華區檢察院作出不批捕決定,并向公安機關送達不批捕理由說明書,當面向公安機關說明理由和依據。

警方提出複議複核

檢察院維持原不批捕決定

昆明市警察局五華分局認為朱某多次盜竊,符合刑法關于盜竊罪的規定,不應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作出不批捕決定,且如此處理容易模糊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導緻實踐中不易執行,遂向檢察機關提出複議。

五華區檢察院另行指派檢察官辦理。檢察官調閱案卷、訊問朱某,圍繞案件事實、證據、原不批捕理由和複議理由等全面審查。經審查認為,朱某實施三次盜竊行為,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多次盜竊,但不符合刑法總則中判斷罪與非罪的要求。經綜合考量後,朱某的情況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021年8月10日,五華區檢察院經檢委會研究,決定維持原不批捕決定,并當面向公安機關說明檢察機關作出複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

次日,昆明市警察局五華分局提請昆明市檢察院複核。公安機關認為,朱某多次小額盜竊的行為可以評價為情節輕微,但不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将“多次盜竊”的犯罪行為降格為行政違法行為,會導緻公安機關辦理多次盜竊案件時難以準确界定行政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

在複核階段,昆明市檢察院檢察官全面閱卷、核實證據,聽取公安機關、下級檢察院及朱某的意見。經審查認為,朱某的行為系偶爾貪圖小利,被盜的多肉植物價值僅為98元,且朱某在案發後主動歸還被盜的多肉植物,沒有造成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朱某的行為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對其行為可予以治安處罰。昆明市檢察院決定維持不批捕複議決定,于2021年8月25日向公安機關送達文書并當面釋法說理。

2021年9月6日,昆明市警察局五華分局撤銷刑事案件,對朱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因朱某此前已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日期折抵行政拘留日期。

釋法:“多次盜竊”

不能一律作為犯罪懲處

審查認定犯罪應當依法準确把握是否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本質特征。了解把握“多次盜竊”的規定,應堅持實質解釋,不能簡單認為隻要“多次盜竊”就一律作為犯罪懲處。

一方面應遵循“多次盜竊”與“數額較大、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具有相當的危害性;另一方面要把分則與總則結合起來了解,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進一步審查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和是否應予刑罰處罰。

對“多次盜竊”的,可以結合行為人實施盜竊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手段、對象、數額等情節綜合判斷是否認定為盜竊罪。如具有以破壞性手段多次盜竊的,以盜竊為業的,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又多次盜竊的,多次盜竊殘障人士、孤寡老人财物等情形的,應當以盜竊罪依法追訴。對于雖然多次盜竊,但行為人屬于貪圖小利、順手牽羊,盜竊少量财物、價值較小的,應當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颠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财産或者勞動群衆集體所有的财産,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産,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ID:JCRB_ZYW) 作者:徐晴子 高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