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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丨輕罪辯重罪,由“掩隐罪”辯護為“開設賭場罪”共犯

作者:北京京師珠海律所

經典案例 | 輕罪辯重罪,逆向辯護——由“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辯護為“開設賭場罪”共犯

經典案例丨輕罪辯重罪,由“掩隐罪”辯護為“開設賭場罪”共犯

【珠海律師、珠海法律咨詢、珠海律師事務所、京師律所、京師珠海律所】

主辦律師:梁玮律師 北京市京師(珠海)律師事務所聯合創始人

壹基本案情

34歲的福建張某,是一個年輕貌美的房産中介。2022年6月份,張某為了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名下的一張興業銀行卡通過表舅舅提供給賭博網站,并幫助轉移賭資。轉賬幾筆後,張某意識到金額太大,容易發生法律風險,停止了轉賬。然而,張某表舅被抓獲後,對于外甥女張某曾經共同協助轉賬事宜供認不諱,公安機關對張某以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立案偵查,經審計,2022年6月27日至7月1日,張某某轉移賭資共計96萬元。

貳二孩寶媽,可能判處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張某的家屬找到梁律師時,張某已被檢察機關準許逮捕。梁律師随即來到看守所會見張某,張某稱使用自己銀行卡為上遊網絡犯罪轉賬時并不非常清楚對方從事何種犯罪,張某參與轉賬的次數一共隻有兩三次、金額卻達到九十多萬,張某在看守所内也打聽了一些定罪量刑的概況,清楚自己犯罪金額決定了量刑會很重,想到家中還有兩個年幼的孩子長期無法得到母親的愛護,張某絕望到自殺,幸好被管教及時搶救。同樣作為兩個孩子的母親,梁律師非常能夠了解張某此時焦急的心情,并安慰她一定會盡力幫她早點回家。

然而,梁律師經過調取當地法院、同類别、同時期的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案例,發現該地區對此罪名的案件幾乎無一例外判處實體刑,也就是當地法院不可能根據張某的客觀情況網開一面适用緩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隐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掩飾、隐瞞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掩飾、隐瞞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是以,在沒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量刑情節情況下,根據其犯罪金額計算,其法定刑會在5-7年之間,刑期過重。

叁嘗試變更“幫信罪”,希望落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梁律師經過反複研判、論證該案的事實與證據發現,本案的情形也基本符合“幫信罪”的構成要件,因為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與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本身在構成要件方面是存在諸多相似之處的,如果可以按照幫信罪歸罪,刑期可以降到三年以下。

然而,在與司法辦案人員溝通後得知,對于該類案件的定性,在當地辦案實務中有一個統一的做法,就是提供刷臉或轉賬行為的,一般均認定為掩隐罪;提供銀行卡,未參與刷臉或轉賬的,一般均認定為幫信罪。是以,變更幫信罪的希望基本破滅了。同時該案事實基本清楚,證據确實充分,也早已經準許逮捕,客觀來講,并無無罪辯護的空間。

肆逆向思維,輕罪辯護為重罪,但量刑減輕

這時候梁律師想到了另外一個辯護政策,就是變更為重罪“開設賭場罪”共犯,并争取從犯認定。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關于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标準規定,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訊、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一)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據此,如果法院判決張某構成開設賭場罪,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以,開設賭場罪的刑期顯然相對于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要重很多。

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21年最新實施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五)對于從犯,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應當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結合上述《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當中的:(七)對于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确定從寬的幅度。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八)對于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十)對于退贓、退賠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對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當從嚴掌握。(十三)對于被告人在羁押期間表現好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十四)對于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認罰的階段、程度、價值、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等情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當庭自願認罪、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間表現好等量刑情節不作重複評價。

結合上述量刑規範,如果能成功将張某罪名變更為開設賭場罪,并認定為從犯,張某的最終刑期有可能降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于是梁律師将這個大膽的想法告知張某及其家屬,得到了他們的認可和書面同意後,梁律師開始着手梳理案件事實、證據、法律法規。

伍“掩隐罪”與“開設賭場罪”罪名差異

其實開設網絡賭場罪共犯與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之間在構成要件方面是存在很多交叉共性的。如果沒有與開設賭場的人事先通謀,且明知自己轉賬的資金系開設賭場的人的犯罪所得,而通過轉賬的方式将錢款進行轉移,隐藏的,更符合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構成要件;如果事先與開設賭場的人共謀分工,其主要任務就是為賭場轉移贓款,或者通過資金支取等方式,參與到賭場的實際經營和贓物處理,則更符合開設賭場罪構成要件,并且,從張某的共犯參與程度與犯罪地位來看,很有可能認定為開設賭場罪從犯。

是以,同樣是為賭場轉賬的行為,因為主觀認知、具體參與的情況以及具體的案情不同,在定罪上會有一定差別,從最終判處的刑期來看,也具有較大的差異。

陸尋求突破口,成功辯護

在認真檢視張某案件證據材料後,梁律師發現張某做的幾次“關于其與開設網絡賭博團夥共同犯罪主觀明知方面”的筆錄中,張某含糊不清,多次修改筆錄内容。第一次筆錄稱“對于表舅讓其提供銀行卡并轉賬的用途并不知情”、第二次筆錄稱“大概猜的出來表舅讓其轉賬的用途是網絡賭博”、第三次筆錄稱“明确知道自己在配合境外開設網絡賭場團夥進行資金轉移,扮演了幫助的角色”。而多份筆錄内容不一緻時,司法機關會采納哪份筆錄證明的事實,決定了張某的罪名。

這個網絡賭博案件上遊犯罪金額幾千萬,根據犯罪金額全案對比考量,張某涉案金額相對來說是較小的,加之認定從犯、認罪認罰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量刑情節來看,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最終刑期對被告人更有為利。

顯然,這是一場冒險的辯護,但也值得去嘗試。張某庭審認可了第三份筆錄内容的真實性,且該筆錄内容與其他證據之間互相印證、互相關聯,最終也被法院合議庭所采納,判決張某構成開設賭場罪,認定從犯,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判決宣告之時,張某剛好羁押期滿,得以釋放。

很多人對刑辯律師有一種誤解,認為刑辯律師在刑事案件中能起的作用微乎其微。梁律師認為,大多數刑事案件,隻有律師足夠專業、足夠認真對待,總能在衆多紛繁複雜的案件事實與證據、适用法律等方方面面找到對當事人有利的辯護政策,不論是罪名方面、刑期方面、涉案财物或罰金方面等各個次元争取的權益,當然,這也基于當事人對律師足夠的信任和辯護律師足夠的專業與負責。

柒作者簡介

經典案例丨輕罪辯重罪,由“掩隐罪”辯護為“開設賭場罪”共犯

梁玮律師

北京市京師(珠海)律師事務所聯合創始人、刑事法律事務部主任;前檢察機關公訴人,專注刑事案件辦理12年,獨立辦理疑難複雜刑事案件500餘件。在刑事辯護、刑事控告、民刑交叉法律事務、企業刑事合規業務以及區塊鍊、虛拟貨币相關法律事務領域具有豐富的經驗。代理過多起有影響力、疑難複雜的刑事案件,累計為20餘位當事人成功取得無罪辯護結果,所代理案件大部分能得到無罪、罪輕或緩刑等有效辯護結果。

成功案例:

● 為33億非法采礦案辯護,成功争取到緩刑判決。

● 為某百萬涉案金額開設賭場案辯護,成功認定為從犯,量刑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 為收購他人竊取的茅台酒,涉嫌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案做到無罪辯護。

● 為某職務侵占罪一案取得無罪辯護結果。

● 為某千萬金額挪用資金罪、敲詐勒索罪、職務侵占罪發回重審一案辯護,成功減少 5 年半刑期。

● 為某煤炭集團21億非法采礦案,争取到緩刑判決結果。

● 協助企業制定并完成企業合規整改計劃,取得刑事合規不起訴的理想結果。

● 協助多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取得不起訴或緩刑結果。

● 成功辦理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案件不起訴結果。

● 為量刑12年敲詐勒索罪案,達到檢察院撤回起訴做出不起訴決定的滿意結果。

●為企業家故意毀壞财物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開設賭場罪、高利轉貸罪一案成功辯護,幫助企業家脫罪并使其企業回歸正常經營。

● 開設賭場罪二審案件辯護,提出新的辯護思路并被二審法院采納,将其刑期由三年六個月變更為三年有期徒刑。

● 為某地知名資産評估公司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一案辯護,最終獲得緩刑判決的滿意效果。

經典案例丨輕罪辯重罪,由“掩隐罪”辯護為“開設賭場罪”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