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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約開房案二審認定強奸終止仍判2年6個月,網友:堪比相親強奸案

作者:心有猛虎筆下生輝

去年,河南駐馬店發生了一起頗有争議的強奸案,某男子通過某交友軟體認識一名16歲未成年女孩,十幾天後女孩線下約開房,過後女孩未有異常,隻是又過十來天被女孩家長告強奸,一審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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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當事人稱當時未脫内褲,當事人的妻子提出她丈夫和受害者在“他趣”這種約P軟體,女方應該有這方面的意向,是以男方無罪。

但法院最終未采納這些意見,二審認定強奸終止,但仍然判處兩年六個月。

相約開房案二審認定強奸終止仍判2年6個月,網友:堪比相親強奸案

案件與“相親強奸案”一樣,沖上頭條熱搜,引來不少網友的熱議。

有網友稱:很多情況下,女方發生關系後向男方要錢,不給錢就說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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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網友說:以後在開房之前要問清楚女方,願意不願意,作證據,我每次問清楚之後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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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不少網友認為隻要和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就是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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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了一下相關法律:對未成年人的規定分為幾種情況,如果已滿14周歲,女方是自願的情況下,就不會犯罪。

本案受害者已經年滿16歲,是以應該不存在因為年齡上的原因構成犯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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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些年确實發生了不少冤假錯案,有人利用國家法律偏向保護相對弱勢的女性的基本立場,鑽空子實施詐騙等不法行為。

如這幾年發生的相親強奸案,就很有争議。

雖然不排除有部分未成年人因為家庭或者各方面原因,心智較單純的情況。

但是本案的受害者已經是十六歲的年紀,正常的情況下應該有一定的判斷能力了,一個女孩子和陌生男人去開房,說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按常理說不過去。

不過,話說回來,一個被告人身為一名已婚男士,卻背着妻子和一個在交友軟體上剛認識十幾天的未成年女孩子去開房。

本身就是對婚姻的背叛,也是一種非常不道德的行為,也是對公衆主流價值觀的挑戰。

是以,不僅要遵紀守法,還要守住道德底線,潔身自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