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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明确了,加班、單休或将違法

作者: 隴南文縣釋出

最近,“加班”這一話題又引起網友的熱議。

類似于拒絕加班是否違法,下班後回工作消息是否算加班等問題都引發了大家的關注。

日常工作中,企業很容易在工作時間設定、加班工資計算中踩坑,HR務必關注!緊跟最新情況,及時做出調整,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官方明确了,加班、單休或将違法

逾時加班違法!

已有多家企業已經被罰

其實自人社部與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逾時加班典型案例後,各地人社局也開始集中排查整治逾時加班問題。

其中,北京市人社局就曾釋出兩家公司因為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被罰,其中一家公司被處罰高達17000元的罰款。

一、某公司實行标準工時制度,2021年3月至7月,該公司安排李x、劉xx等14名勞動者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36小時,并且未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021年11月5日,西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公司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行為給予警告,并罰款7000元,同時責令該公司停止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行為。

二、某公司迎賓分公司實行标準工時制度,2021年4月至10月,該公司安排何xx、楊x等44名勞動者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36小時。

2022年2月16日,懷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公司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行為給予警告,并罰款17600元,同時責令該公司停止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行為。

逾時加班的處罰标準是什麼?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機關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用人機關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準計算,處以罰款。

如果勞動者遭遇了逾時加班,可以通過12333熱線咨詢電話、現場舉報投訴視窗、郵件、網絡等管道舉報投訴。

官方明确了,加班、單休或将違法

周末單休合理嗎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機關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機關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根據以上3個法條,有以下3種情況,單休是完全合法的。

情況一:

企業實時标準工時制,保證員工每周可以至少休息一天,每周工作時間在40小時内,即是合法行為。

情況二:

企業實時标準工時制,保證員工每周可以至少休息一天,協商後延長工作時長每月不超過36個小時,并依法支付加班費,即是合法行為。

情況三:

企業實時不定時工時制度、綜合計算工時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一旦超過最高加班時間标準,企業将違法。如熱議的“996”,指的是早上9點上班、晚上9點下班,總計工作10小時以上,并且一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時長超60小時,加班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标準。

同時建議實行單休的企業可以将每天的固定工作時間縮短一些,保證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這樣可以避免支付加班費。

官方明确了,加班、單休或将違法

午休時間是否計入工作時間?

午餐時間是否計入工作時間,用人機關應當在員工入職時,明确以規章制度形式或勞動合同約定明确告知,不外乎兩種情形:一是午餐時間計入工作時間,另一種是午餐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

對于明确規定将午餐時間計入工作時間的用人機關,員工可以彈性安排此段時間,如果确實因工作需要,員工可以妥善協調好午餐時間和工作時間。

而對于明确規定午餐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的用人機關,除了履行以規章制度形式告知員工的義務以外,還需要具備:此段時間員工能夠自由支配,而不是處于工作待命狀态、或是臨時安排工作任務等。

如果用人機關明确告知員工,午餐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但出現任意占用員工午餐時間,讓員工處于工作待命狀态或實際工作狀态,那麼,午餐時間應當認定為上班時間。

官方明确了,加班、單休或将違法

常見加班問題解答

一、什麼情況算加班?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規定,大陸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即标準工時制。

超出這一工作時長規定,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構成加班。

二、加班工資怎麼算?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機關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标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标準的150%支付工資;用人機關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勞動者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的200%支付工資;用人機關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上述工資标準的300%支付工資。

三、公司未審批,算加班嗎?

判斷是否加班有3個标準:

  • 加班是用人機關要求的;
  • 加班的内容展現用人機關的意志;
  • 在标準工作時間之外。

若滿足以上條件,即使公司未履行加班審批手續,也不影響對“用人機關安排”加班這一事實的認定。

如果勞動者主動要求加班但未經機關審批的,用人機關可不支付加班工資。

四、強制加班,勞動者能拒絕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标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機關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但用人機關未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增加其工作任務,是違法的!

五、加班津貼能否取代加班費?

法律對加班津貼并沒有強制要求,用人機關可以根據企業經營特點及需要決定是否設定和執行加班津貼制度。加班工資與其不同,是法律給用人機關設定的一項法定義務,勞動者逾時工作,用人機關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加班時間不同(如平時加班、周末加班、法定休假日加班),按照相應的比例計發加班工資。由此可見,用人機關支付了加班津貼,不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資的法定義務。

但是在用工實踐中,加班津貼一般會實行“多不退少要補”的原則,當實際應得加班工資高于加班津貼時,用人機關應當按照實際加班工資金額支付;當實際加班工資低于加班津貼标準時,用人機關可以按照企業内部規定的加班津貼标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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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51社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