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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招牌時忘記通知已經同意的商戶們?你不挑半夜砸,還需要通知?

作者:走讀新生

新成語“持證碰瓷”的來源事件在上篇文章裡已經講過(執法人員“勇”跳車頭,這難道不是在“搞錢”?),面對輿情洶湧,現在當地官方進行了回複。

“涉事車輛為非法營運“黑車”。在執法人員告知将暫扣涉案車輛時,涉案駕駛員張某拒絕簽字,張某丈夫李某南多次言語威脅恐吓執法人員,并欲掩護涉案車輛強行離開。為阻止違法車輛逃離,執法人員在緊急情況下采取了不當的處理方式。”

砸招牌時忘記通知已經同意的商戶們?你不挑半夜砸,還需要通知?

人們最在意的明明是“穿着執法服,用這種碰瓷方式執法”的問題。然而對于這種關鍵,通報裡一筆帶過,幾乎全部篇幅都在講“黑車”的話題。把執法人員跳車頭說成“緊急情況”,反而是支援輿情的群衆成了不分是非之人。

可事實卻是無論你怎麼洗,也洗不掉視訊車已經刹車減速并停車的事實,以及“違法與犯罪”之間最本質的差別。

有這種雞同鴨講的回複并不奇怪,在問題剛被網絡曝出來的時候,他們甚至告訴記者“就當沒看到”,并且連碰瓷執法的是不是他們的人都拒絕透露。如果不是輿情過大,恐怕連現在這種牛頭不對馬嘴的回應都不會給。

可問題是,把雙方位置調換,局面還是如此嗎?跳車頭的若是普通人,等待他的還是不必接受法律懲罰嗎?

顯然不是,尋釁滋事、妨礙公務,甚至襲警的罪名都有可能。

我以前一直闡述這樣一個再簡單不過的道理:你不能用别人的錯,來證明自己對。這是完全獨立的兩件事,沒有任何邏輯關聯。

換言之,即便視訊車是“沒取得營運許可的黑車”,那也不改變執法人員碰瓷的事實。甚至比起前者來,後者的問題更大。

以哲學家培根的話來講:用不公的執法對待群眾違法,惡果遠遠超過群眾違法本身。因為群眾的違法不過是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執法則污染了水源。

并非空穴來風。面對輿情,屢次三番避重就輕的回應通報,已經導緻出現了很多不公執法、執法犯法的事件。他們不必擔心代價,每次到最後寥寥幾句“回應”,便能把事情“完美解決”。

幾天前,河南焦作市被曝出“一街道多家商鋪招牌遭砸”,竟然沒人知道“是誰幹的”,而當地也不管。人們紛紛質疑此事與“城市形象、統一招牌”之類的規定有關。

砸招牌時忘記通知已經同意的商戶們?你不挑半夜砸,還需要通知?

輿情鬧大後,當地社群出面回應了。可回應内容,簡直比上面“碰瓷執法”的回應内容還要更離譜上三分。

一:“該小區門前無雨污管網,地磚多處破損,每逢雨天濺水濺泥現象嚴重,且部分門頭廣告牌和牆面老化,有脫落風險,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商戶和周邊群衆反映強烈。”

二:“社群和小區物業在廣泛征求意見後,設計了多套門頭廣告牌方案,同意改造的商戶,自由選擇風格及樣式;不同意改造的商戶,維持現狀。為節約成本和友善施工,由社群組織集中采購和施工。”

三:“5月10日,施工方在沒有事先告知已同意改造商戶的情況下,便直接将他們門頭廣告牌上的字型先行拆除,導緻部分商戶門頭廣告牌受損,引起商戶不滿。”

四:“事情發生後,辦事處及時協調處理,目前施工方與商戶已達成諒解。”

砸招牌時忘記通知已經同意的商戶們?你不挑半夜砸,還需要通知?

你們說這回應的是個什麼東西,砸店鋪招牌,上來先說什麼雨水污水管網、雨天濺水雲雲,這跟“統一招牌”有半點關系嗎?

接着又扯到“為節約成本和友善施工,由社群組織集中采購和施工”,未免也太可笑了,由社群組織是能省錢還是怎麼的?更不可能與“友善施工”說到一起去吧?

最有意思的還是該通報營造了一種“商戶同意更換招牌,施工隊更換的時候忘記告知商戶”的景象……

看圖檔就知道,這根本不可能是正常更換,誰家正常拆除會把招牌上砸個洞出來?而且商戶已經同意,又為什麼要曝光?尤其是“忘記告知商戶”,但凡不是夜裡去砸别人廣告,壓根就不需要“告知”,因為别人商戶并不瞎。

如此回應,簡直就是把人們的智商按在地上摩擦。而通報中的大部分内容,更是牛頭不對馬嘴的在把水攪混。

這樣的官方通報越來越多,不免令人感到悲哀。這些通報本應該是為違法行為而給人民群衆一個合理的解釋,可現在卻成了他們一個狡辯的機會。如此操作,對違法問題怎麼可能具有任何遏制的效果,遭遇不公的對象又如何可能得到公平的回應?

很多東西都是常識,根本不需要投入太多的思考,你一眼看過去就能知道誰對誰錯。即便如此,一些地方的官方還要一本正經的胡說八道,不僅僅是對群衆的冒犯侮辱,更是對法治和法律的無情踐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