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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區支援科技創新實施意見》2024-2025

作者:科創導師

《普陀區支援科技創新實施意見》已經2023年11月8日第46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特此通知。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 增強科技創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見》(滬委辦發〔2019〕78号)等檔案精神,加快推進區域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進一步營造大衆創業、萬衆創新的生态環境,增強科技創新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推動建設“上海科技創新中心新的增長極”,結合普陀區實際,經研究,制定本意見。

一、扶持對象

本意見适用于在普陀區依法設立,信用記錄良好,且符合區域科技産業導向、科技創新水準高、市場發展前景廣的企業和機構。

二、扶持方式

(一)支援科技研發平台建設

1.對獲得國家、上海市認定的建立或新引進的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産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專業技術服務平台、産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和技術創新中心等科技研發平台,可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資助。

2.對經認定的科技研發平台,獲得上海市平台能力提升項目的,按照市有關規定要求,可最高按1:1比例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區級資金比對。

3.對獲得區認定的建立科技研發平台,可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已經國家或上海市認定的科技研發平台不享受此項資助。

4.對企業在開展科技創新活動過程中,使用上海市科技創新券的,按照市科委稽核認定的實際發生服務費用,可按50%以内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資助。

5.對首次獲得國家、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企業,可給予15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

6.對首次獲得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企業,企業産值在1億元以下的,給予30萬元的獎勵;企業産值在1億元以上的,給予50萬元的獎勵。

7.對通過國家級、市級、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的企業,可分别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二)支援科技企業發展

8.對首次通過認定的或新引進的高新技術企業可給予20萬元的獎勵;對重新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給予5萬元的獎勵。

9.對獲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的,按照市有關規定要求,按1:1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150萬元區級資金比對。對具有高成長性且區域貢獻較大的,經評審認定為區科技創新型小巨人企業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資助。對新引進的、有影響力或高速成長的“網際網路+”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0.對獲得“上海軟體企業百強、高成長百家”等市級以上榮譽稱号的軟體和資訊服務業企業,可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獎勵。

11.對符合區域産業導向的重點領域企業,獲上海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專項發展資金項目立項的,按最高1:1比例給予區級資金比對。

12.對獲得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的,按市級要求比例給予區級資金比對;對獲得市級的資訊産業發展和城市數字化轉型項目等戰略性新興産業重點項目的,可最高按不超過1:1比例給予區級資金比對。

13.對上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3000萬元,已完成的研發費用總額不低于50萬元,且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比例不低于5%的中小型科技企業,經評審為普陀區科技創新項目的,給予10-20萬元資助。同一企業獲區科技創新項目資助不超過3次。

14.對獲得市經信委立項确定的上海市促進産業高品質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産業戰略關鍵領域技術攻關産業基礎再造(工業強基)專題、産業創新融合發展(示範應用)首台套、首批次應用突破專題等,可最高按1:1比例給予不超過200萬元區級資金比對;産業高端供給能力提升技術改造專題等,可最高按1:0.5比例給予不超過300萬元區級資金比對;産業戰略關鍵領域技術攻關內建電路專題、産業創新融合發展(示範應用)高端軟體和資訊服務創新專題等,可最高按1:0.5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區級資金比對。

15.開展科技服務券工作。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微科技企業、創業團隊、科技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衆創空間)等,經認定的,發放一定額度的科技服務券,用于購買知識産權、會計、法律等專業服務,按規定使用後予以兌現。

16.對獲得上海市産業協同創新項目資金支援的,可最高按1:1比例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區級資金比對。

(三)支援科技創新載體建設

17.對經認定的科技園區開展年度績效評價,根據績效評價情況,對科技園區可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資助。

18.對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衆創空間等)開展年度績效評價,根據績效評價情況,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可給予最高不超過60萬元的資助。

19.鼓勵産業園區圍繞國家、市、區科技産業布局,依托研究機構開展科技園區規劃布局、産業定位等課題研究,根據課題級别,可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以内比例,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

(四)其他

區投資促進上司小組确定的其他符合區域産業導向的重點領域、重點項目。

三、使用管理

(一)區科委、區商務委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流程和細則,落實項目稽核、跟蹤、評估等工作。本政策條款若與上海市、普陀區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複交叉的,按照“從高不重複”原則予以支援。

(二)各重點地區投資促進中心負責為申報機關提供扶持項目申請、形式審查等服務,在區科委、區商務委完成項目稽核後負責向申報機關答複,并配合區科委、區商務委做好項目管理服務工作。

(三)區财政局負責編制下一年實施本意見的專項資金預算安排,負責按程式執行相關扶持資金的撥付,在項目過程中會同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四)本意見按照《普陀區産業政策績效評估管理辦法》,實行績效評估管理。

四、附則

(一)扶持對象享受普陀區各類獎勵、資助等扶持資金總和原則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實作的區域貢獻為限。對在普陀區營運時間超過三年,并申請本意見所涉項目資金的企業,應将其區域貢獻作為參考扶持依據。

(二)實行産業專項資金全過程信用管理。申請本政策扶持的企業或機構,将接受信用審查,過去三年記憶體在嚴重失信行為或違法行為的,取消申請資格。企業或機構在享受扶持過程中存在失信行為,經查實的,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市、區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台。扶持對象存在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經查實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資金并追繳資金,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本意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2年11月15日,區科委印發的《普陀區支援科技創新實施意見》(普科合規範〔2022〕2号)同時廢止。

來源:上海普陀

上海産業政策服務中心

政策服務部:方主任

電話-微信:15618903837

*本文釋出的政策内容由上海産業政策服務中心整了解讀,如有纰漏,請與我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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