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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管控】固定總價合同價款結算的三個問題

作者:琨哥聊建築
【成本管控】固定總價合同價款結算的三個問題

總價合同來源于《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财建〔2004〕369号),其第8條将工程價款分為固定總價、固定單價及可調價。2013年《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6号)又将合同價款形成進一步調整為總價、單價和成本加酬金。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2013)關于“合同價款約定”第7.1.3規定:“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采用單價合同;建設規模較小,工期較短,且施工圖設計已審查準許的建設工程可采用總價合同;緊急搶險、救災以及施工技術特别複雜的建設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該規範關于“術語”第2.0.12規定,總價合同:發承包雙方約定以施工圖及其預算和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确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關于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的依據,目前主要是住建部、财政部2013年印發的《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标〔2013〕44号)。該檔案從兩個角度對費用項目進行了劃分。其一,按照費用構成要素劃分,建築安裝工程費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其中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和利潤包含在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中。其二,按照工程造價形成劃分,建築安裝工程費包括: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稅金,其中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包含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和利潤。

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款結算,主要涉及“價”和“量”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總價合同内的材料價格變動等因素引發的價款變更

對于總價合同履行期間内的材料,特别是鋼材、水泥、商混等大宗商品,出現價格較大波動時(上漲),承包人經常會要求發包人調整該材料的價格,以至于出現施工合同總價款的上漲,發包人又往往以固定合同價款為由拒絕調整,此時,究竟應該如何處理?

作者認為,總的處理原則是:

1.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不支援進行調整

《民法典》第133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行為人有充分的意思表示自由,有權選擇簽訂合同内容的自由,而合同雙方一經訂立協定,則協定内容對雙方均具有法律限制力。每個人都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是基本的民事行為規範和要求,也是市場主體誠實、守信的基本内涵。故,對于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隻要雙方明确了合同價款的固定總價,也明确了合同價款内的風險範圍,隻要不超出合同雙方約定的内容和風險範圍,則必然應堅持“合同嚴守”原則,全面、實際地履行合同的約定,對任何要求單方進行調整合同價款的行為,均不應支援。相應地,《建工司法解釋(一)》第28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材料價格超出一定範圍且引發合同的履行明顯顯示公平時,可根據實際情形進行具體判斷,并在綜合各種因素的基礎上,進行價格的調整

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實屬加工承攬合同,施勞工(承攬人)并不是各種材料的生産商,其無權也無法決定材料的價格,其有的隻是憑借市場主體的經驗及工程造價的構成因素來綜合認定其對所承建工程的報價,其所應承擔的也僅是正常的市場交易風險,而當施工材料的價格過分或過度高于正常的市場行情時,該情形則超出了正常的市場判斷,也超出了市場主體所應承受的因價格波動所帶來的風險,故于此情形下,可基于公平、誠信原則來據實調整材料價格。

《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第32條規定,合同成立後,因政策調整或者市場供求關系異常變動等原因導緻價格發生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漲跌,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重大變化”。

《四川省進階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疑難問題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24條: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的施工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如何處理?

解答: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的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主要建築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超出了正常市場風險範圍,合同對建材價格變動風險負擔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當事人要求調整工程價款,如不調整顯失公平的,可在市場風險範圍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援,具體數額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參照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處理建材差價問題的意見予以确定。

因一方當事人原因緻使工期或建築材料供應時間延誤導緻的建材價格變化風險由該方當事人承擔,該方當事人要求調整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成本管控】固定總價合同價款結算的三個問題

二、總價合同外的施工範圍的增減引發的價款變更

總價合同的價款确定有兩種方法:一是根據施工圖紙等因素來确定,二是根據工程量清單來确定。

建工實踐中,當施工過程中發生了設計變更或者品質要求上的變化,而引發施工範圍的變化(往往是增加了具體的施工量),或者工程量清單在報價時發生了清單漏項而緻實際施工時又增加工程量時,此時,能否以工程範圍發生變化而要求增加工程價款?

作者認為,此時的處理原則應是:當工程的施工内容即工程施工範圍或者工程施工量超出原合同價款的約定時,則應相應增加多出的施工内容的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2013)關于“總價合同的計量”第8.3.1規定:“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标形成的總價合同,其工程量應按照本規範第8.2節的規定計算。”第8.2.2規定:“施工中進行工程計量,當發現招标工程量清單中出現缺項、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時,應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中完成的工程量計算。”該規定,明确了應對工程量據實進行計算。

《四川省進階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疑難問題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23條: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的施工合同出現因設計變更導緻工程量或者品質标準發生變化的如何結算工程價款?

解答: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總價結算工程價款,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執行,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并依據鑒定結論結算的,不予支援。

建設工程因設計變更導緻工程量或品質标準發生變化,當事人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如果合同對工程價款調整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當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能協商一緻的,可以就變更部分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标準結算工程價款。

主張工程價款調整的當事人應當對合同約定施工的具體範圍、實際工程量增減的原因、數量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河北省進階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2023年5月10日審判委員會總第十八次會議讨論通過)第8條規定:“合同約定固定價款的,因發包人原因導緻工程變更的,承包人能夠證明工程變更增加的工程量不屬于合同約定固定價範圍之内的,有約定的,按約定結算工程價款,沒有約定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标準對工程量增減部分予以單獨結算,無法參照約定标準結算可以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标準結算。主張調整的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施工具體範圍、實際工程量增減的原因、數量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三、總價合同履行過程中工程停工建設時的價款确定問題

固定總價合同俗稱“閉口合同”、“包死合同”,是指合同價款一經約定,除發包人增減工程量與設計變更外,合同總價不作調整且固定不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對于已經完全履行完畢情形下的工程價款結算,根據固定總價的約定内容進行價款結算不存在争議,但對于約定采用固定價結算而工程又沒有完成的情況下,如何結算已完工部分的價款,實務中則存在大量争議。

目前,各地進階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對于固定總價合同下未正常完工但品質合格的工程價款如何計算的問題均因地制宜地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及解答,但因各地經濟因素及政策導向影響,即使最高法已作出供參考的指導案例,各地法院在實際司法實踐中也依然在結算方法上存在較大裁判差異。作者認為,對于未完工的固定總價合同的結算規則,大緻可分為下述四種情形:

(一)按價格比例折算方式——鑒定機構在同一取費标準下分别計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價款和整個合同約定工程的總價款,兩者對比計算出相應系數,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該系數,确定工程價款。

1.河北省:《河北省進階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2023年5月10日審判委員會總第十八次會議讨論通過)

第9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款實行固定價,如建設工程尚未完工,當事人對已完工程造價産生争議的,可将争議部分的工程造價委托鑒定,但應以合同約定的固定價為基礎,根據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約定施工範圍的比例計算工程款。即由鑒定機構在同一取費标準下分别計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價款和整個合同約定工程的總價款,兩者對比計算出相應系數,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該系數,确定工程價款。當事人一方主張以定額标準作為造價鑒定依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重慶市:《重慶市進階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若幹問題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第11條:建設工程造價鑒定中,鑒定方法如何确定?

解答:建設工程的計量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圖紙及變更訓示、簽證單等确定。

建設工程的計價,通常情況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确定:

(1)固定總價合同中,需要對風險範圍以外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确定工程造價。

(2)固定單價合同中,工程量清單載明的工程以及工程量清單的漏項工程、變更工程均應根據合同約定的固定單價或根據合同約定确定的單價确定工程造價;工程量清單外的新增工程,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作約定的,參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設工程定額及相關配套檔案計價。

(3)合同約定采用建設工程定額及相關配套檔案計價,或者約定根據建設工程定額及相關配套檔案下浮一定比例計價的,從其約定。

(4)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對計價原則以及價格的調整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雖約定采用可調價格方式,但未對計價原則以及價格調整方式作出約定的,參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設工程定額及相關配套檔案計價。

(5)合同未對工程的計價原則作出約定的,參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設工程定額及相關配套檔案計價。

(6)建設工程為未完工程的,應當根據已完工程量和合同約定的計價原則來确定已完工程造價。如果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且無法确定已完工程占整個工程的比例的,一般可以根據工程所在地的建設工程定額及相關配套檔案确定已完工程占整個工程的比例,再以固定總價乘以該比例來确定已完工程造價。

3.參閱案例——盧國義、營口華強玻璃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20)最高法民申 2229 号】

裁判規則:鑒于盧國義在未完工情況下中途退出施工,二審法院對于其實際完成的部分工程的價款采取按比例折算的方式計算,即先計算出已完工的部分工程的價款占全部工程總價款(該已完工的部分工程的價款和全部工程總價款可按照定額标準鑒定得出)的比例,然後按照該比例乘以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款,計算得出實際完成的部分工程的價款為 9869054.75 元,并無不當。

(二)按工程量比例折算方式——以已完工部分工程量占合同約定總工程量的比值作為結算比例,再以該比例乘以合同約定總價進行計價。

1.四川省:《四川省進階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疑難問題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25條規定,“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終止履行,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品質合格,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由雙方協商确定已施工的工程價款,協商不成的,由鑒定機構根據工程設計圖紙、施工圖紙、施工簽證、交接記錄等資料以及現場勘驗結果對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工程量比例計算系數,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款乘以該系數确定發包人應付的工程價款。當事人就已施工的工程量存在争議的,應當根據雙方在撤場交接時簽訂的會議紀要、交接記錄以及監理材料、後續施工資料等檔案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應根據承包人撤場時未能辦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配置設定舉證責任。”

2.山東省:《山東省進階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第4條第1款第3項規定,“工程尚未完工的,合同約定固定總價,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對于能夠确定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約定施工範圍比例的工程,應以合同約定的固定價為基礎按比例折算;無法确定已完工比例的,雙方對工程造價有争議的,可将争議部分工程造價委托鑒定。”

3.參閱案例——石阡縣信德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貴州瑞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21)最高法民申 4477 号】

裁判規則:對于案涉3-5 号樓、廣場及泉城别苑項目增加部分工程,雙方約定按照固定單價計算工程款。但因為在工程尚未完工的情況下,信德公司通知瑞和公司解除合同并将未完工程發包給案外人繼續施工,緻使對于瑞和公司已完成的部分工程無法簡單地按照固定單價乘以面積的方式計算工程款。為此,原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了鑒定。其鑒定方法為:第一步,先以固定單價乘以雙方約定的面積計算出約定的工程總造價,固定單價為雙方約定的1580 元/平方米,約定的面積根據施工圖紙計算;第二步,再通過造價鑒定計算出瑞和公司完成的部分占整個工程的比例,造價采用貴州省04定額,材料價格采用當地同期造價資訊,整個工程的工程量根據施工圖計算;第三步,再用計算出的比例乘以約定的工程總價款,由此确定瑞和公司已完工程的價款。該鑒定方法符合本案實際,實質上即為按照雙方約定的固定單價計算的工程款。

(三)定額取費與按工程量比例折算相結合的方式選擇其一,盡量尊重當人的意見

1.江蘇省:《江蘇省進階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2010年)》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在工程沒有全部完工的情況下,有兩種不同的方式來确認工程款,一是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定額取費,核定工程價款,并參照合同約定最終确定工程價款;此時,對工程造價鑒定不涉及到甩項部分,隻須鑒定其完工部分即可。二是确定所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款得出工程價款。此時,對工程造價鑒定涉及到甩項部分,即對涉案工程總造價進行鑒定。……上述兩種方式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應盡量尋求雙方當事人意見的一緻,如無法取得一緻時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

2.參閱案例——張新平、安仁縣成虎商聯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22)最高法民再168 号】

裁判規則:成虎公司要求重新鑒定,并沒有送出證據證明本案存在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故對其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案涉工程系未完工程,鑒定機構通過定額确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最後以總價款乘以比例得出已完工程的工程價款,既尊重了當事人的約定,亦符合對已完工工程部分價款的鑒定方法,不違背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援”規定,不存在适用法律錯誤,本案鑒定報告可以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成虎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該院不予支援。

(四)根據過錯原則選取不同結算方法

1.湖北省:《湖北省進階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2013)》第32條第2款規定,“合同約定以總價包幹方式計價的,若工程未完工系承包人原因導緻,按合同約定的取費标準鑒定未完工部分,以總包幹價減未完工部分造價計算工程款;若工程未完工系發包人原因導緻,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定額及取費标準據實結算。”

2.參閱案例——(2019)冀民終616号:根據過錯原則選取不同結算方法計算工程款

在該案例中,法院委托了兩次鑒定。第一次委托的鑒定報告是依據定額标準做出的,未參照雙方合同約定的固定價;第二次委托的鑒定意見是在固定總價基礎上,按照已完工程占合同約定施工範圍的比例确定出工程款,兩種鑒定方式截然不同。在同一案件案件中,究竟采納哪一種鑒定結論,應當充分考慮工程未完工是哪一方的原因所緻,因承包人原因導緻或因發包人原因導緻應當采取不同的計算方式,不能一概而論。

對于上述四種不同結算方法,究竟采取哪一種方式計算未完工工程價款更為合理,在實際裁判中還應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

來源:秦台法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