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一女子,在姐姐去世後,冒充姐姐在其機關工作了14年。之後,又用姐姐的名字辦理了退休手續,連續領取了15年終身俸,一共領取金額為393676.92元。案發後,女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法院這樣判了!
安語提心吊膽了15年,終于還是真相大白了,她注定要吃這場官司。
這一切,都要從30年前,姐姐不幸去世時說起。
安語的姐姐安琴,是當地一家工廠的職工,為人踏實聰明,工作兢兢業業。
然而,天有不測風雲,安琴在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中,喪命,當時年紀也不大,也才30來歲。全家人都沉浸在悲痛中。
九十年代初期,工廠職工這份工作,還是很吃香的,于是經過家人一番商量,決定讓安語冒充姐姐繼續在該廠上班。
一家人都隐瞞了安琴的死亡,于是安語就按照家人商量的結果,去安琴廠子裡繼續上班。
從此就沒有安語這個人了,安語在安琴的廠子裡,一工作,就是14年。
這14年裡,安語一直過的不踏實,總害怕哪天東窗事發。可讓她放棄積攢了那麼多年的工齡,她又不舍得。
于是,就這樣,熬了一天又一天,終于盼到了退休的年紀。
2008年,安語又用安琴的名義在當地社保局辦理了退休手續。
辦完退休手續後,安語總算舒了口氣,這下可以睡個安穩覺了。
她以為一切都結束了,剩下的就是安穩的養老生活,悠閑地過着日子,領着終身俸。
也确實,這樣悠哉的日子,安語過了15年。
可紙終究包不住火,真相還是被暴露在了太陽下。
這天中午,安語真在家裡給小孫女做飯,突然接到當地警察局的傳喚電話。
那一刻,她腿都吓軟了,可該面對的還得面對。
那麼,從法律的角度,我們該如何認定此事?
1、在審查起訴階段,安語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自願認罪認罰,退賠了被害機關的經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适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幹意見》第9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也即認罪就是承認自己罪行的行為。
安語騙取了15年終身俸,本就是事實,對于犯罪行為,她供認不諱,認罪認罰的态度良好,說明她心裡意識到自己的錯了。
2、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隐瞞真相,冒用已故之人的名義,騙取公共财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刑法》第266條規定:
詐騙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最終,法院經審理,結合認罪、退賠等情節,判處被告人安語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萬五千元。
3、安語在姐姐去世後,冒充姐姐的名義騙取終身俸,這樣的行為,違反了誠信原則。
《民法典》第7條規定: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不過也有網評說:
“是頂替幹活,又不是頂替享福,幹了14年,不配嗎?”
“工作時候沒發現,退休反而發現了。”
不管怎麼說,一開始就是以欺騙的手段,頂替這份工作的。
一開始的地基打的就有問題,那即便後面的樓蓋的再高,總有一點會塌方。
是以說,腳踏實地做人,才是自保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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