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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文明先生與夏縣西陰

作者:花家地考古文博文摘

#頭條創作挑戰賽#嚴先生潛心于考古,鑒古以觀今,是中國新石器時代考古學科體系的建立者,是中國考古學科發展的引領者,是中國考古學界的一面旗幟。

憶往昔,2006年10月15日,嚴先生曾在山西參加“紀念西陰遺址發掘八十周年學術研讨會”上發言,對西陰考古的曆史意義進行總結評價,同時對西陰遺址文化性質展開讨論。追溯更早,1963年7月,嚴先生曾撰寫文章《西陰村史前遺存分析》,陳述其青年時期對經典考古遺址及文化的研究觀點,并收錄于《仰韶文化研究》一書中。這些文章後分别在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山西省考古學會編著的《鹿鳴集》、《三晉考古》(二)中刊出。

2006年 10月15日 “紀念西陰遺址發掘八十周年學術研讨會”開幕式上的講話

嚴文明先生與夏縣西陰

今天我們在這裡聚會,紀念西陰村遺址發掘80周年,是很有意義的。80年的時間不短,幾乎代表了中國考古學發展的整個曆程。今天中國考古學的狀況同80年以前相比當然不可同日而語,但千裡之行始于足下,我認為西陰村的考古對于今後中國考古學的發展具有方向性的奠基作用。為了說明這個問題,下面我想講兩個問題。

一,第一次由中國學者主持田野考古發掘工作。西陰村遺址是1926年發掘的,在此之前的仰韶村遺址發掘雖然也是中國的學術機構地質調查所進行的,但主持者是當時政府聘請的外籍專家,中國學者隻做了些輔助的工作。西陰村遺址的發掘則完全由中國學者李濟主持,袁複禮等參加。從此中國考古學才逐漸走上了自己發展的道路。

二,第一次有計劃地用探方法進行考古發掘,并且詳細地記錄了地層的變化。仰韶村的發掘是試探性的,東挖一坑,西挖一溝,隻有第12地點的墓地挖的稍微大些。地層隻有深度記錄,沒有文化層變化的記錄,更沒有一張像樣的地層剖面圖。西陰村雖然也是按水準深度發掘的,但是注意了土質土色的變化,并且有清晰的地層剖面圖,在圖上可以看到不同層次土質土色的變化。這是很不容易的,至今西方仍然有不少考古學者采用這種方法。

三,第一次按照三維坐标記錄和采集小件遺物,按照層位采集陶片,為進一步的研究提供科學基礎。直到現在,我們絕大部分工地仍然采用這種記錄和采集遺物的方法。

四,西陰村的發掘是1926年12月結束的,1927年8月就及時地發表了考古報告《西陰村史前的遺存》,向學術界通報發掘成果。這一點我們現在還往往做不到。

五,報告中談到西陰村的彩陶時,認為應與共存的其他陶器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不要單獨抽出來談它的來源,第一次對彩陶西來說提出質疑。

六,發掘結束後及時讓梁思永整理陶片。梁思永是第一次對第四探方的全部陶片進行形态分類統計和描述的學者,是探索如何進行類型學研究的先驅。

七,曆史的際遇往往有想不到的巧合。兩位中國考古學最重要的創始者在這裡初試身手,就獲得了不同凡響的成果,其重要意義自不待言了。

八,西陰村的考古發掘當然也有局限,主要是地層關系并沒有真正弄清楚。報告中雖然注意到坑穴一類的遺迹現象,并且讨論是否是居穴的可能性,從袁複禮測繪的發掘後的地形圖上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幾個灰坑的遺迹,但發掘中卻沒有單獨編号,沒有把灰坑中的堆積作為單獨的地層機關對待,更沒有注意到是否有遺迹與地層或遺迹與遺迹之間的打破關系(例如位于第2、3、5、6探方之交深2.59米的灰坑與它南邊那個最大的灰坑就可能有打破關系)。這就不能不影響到分期研究的準确性。這在早期的考古發掘工作中是難以避免的。這個問題直到後來安陽殷墟的考古發掘時才逐漸解決。

西陰村遺址的文化遺存比仰韶村單純得多。按照現在的認識,它隻有仰韶文化的遺存,而且主要是廟底溝類型的遺存,根本沒有龍山文化時期的遺存(等到1994年秋第二次發掘時才發現有廟底溝二期和更晚的遺存)。仰韶村遺址則從仰韶文化早期直到中原龍山文化晚期的遺存都有。如果西陰村的發掘在仰韶村發掘之前進行,很可能就叫西陰文化而沒有仰韶文化的名稱,在20世紀30年代探讨仰韶文化和龍山文化的關系時也不至于弄得那麼複雜。事實是那時主要強調了安陽後岡等地龍山文化疊壓仰韶文化的地層關系,同時關注兩個文化的分布狀況,在這個基礎上做文章,沒有充分利用西陰村的資料。如果利用西陰村和不召寨比較單純的資料去甄别仰韶村的資料,不但可以把仰韶文化和龍山文化(應該叫中原龍山文化)清楚地差別開來,也會進一步看到西陰與後岡的差別。所謂混合文化的概念也不會提出來。但曆史不能假設。學術研究總是走着曲折的道路。

20世紀五六十年代之交,由于西安半坡、陝縣廟底溝、華縣元君廟和泉護村以及洛陽王灣等遺址的發掘,對于仰韶文化以及仰韶文化與龍山文化的關系的認識逐漸深化。1962年楊建芳首次全面提出仰韶文化的類型和分期,1965年蘇秉琦《關于仰韶文化的若幹問題》更把仰韶文化的研究推進到一個新水準。考慮到一些典型遺址的資料發表得不夠理想,進而影響到研究的深入。我花了比較多的精力對典型遺址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對各個自然區的仰韶文化遺存進行比較細緻的分期研究,進而對整個文化進行分期和劃分類型的研究。最後探讨整個文化發生、發展與走向衰亡的過程與内部機制,探讨周圍文化在仰韶文化發展過程中的作用。力求從發展演變和互相關系上辨證地處理考古學文化的研究,避免了靜态的研究方法,也避免了外因論和孤立發展論。

大約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有關仰韶文化的遺存發現得越來越多,仰韶文化的内涵顯得非常複雜,一些學者提出将其中的某些文化期或文化類型獨立為考古學文化的意見,但究竟如何劃分,劃分出的文化又如何命名,各人的意見并不一緻。一些學者仍然堅持仰韶文化的概念,隻是在仰韶文化下面劃分出不同的文化期和文化類型,對整個仰韶文化的時空範圍也有多少不同的認識。有不同意見是很自然的,學術研究往往是在不同意見的争論中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和前進的方向的。我贊成保留仰韶文化的名稱,也不反對在仰韶文化之下再劃分為若幹文化。按照柴爾德和夏鼐提出的劃分考古學文化的原則,再小的範圍也可以稱為考古學文化。隻是我們要對考古學文化進行層次分析,有大文化,有小文化或者說亞文化,不能一鍋煮。仰韶文化是中國考古學史上第一個被發現和命名的考古學文化。當時認為它屬于新石器時代晚期至銅石并用時代,是以彩陶為特征的,并且很可能是漢民族祖先的文化;現在看來這些看法還基本上是正确的。仰韶文化是一個大文化。馬家窯文化過去曾經被稱為甘肅仰韶文化,其地位即相當于仰韶文化之下的亞文化。後來改稱為馬家窯文化,或再分為馬家窯文化和半山—馬廠文化,實質上也隻相當于仰韶文化晚期的一個特化了的地方類型,或者說是一個亞文化,不能與仰韶文化平起平坐。同樣在内蒙古發現的海生不浪文化也是仰韶文化晚期特化了的地方類型,也是一個亞文化。以此類推還可以劃出一些亞文化。

仰韶文化能不能作為一個獨立的具有自身特征的考古學文化而存在,要看它是不是具有基本的共同特征以差別于其前後和周鄰的其他考古學文化。仰韶文化最富特征的陶器是小口尖底瓶,它是仰韶文化各個時期和各個地方類型的主要器物之一,别的文化是沒有的。仰韶文化基本的器物組合是瓶、缽、盆、罐、甕,它形成于仰韶文化早期即半坡期,也是其他各期最主要的器物。這既差別于以前的白家文化(老官台文化)、裴李崗文化和以後的中原龍山文化,也差別于大緻同時而相鄰的大汶口文化、紅山文化和大溪文化。仰韶文化是以彩陶著稱的,這很明顯差別于比它更早和更晚的文化。但具有彩陶的文化不止一個,仰韶文化的彩陶有什麼特點呢?仰韶文化的彩陶非常複雜,要歸納出共同的特點是很難的。但隻要與周圍的文化相比,還是可以看出某些規律性的差别。仰韶文化的彩陶主要是在紅陶地子上畫黑彩,早期多以直線和直邊塊體構圖,中期多以曲線和曲邊塊體構圖,晚期多以直線和曲線構圖,這一演變規律不同于紅山文化,也不同于大汶口文化和大溪文化。仰韶文化的魚、鳥、蛙、鹿等動物花紋也不見于其他文化。仰韶文化是一個強勢文化,它對周圍文化有明顯的影響,同時也接受周圍文化的某些影響,因而有某些彩陶花紋相同或相似是不奇怪的,但畢竟各有特點。從這些方面來看,仰韶文化是完全可以成立的。

仰韶文化的研究涉及許多方面,不隻是文化特征、分布範圍、文化分期、地方類型、具體年代及與其他文化的關系等問題,也不隻是它發生、發展和消亡的具體過程以及引發這種變化的内部機制和外部原因等問題,還有這個文化的經濟諸如農業、養畜業、采集、捕魚、狩獵等生業經濟,還有建築業和石器、陶器、骨角蚌器等的制造業以及紡織、編織等手工業生産經濟,還有為實作這些生産的技術,産品的配置設定與交換等,其中有一些有專門的研究但不深人,有一些還沒有進行研究。至于當時的家庭形态、社會組織結構和社會性質、風俗習慣以及藝術、宗教等精神文化的研究也是如此。其中有些關鍵性問題,我在紀念仰韶文化65周年的講話中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意見。20年過去了,似乎沒有太大的進展,我也沒有太多新的想法,就不耽擱大家的時間了。

嚴文明先生與夏縣西陰

西陰遺址發掘八十周年紀念碑揭幕儀式

原文收錄于《鹿鳴集:李濟先生發掘西陰遺址八十周年、山西省考古研究所侯馬工作站五十周年紀念文集》

1963年 7月 西陰村史前遺存分析

山西夏縣西陰村仰韶文化遺址是1926年發掘的。對于這處豐富的仰韶遺存,有的同志認為非常單純,是屬于同一時期同一文化類型的東西,甚至可以用它作為命名文化類型的典型遺址,進而提出了西陰類型的名稱。有的同志則認為内容複雜,由于過去田野工作粗疏而把不同時期不同類型的東西混在一起,因而用它來命名一個文化類型是很不恰當的。我們認為,西陰村遺址是一處單純的仰韶文化遺址,其文化内容遠較仰韶文化由以命名的仰韶村遺址的内涵為簡單。依據現在的認識水準來說,西陰村遺存大部分是屬于廟底溝類型的,但也有少量較早和較晚的遺存,不能籠統地将其視為同一類型,而需要做具體的分析。

西陰村發掘的資料,主要見于李濟《西陰村史前的遺存》和梁思永《山西西陰村史前遺址的新石器時代的陶器》兩文,以後吳金鼎在《中國史前的陶器》一書中又發表了一部分新的資料。以上三者載有圖版或插圖的,除重複者不計外,共得彩陶65片,素陶31片,還有一部分石器和骨器。将這些遺物同現在經過科學發掘和研究的遺存進行比較,大緻可分成以下三類。

第一類遺存較少,其中有:

1.直口圜底缽:一件直口,腹壁圓曲,下腹斜收,圜底。另一件僅餘口部,細泥紅陶,口部外緣飾黑色寬帶形彩紋,彩帶寬約5厘米稍弱。

2.魚紋彩陶盆:一為口部殘片,細泥紅陶,緣較窄而外卷,唇及緣面飾黑色彩帶,腹部飾魚形彩紋,僅殘存尾部,它與西安半坡一件彩陶盆上的魚尾相似。又有一件大約是彩陶盆的腹部殘片,飾黑彩,由直線和寬條構成,很像是魚紋的變體。

3.侈口弦紋罐:有一件口部殘片,當是屬于一種侈口鼓腹或曲腹的夾砂罐者,肩及上腹滿飾弦紋,且紋道較粗,排列較緊,平行而整齊。

上述5塊陶片在器形和紋飾上所展現的特點,都是屢見于半坡類型的仰韶遺存的,而且常有互相共存的現象。例如在西安半坡的55T1(3)和T22(3)兩個地層中都有魚紋彩陶片和寬帶紋彩陶缽片共存,M32有直口圜底缽與侈口曲腹弦紋罐共存。在彬縣下孟村60F1有直口圜底缽、寬帶紋彩陶缽和侈口弦紋夾砂罐共存。這些罐上的弦紋也是紋道較粗,排列較緊,平行而整齊,這都是半坡類型的特點,而與廟底溝類型夾砂罐上的弦紋大不相同,後者一般較細、較稀、較不整齊,且往往與線紋交織在一起。由此可見,西陰村第一類遺存的陶片盡管很少,卻是特征顯著,應是同一時期同一類型的東西,大體上屬于半坡類型(這是當時的看法,現在看來應屬于半坡期的東莊類型。—作者補注)。

第二類遺存的陶片占了絕大部分,其中有以下一些:

1.斂口彩陶碗:為數最多,均為細泥紅陶或米白色陶,斂口、折腹、下部斜收。少數有白衣,主要飾黑色花紋,個别的也有紅色花紋。母題主要有五種:

a.垂弧紋:在口沿外飾一列垂弧紋,其下面有的由側立的新月形紋分劃為若幹單元,每單元内有三條對角斜線,并于中段綴一圓點;有的圓點移置于對角斜線的左上方;有的新月變為凹弦直角三角形,對角斜線縮短,末端交于下方橫線之中段。

b.豆莢紋:由于兩個凹弦直角三角形相向對接,中間形成一個豆莢形地子,沿豆莢長軸有一細線,并于線中段綴一圓點。

c.凸弧形:每單元由二至三個凸弧形紋重疊,下方實一圓點。其構圖有的是同一單元的重複,有的則與網絡單元相間排列。

d.網格紋:每單元由網格紋構成長方塊,有的與凸弧紋相間排列有如前述,有的則由長方塊連續排列,每兩個長方塊間留一條窄長的空隙,中間實以圓點。

e.窄帶紋:在口沿邊飾一道紅色窄帶,同樣的花紋曾見于廟底溝和洛陽王灣一期後段。

2.斂口彩陶缽:僅有殘片。形制為斂口、折腹、厚唇,飾成組的網格紋和重疊三角紋。

3.卷緣曲腹彩陶盆:數量甚多,也都是殘片。細泥紅陶或米白色陶,飾黑色花紋。母題主要有兩種:

a.花瓣紋:由許多凹邊三角紋的頂點對接,形成五出或六出花瓣形地子,并于花心綴一圓點以表示花蕊。

b.回旋鈎連紋:由圓點、曲條、凹邊三角和細線等構成,每一單元的花紋總是圍繞一個圓點為中心回旋,而單元之間則互相鈎連,難以截然斷開,通常把這種紋飾稱為渦紋或圓點鈎葉紋。

4.彩陶豆:隻剩豆盤殘片,未見圈足。形制與陝西華陰西關堡出土的一件完整彩陶豆相同,因知為豆。均細泥陶,斜直壁,盤下有垂棱。有的有紅色陶衣,飾黑彩,母題多為橫行的辮形紋和羽狀紋。

5.小口瓶:僅餘殘片。泥質陶,僅頸部有彩,腹部飾稀朗的線紋。梁思永曾根據口、底兩部分陶片想象複原成一件小口尖底瓶,形式略如廟底溝的環形口尖底瓶。

6.陶竈:僅有口部殘片,為夾砂陶,外壁有弦紋和附加堆紋,口内有承釜的泥突,它是廟底溝類型陶竈所特有的。

7.夾砂罐:均為口部或腹部殘片。侈口,口部剖面形同鐵軌。腹飾稀朗的線紋,有時被橫行的弦紋或劃紋割斷,有時又有附加堆紋。

上述各種陶器全部都可以在廟底溝一期找到相應的例子,并且還可以找出不少互相共存的情況。例如H10有飾垂弧紋、凸弧紋和網格紋的各種陶碗與飾回旋鈎連紋的卷緣曲腹盆共存,H46有飾凸弧紋和豆莢紋的陶碗與飾花瓣紋和回旋鈎連紋的卷緣曲腹盆共存,H47有飾凸弧紋和花瓣紋的陶盆與夾砂陶竈共存,H346有垂弧紋碗、花瓣紋盆和夾砂陶罐共存,等等。廟底溝也有同時飾彩紋和線紋的小口瓶殘片,雖不知與其共存的其它器物,然其彩陶花紋的風格與同一遺址的其它彩陶仍是一緻的。由此可見,西陰村的第二類陶器,除彩陶豆以外,可以确定是屬于一個陶器群的。它們彼此共存,而絕不與第一類陶器和後述的第三類陶器共存,當然屬于另一個類型。由于這類陶器全部都能在廟底溝一期找到相同的标本,自然是屬于廟底溝類型的。

至于彩陶豆,西陰村和廟底溝都隻出洋芋盤部分的殘片,形制和花紋都頗一緻。但廟底溝的彩陶豆被發掘報告錯定為圈足碗,把豆盤下部的垂棱錯定為矮圈足,又沒有發表出土機關,是否确屬于廟底溝類型的豆呢?要正确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借助于華陰西關堡出土的一件完整彩陶豆來加以說明。西關堡的彩陶豆,其盤部為直口、斜直腹,下部有垂棱,外部上下兩段分别飾橫行的辮形紋和羽狀紋,這都與西陰村和廟底溝的殘豆一緻,于此可以充分說明後兩者的殘片屬豆而非碗類器物。更有進者,西關堡彩陶豆盤的中段還有一列四出花瓣紋,花心為橫條和豎條所分割,這種花紋是廟底溝類型中所常見的,并且往往同垂弧紋、凸弧紋、豆莢紋的彩陶碗及飾回旋鈎連紋的彩陶盆共存(如廟底溝H43和H46均是),可以肯定這些豆并不是另外一個陶器群的東西,它們也都應屬于廟底溝類型。

除上述兩類遺存以外,西陰村還有少量陶片也許應歸入第三類遺存。其中有口部輪制的黑陶碗,飾細條附加堆紋的夾砂罐殘片和某些矮圈足的器皿。它們似與河南王灣二期或秦王寨類型的特征相近,其年代應比第一、二類遺存為晚。這與地層上的觀察是一緻的。據發掘者李濟說:“那凝暗的成分(按即黑陶或深灰陶)是每上愈增,那油光紅(按即施紅衣的陶片)在上灰層是最多”,說明西陰村的上層的遺物與下面各層的确有一些不同。隻是因為遺物太少,不容易确切地歸入某一類型。

西陰村還發現過一些石器、骨器和小件陶器,其中的陶環、陶球、紡輪、骨錐和骨針等,在半坡類型和廟底溝類型的遺存中都曾發現過,不能确定屬于哪一類型。西陰村還發現了為數頗多的打制燧石器,李濟把它們通通當作箭頭。其原料、制法和大小都接近于細石器,但形制并不像細石器文化的箭頭。這種石器既與仰韶文化的遺物共存,當是仰韶文化遺存的組成部分,但也難于确定屬于何種類型。大緻能夠确定類型的隻有凸弧刃石鏟、剖面橢圓形石斧和長方形穿孔石刀,它們都與廟底溝一期所出同類器物相似,當是屬于廟底溝類型的遺存。

以上的分析說明,西陰村是一處仰韶文化遺址,大多數遺存屬于廟底溝類型,但也有少量更早或更晚的遺物,不能認為是單純的同一類型同一時期的東西。我們知道西陰村遺址的發掘規模很小,李濟對地層做了非常細緻的劃分,後來梁思永又對陶片進行了十分詳細的分析,為什麼他們都沒有區分開來呢?我認為這是一種曆史的局限。我們雖然不能以現有的認識水準去要求前人,但對那時的工作總應有一個清楚的認識。

西陰村發掘之時正處在大陸田野考古學發展的初期。從不知道田野發掘的重要性到實際開展田野工作,從隻知道收集金石文字之物到采集一般人所最不起眼的陶片等普通文化遺物,這本身便是一個極大的進步,是大陸近代考古學開始的标志,但瑞典學者安特生在當時地質調査所其他從業人員配合下最早進行的一些發掘,并沒有嚴格的座标,地層觀察不細緻,采集遺物隻記錄出土深度,而沒有按土質土色劃分層次。李濟在西陰村的發掘在安特生的基礎上已有很大改進。他第一次采用探方法進行發掘,以2米見方劃分探方。發掘時以1米深為一大層,在大層内按堆積物的原生層次來劃分亞層,當時有的探方從表土層往下共劃分33個層次,并按照這些層次采集和記錄出土遺物。這個方法比安特生在仰韶村采用的方法細緻和精密多了,但在今天看來仍有嚴重的不足。第一,以1米的深度來劃分大層是沒有必要的,它必然要分割某些原生層次,容易引起錯覺;第二,亞層的劃分雖然是按原生堆積的土質土色來進行的,但劃分過細,主次不分,沒有考慮各探方整個地層的聯系,不能區分哪些是有意義的地層,哪些隻是局部的土質土色變化;第三,這是最主要的,就是沒有遺迹打破關系的觀念,當時已經觀察到地層中“充滿了交叉和袋形的狀态”,卻迷惑不解。其實這種所謂交叉和袋形的狀态乃是袋形灰坑互相打破在地層剖面上的反映。在袁複禮繪制的發掘完畢後的地形圖上,可以清楚地看出許多圓形坑底,其中有些坑就有互相打破的情況。例如位于探方2—4深約4.5米的一坑與位于探方6—7深2.59米的一坑,其坑邊的延長線已經相割,顯然發生了打破關系。由于當時對這些現象全無認識,當然就不可能作為一種地層機關劃分出來,這是造成地層關系模糊不清的主要原因;第四,發表的遺物絕大部分沒有注明層次,讀者難以從地層關系來判明其互相關系。梁思永的分析雖然十分詳細,但因地層本身有失誤,而他的分析又不是從地層出發,隻是在分析完畢後考察各種因素在地層中量的變化,當然也不可能進行正确的分期。至于文化類型的概念,在當時是根本沒有考慮到的。

我們既已知道西陰村的仰韶遺存并不單純,并且知道了造成它不單純的原因,自然就不宜用它來作為一個類型的代表。也許有人會說,西陰村仰韶遺存固然并不單純,但畢竟屬第一、三類的遺存隻占很少的比例,假如把這些遺存分開,可不可以單用第二類遺存來作為一個類型的代表呢?因為據楊建芳同志的分析,廟底溝彩陶可分為甲乙兩組,西陰村彩陶隻相當于廟底溝的甲組,是以籠統地稱為廟底溝類型,不如分别稱為西陰村類型和三裡橋類型。但事實是甲乙兩組花紋的劃分并不符合客觀實際情況,因為在廟底溝有許多機關是甲乙兩組花紋共存的。再說西陰村也并非隻有甲組花紋。在楊建芳所劃出的乙組彩陶的機關中,有不少花紋是西陰村第二類遺存中常見的,如H346的垂弧紋、花瓣紋、網格紋,H12、H305和H327的垂弧紋和H72的豆莢紋等,都是西陰村第二類遺存中的典型花紋,怎麼能夠說西陰村彩陶與廟底溝的所謂乙組彩陶無關呢?由此可見,并不是廟底溝一期比西陰村複雜,而是西陰村比廟底溝一期複雜。作為一個文化類型的典型遺址,總是以内涵單純、特征明确為好。是以我還是主張保留廟底溝類型的名稱,而不必另立西陰村類型那樣的名稱。

本文成于1963年7月,收錄于嚴文明《仰韶文化研究》一書,文物出版社198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