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文明養犬篇”
飼養寵物可以調劑人的情感,給人帶來愉快、活力和希望,增添生活樂趣。但随着寵物的增多,也給居民的日常生活帶來了許多不良影響,如寵物傷人、排洩物污染環境、叫聲擾民。養成文明、科學飼養寵物的好習慣,會讓我們的生活環境變得更加和諧、美好!
依法辦理飼養犬隻的相關手續,并每年申辦延續登記,不飼養大型犬、烈性犬,出門為犬隻佩戴犬牌。不遺棄、虐待犬隻,不組織或參與鬥犬。
不帶犬隻進入社會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管理照顧好愛犬,攜犬外出時遇到老人小孩孕婦,請自覺避讓,加強犬隻訓練,培養愛犬出門随行保持安靜的好習慣,防止愛犬亂吠亂叫、傷人、夜晚狂叫等擾民現象發生。
外出遛犬時,随身備好小鏟子(或硬皮紙)和塑膠袋,随時清理犬的糞便,并妥善處置保持周邊環境的清潔衛生。
請将愛犬圈養或鍊束,外出遛犬時請為愛犬帶上犬鍊,避免傷人、走失等意外。不帶犬進入公園、公共綠地、商場、學校、醫院、餐飲服務等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
按照犬類防疫的有關規定做好狂犬病等疫病的預防措施,定期為愛犬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其他疫苗。關愛犬隻的健康,定期為愛犬進行健康檢查,防止人畜共患傳染疾病的發生。
不文明養犬是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30條明确規定:機關和個人飼養犬隻,應按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攜帶犬隻出戶的,應按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
第92條規定:對飼養的犬隻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目前園區内遛狗不牽繩的現象仍比較普遍。“如果您遛狗不牽繩,即便是受害人有故意激惹狗的行為,狗主也隻能減輕責任而不能完全免責。”
《民法典》特别規定了以下2種情形下不能對寵物主人進行減責或免責:
第一,寵物主違反管理規定,沒有對寵物采取相關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射疫苗、遛狗沒拴繩等),進而造成他人損害的,寵物主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寵物主飼養的寵物未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損害的,寵物主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且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減責或免責。“隻要您違反規定飼養具有危險性的動物,在寵物傷害到人的情況下,百分百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酒泉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