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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發兩文!社會辦醫再迎政策鼓勵

作者:看醫界

近日,上海市衛健委一連出台了兩個關于社會辦醫方面的檔案表明,社會辦醫仍受政策鼓勵。

作者|徐毓才

來源|看醫界(ID:vist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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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社會辦醫遭到“冷落”甚至“歧視”的傳言一直都有,而近日,上海市衛健委一連出台了兩個關于社會辦醫方面的檔案表明,社會辦醫仍受政策鼓勵。

這兩份檔案,一個是《關于設定本市社會辦醫療機構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設定指導意見》),另一個是《上海市社會辦醫療機構執業審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執業審批辦法》)。

連發兩文!社會辦醫再迎政策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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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這兩個檔案均自2024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9年6月7日。

經查詢得知,實際上這兩個檔案之是以出台,是因為之前與此同樣的兩個檔案(2019年1月出台的關于優化本市社會辦醫療機構設定管理的意見和上海市社會辦醫療機構執業審批管理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有效期到了之後的“續期”檔案。

要知道,2018年上海曾出台了震動行業的“醫療健康産業50條”,當時知名醫改專家蔡江南教授曾解讀稱,上海50條橫向比起來領先全國,在上海醫療衛生政策的曆史上也是開放度最高、改革力度最大的。而緊跟着這一檔案出台的對社會辦醫設定管理意見及執業審批辦法,即便已經過去五年,現在看來仍毫不過時,而這恰恰說明:五年來,規範社會辦醫的政策并沒有變,社會辦醫仍受政策鼓勵。

這裡,僅将檔案中值得重視的一些内容做一梳理供社會資本投資參考。

1.在社會辦醫的定位方面,特殊獨立設定類醫療機構,強調共享和服務基層

對于社會辦醫療機構的設定,《設定指導意見》強調必須遵循保障健康,多元發展;規劃引導,有序發展;公開透明,品質為先;注重效率,動态調整四項基本原則以發揮醫療資源最大效率。

在功能定位方面,《設定指導意見》分别對三級、二級和一級及其他醫療機構做出了明确規定,要求三級醫療機構要發展專科特色,提高專病醫教研綜合能力;以診治疑難雜重病種和病人為主,開展臨床教學、教育訓練、科研和新技術、新成果推廣帶教工作;在醫院管理、規範化診療等方面起到示範作用。

二級醫療機構要在區域範圍内開展面向社會人群的醫療服務,開展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服務。

一級及其他醫療機構主要面向社群和家庭,開展預防保健、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治及康複、護理服務,具備婦女兒童保健和老年人保健康複以及健康教育等功能。

特别值得關注的是對于醫學檢驗實驗室、醫學影像診斷中心、病理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醫療消毒供應中心等特殊獨立設定醫療機構,《設定指導意見》要求其應該以推進分級診療,有效共享、利用檢驗、影像、病理、血透、消毒供應等醫療資源,提升基層醫療機構服務能力,滿足人民群衆多樣化、多層次醫療服務需求為目的。

2.床位方面,繼續提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劃要求,按不低于總床位(含治療和長期護理床位)的30%為社會辦醫療機構預留白間。新設具有國際影響力社會辦醫療機構的治療床位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籌。

3.分類管理是上海管理社會辦醫機構的特點

分類管理包括分區域、分專科、分層級,這給社會資本在什麼地方、設定什麼樣的醫療機構提供了公開透明的參照。

所謂分區域,即根據醫療資源配置現狀,按照醫療資源豐富、醫療資源相對不足、醫療資源薄弱、鼓勵發展健康醫療服務業聚集區等分區域管理,引導社會資本在醫療資源相對不足、醫療資源薄弱區域投資舉辦醫療機構。鼓勵發展健康醫療服務業聚集區域,可取消除三級醫療機構和特殊獨立設定醫療機構以外社會資本辦醫的機構數量、等級、床位規模、選址距離等限制。鼓勵引入信譽良好、管理先進的高品質、高水準社會辦醫療機構。

所謂分專科,即對于老年醫療護理、康複、兒科等社會需求大的薄弱專科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做數量、等級、床位規模、選址距離等限制。

所謂分層級,即對于100張床位及以上社會辦醫療機構,不做數量、等級、選址距離等限制。按照《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對診所、中醫診所等醫療機構不做具體限制。

同時,《設定指導意見》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形成連鎖化、集團化,建立規範化、标準化的管理與服務模式。對拟開辦集團化、連鎖化社會辦醫療機構的申請主體,可以優先設定。

4.對設定權限進行了明确劃分

《設定指導意見》規定,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專科醫院(含中醫專科醫院),康複醫院;療養院;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醫療消毒供應中心、健康體檢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台服務提供者舉辦的醫療機構等,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設定,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初審。

一級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衛生室、醫務室)、康複醫療中心、安甯療護中心;護理院、護理站、護理中心等由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設定。

5.重申社會辦三項制度

《執業審批辦法》再一次重申了社會辦醫三項制度。

一是許可制度。《執業審批辦法》規定,社會辦醫療機構實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制度,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許可,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從事醫療執業活動。在進行執業登記時,申請三級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台獨資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還應當取得《設定醫療機構準許書》。這與2018年11月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印發的關于優化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準入服務的通知“完善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設定審批與執業登記‘兩證合一’”要求一緻。

二是社會公示制度。《執業審批辦法》規定,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實行社會公示制度。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拟執業登記社會辦醫療機構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設社會辦醫療機構的類别、執業位址、診療科目、床位(牙椅、觀察床),以及設定人和設定申請人名稱等。公示期間接到實名舉報或異議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查實,經查實不符合執業條件的,公示不予通過,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得準許執業登記。

三是現場稽核制度。《執業審批辦法》要求建立社會辦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現場審查制度。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受理社會辦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對拟執業登記的社會辦醫療機構進行現場審查,重點對拟執業登記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科室設定、儀器裝置、基本設施以及執業人員資質、基本知識和技能等進行現場抽查稽核,形成書面意見。現場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6.診療科目登記有門道

《執業審批辦法》對于診療科目登記提出了六項要求,這裡特别強調三點:

一是社會辦醫療機構在一級診療科目下未劃分二級學科(專業組)的,隻需核準登記一級診療科目;根據《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要求在一級診療科目下劃分二級學科(專業組)的,應當核準登記二級診療科目,并需具備相應裝置設施、技術水準和業務能力條件;禁止隻登記一級診療科目的社會辦醫療機構開展技術複雜、風險大、難度大、配套裝置設施條件要求高的醫療服務項目;

二是一個診療科目至少要具備一名本專業五年以上工作經曆、主執業機構注冊在該醫療機構的醫師,并按照醫療機構基本标準、相應專科設定标準配備衛生技術人員;

三是對于醫學檢驗、醫學影像、病理等診療科目,社會辦醫療機構與市級醫療中心、區域醫療中心以及醫學檢驗實驗室、醫學影像診斷中心、病理診斷中心的合作協定,與同一品牌連鎖經營的其他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合作協定可作為診療科目登記依據,并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上注明。(本文為《看醫界》釋出,轉載須經授權,并在文章開頭注明作者和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