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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撿到手機索要2000元,這筆“報酬”該給嗎?

作者:長安威海

日常生活中

遺失或拾得他人物品的情況時有發生

有人會聯系失主歸還

也有人會萌生占為己有、索取高額報酬

或者索酬不成惡意毀損的想法

案 情 概 述

張某在外就餐時不慎丢失手機,後在警方幫助下,與撿到手機的耿某取得聯系。耿某卻提出張某須支付2000元“買”回手機,否則就刷機。

那麼,撿到東西可以歸自己所有嗎?

拒不返還有何法律後果?

失主該如何要回遺失物?

“拾金索酬”是拾得人的應有權利嗎?

撿到東西可以歸自己所有嗎?

首先,需得對拾得遺失物進行解釋和界定。法律上的“遺失物”,指的是動産所有人或占有人非基于其意願導緻遺落他處而失去控制的物品。

“遺失物”通常有幾個特征:首先,應為動産,即指能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日常生活中的“物”,除了房子、土地等不動産外,其餘财産均為動産,例如機器裝置、車輛、動物以及生活日常用品等;其次,需為有主物。如果是他人故意抛棄,則該物為無主物,拾取人将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權;再次,原所有人或占有人喪失對該物品占有,即按照社會一般觀念,原占有人事實上失去了控制該物的能力,同時,該喪失占有的狀态和原所有權人或占有人是否意識到失去占有無關;最後,埋藏物、隐藏物,例如從地下挖掘出的古币等,均不屬于拾得遺失物的對象。而所謂“拾得”即指的發現并且實際占有遺失物,并且拾得遺失物的行為屬于事實行為,不以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為構成要件。上述事件中,耿某撿到張某的手機就是典型的拾得遺失物情形。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由此可見,大陸立法确立了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遺失物不适用取得所有權主義,這與上千年來大陸傳統文化所倡導的“拾金不昧”“路不拾遺”的道德精神一脈相承。是以,對于拾得的物品,除非聯系到失主後,對方自認放棄,或者根據生活常理可認定為無主物,否則拾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權。此外,物的歸屬也不能以價值的高低進行評判,物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均有法律規定。由此可見,耿某讓張某花費2000元“買”下手機,于法無據。

拒不返還有何法律後果?

從民事責任的角度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緻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上述規定可以知曉,拾得遺失物後,法律賦予拾得人保管、及時通知、返還或送交的義務。拾得人拒不交還遺失物是一種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失主所有權的侵害,應向失主返還原物或者等價賠償。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由此可知,當拾得人拒不交還遺失物時,也失去了要求失主支付遺失物保管費用或要求失主履行懸賞承諾的權利。

從刑事責任的角度看,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有代保管的财物、遺忘物、埋藏物,拒不歸還的,視财産價值可能會涉嫌構成侵占罪。立案追訴金額标準為2萬元。需注意的是,侵占罪屬于自訴案件,必須經過告訴才處理,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若在判決宣告前,被告人與自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協定,則可結束訴訟程式,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施以威脅,強行索要公私财物,達到立案追訴标準,還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可見,如果符合刑法規定,耿某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失主該如何要回遺失物?

拾得人應妥善保管遺失物,維護遺失物的價值。民法典中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緻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該條文,如果撿到遺失物因保管不慎而損壞或又丢失,隻要拾得人不存在故意或過失的過錯,無須承擔賠償責任。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民事責任承擔以故意和重大過失為限,這展現了不宜對拾得人加以過重保管義務的立法原意,也展現了權利義務相一緻原則。至于個案中究竟如何認定故意和重大過失,不能僅以拾得人的主觀陳述為依據,而應根據遺失物毀損或滅失的前因後果綜合判斷。此時返還原物客觀上已經不可能,具體到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應遵循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有關侵害财産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則處理。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兩年内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這說明拾得人變賣遺失物後,失主既有權直接向拾得人請求損害賠償,也可在一定期限内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

而對于手機刷機情形是否會産生額外的損失賠償,我們可以從案例來了解一下。李某辦理業務時丢失了一部手機,報警調取監控後發現該手機由劉某拾得,經過聯系雙方在交接時,李某發現其手機已經被“刷機”,恢複為出廠設定,手機記憶體儲的資訊均無法找回。法院審理後認為,劉某拾得手機後未盡到及時返還和妥善保管的法定義務,并刷機造成其中的檔案資料滅失,侵害了李某的财産性權益,給李某造成實際損失,主要包括刷機對手機的損害、手機存儲的資訊檔案滅失所帶來的不良影響、找回檔案資料所花費的時間精力及金錢成本。最終,除返還手機外,法院酌定判決劉某賠償李某财産損失2000元。

“拾金索酬”是拾得人的應有權利嗎?

法律對拾得人的善舉,也給予了一定保護。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該款确定了拾得人的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這并非意味着撿到東西便能任意向失主索要報酬,而是保管遺失物花費的必要費用,可要求對方償還,這也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要求。

但明顯超出了必要範疇的部分,無權要求對方支付。舉例來說,徐某乘坐計程車時,将手機落在車裡,之後司機陳某行駛約5公裡路程将手機送還,并索要報酬、燃油費、經濟損失費共計500元,否則不予歸還手機。法院認為,陳某僅能就送還手機時必要的燃油費進行追償,其餘報酬類費用則無權要求。

現實生活中,失主為盡快找回遺失物,可能會通過電視台、電台、微信微網誌等方式對外釋出資訊,往往會表達“撿拾到某某物品,失主願意給予一定酬謝”等類似内容。在法律層面,這便是通過懸賞廣告形式尋找遺失物的典型例子。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該款規定明确了懸賞廣告這種有條件的拾得人報酬請求權,既尊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也激勵了拾得人積極返還。當失主釋出了懸賞廣告,就構成了民法意義上的單方允諾,歸還遺失物的拾得人便享有懸賞廣告所允諾的報酬請求權,失主領取遺失物時應按照相應的承諾履行義務。

從法律層面來看,遺失物的拾得人有妥善保管、及時返還或送交的法定義務,也享有請求失主支付必要保管費、允諾的報酬的法定權利。但耿某提出的索取2000元才返還張某手機的要求,毫無法律依據。試想,如果法律肯定了“拾金索酬”行為,則加重了失主的義務,也與誠實信用等傳統美德相違背。

“拾金不昧”不僅是傳統的優良美德

更以法律剛性形式予以确認

将别人不慎丢失的物品

視為天降橫财占為己有

屬于在違法犯罪邊緣試探

隻會受到道德譴責和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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