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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怎麼用

作者:法易說

一、 司法解釋規定(法釋〔20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幹問題的解釋

民法典怎麼用

第一條  民法典第二編至第七編對民事關系有規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該規定;民法典第二編至第七編沒有規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編的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關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規定屬于對民法典相應規定的細化的,應當适用該民事法律的規定。民法典規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該法律的規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沒有具體規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關于基本原則的規定。

二、民法典内循環

(一)一般原則

民法典怎麼用

先具體,後綜合,先分則,後總則,從樹葉到樹根,回溯式。在适用《民法典》法條的順序上,一般應當首先從《民法典》有關分編具體條文中尋找規定,其次從該分編通則中尋找規定,再次從《民法典》總則編第二章至第十章尋找規定,最後從《民法典》總則編第一章“基本規定”尋找依據。以借款合同涉利息糾紛的法律适用為例,第一步要在合同編第十二章尋找直接法律依據(如第670條、第674條、第677條、第680條);第二步要從合同編第一分編“通則”中尋找相應的條款(如第466條、第510條、第579條、第589條);第三步要從《民法典》總則編第二章至第十章尋找依據(如第142條、第143條、第153條);第四步要從《民法典》總則編第一章“基本規定”尋找關于基本原則或習慣的有關規定。在比較法中,也大緻持這種觀點。在查閱法典時,要按從後向前的順序進行,因為後面的特殊規定排除前面的一般性規定的适用,隻有在後面無法找到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适用前面的一般規定。

(二)例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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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但是、采用後面的具體規定,可能産生公正價值逃逸是,違背法律原則時,應當如何處理,沒有規定,這時應當采用整體解釋,排除具體條款,選擇最能适用公正的條款。

2、并非所有各分編未規定的問題都可以适用總則編規定,尤其是涉及身份關系的情形。例如,欺詐訂立的合同可以根據總則編規定予以撤銷,但欺詐締結的婚姻并非均可撤銷。是以,在第1款後段做了“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适用的除外”的限定,以避免本款規定的适用規則過于絕對。

二、民法典與其他民商法的規定

就同一民事關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規定屬于對民法典相應規定的細化的,應當适用該民事法律的規定。民法典規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該法律的規定。

但是有一個前提:包含着此規定要與《民法典》規定精神一緻,才可适用。

三、原則與規則的關系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沒有具體規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關于基本原則的規定。

這是一個授權性規範,隻有解釋不能,才能适用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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