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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國企改制及下崗職工的養老金應如何補償?

作者:周舟剪影論社保

九十年代末和兩千年代初,大陸實行了國企改制,為大陸國有企業脫困,使國家國有企業丢掉了包袱,國家保留了一些國有優質大型的盈利企業。使國企減掉了大部分人員,讓現今國企增添了活力,這些都是以犧牲掉幾千萬國企職工為代價的。回顧過去的二十幾年,僅此一次大裁員,使一些年過50歲的國企幹部職工被所謂内退,把國有企業的資産抵給私人老闆,并由他們發放300多元生活費,但當時社會平均工資已達1000多元,之後逐漸上漲到了2000多元,私企老闆給他們交的内退養老金費用是按最低60%購買,用這種辦法對待國企老幹部老職工,曆上沒有見過,此後也沒有出現第二次。對于不足30年工齡的下崗職工,改制時隻用幾千元、最多一萬元,強行買斷他們的工齡,使他們大多數人因年齡大不能就業,還要按20%~24%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用,退休後才有養老金。這種辦法也是政府制定的政策,也是前所未有,後來也不會有。

反觀當時的同一時期,由财政供養的事業人員,即使機關是自收自支的事業機關,如倒閉中專及創收型事業機關,同樣也破産了,同樣也下崗了,同樣無機關發工資繳社保,但是他們退休時,政府卻是另外對待。

他們是老人的,在崗機關倒閉了無工資發去自謀職業,退休時卻按檔案工資90%計算,還把從來未領過的津補貼、菜藍子補貼,職稱工職等,一切事業機關有的補貼及獎金都加上,然後計算他們的養老金,為什麼這麼優待?因為他們是事業機關老人。2014年并軌後,這些破産事業機關,即使後來事改企了,以企業退休了,2020年也翻了案,社保局把他們作為老機保人員,按事業機關養老金計算辦法重新計算補發他們的退休養老金。

按事業機關退休又與按企業退休有什麼不同呢?

能使他們翻案後養老金多一倍多呢?而且還補發十幾萬?

過去很多人不明白,現在很多人逐漸有所了解。

由于2014年後,事業與企業并軌後都按公式計算養老金,但為什要争事業計算呢?因為事業多企業18~22年的視同繳費年限。因事業公式是:

過渡養老金=計發基數×視同指數×視同年限×(0.012~0.014),

事業多企業20多年視同指數就多企業3.6倍過渡性養老金,企業早改革20年,是人為造成的弱勢群體,企業視同年限從此要比事業少過渡性養老金由此少3倍多,而且無職業年金。

另外,視同指數與公式正事規定不同,事業以視同指數與企業以平均指數計算過渡金,但規則中事業視同指數是企業的1.3~2.5倍。是以同工齡、同指數,同時同地退休的過渡養老金,一般事業是企業8倍。

另外還有實際繳費指數計算值又不同。為什麼都實際繳費為何還計算不同呢?第一,我們說下崗職工個人繳20%~24%費用(個人繳了統籌),隻按8%算賬,在崗職工繳8%也按8%計算(統籌機關繳),下崗職工繳費的1/3費用才入個人賬戶,用1/3繳費比例計算繳費指數,這個實際指數能高嗎?當然隻算作了0.3~0.5,假設如果你下崗撿了一包錢有30萬,你全交上,有指數1.8,相當在崗指數5的費用,那麼高繳了指數,但視同指數1也會把你繳的高指數降到1.2以平均指數計算養老金,當然這隻是夢想,除非下崗後是高工在作技術工作收入高且穩定或者少數勞工當了老闆的,但是也不會用高比例繳費,因為不劃算,他們也不會交太高的指數。是以下崗職工實繳指數一般是0.3~0.5,平均指數一般是0.6幾。實繳指數大于1的大多是沒改制企業的在崗職工。是以下崗職工他們養老金很低,因為他們的繳費和計算辦法非常不合理。

為什麼原來都是國家職工,事業不下崗買斷,破産了還拿高養老金,而企業強行改制買斷,養老金計算還是雙重标準。國企改制下崗二十幾年了,這些企業下崗職工有的已退休十多年了,有的正在退休,這些年來,政府也知道虧欠了他們,口口聲聲要補償他們,但他們實際上沒有得到真正的應有補償,4050補貼也是做做祥子,根本沒有補償到位,沒有把他們當職工看待,是和沒有工作的市民和農民工的靈活就業人員一樣看待。

怎樣切實補償那麼國企改制中的内退和下崗職工,使他們養老金有所提高,本人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制定辦法重算他們的養老金,重新确定他們的視同指數,把視同指數由1改為建賬前的首繳指數或平均指數。企業改制幹部和專技人員和事業同類人員應同樣确定。

2、把改制企業與沒改制的央國企區分開來,重新計算改制後實繳指數和個人賬戶餘額。下崗職工繳在崗職工3倍費用(含統籌)隻1/3算指數,1/3算個人賬戶餘額,是以改制到退休的繳費年限,本應乘3重算,考慮政府開支壓力大,應該乘2重算,例如改制下崗繳指數0.5的乘2後為1,如最高自繳1.3的乘2為2.6,(下崗繳費的人很少能繳這麼高),未改制企業在崗的實際繳費不變。因為在崗職工是機關繳統籌,機關效益不好個人隻繳0.5的少繳少得當然不變。事業調入企業人員,不論是改革或建賬前後調入的,隻要是組織調動的幹部,都應與湖北省規定的建賬後由事業調入企業的幹部一樣對待,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應該增加4年9個月的視同年限。企業工程技術人員下崗後退休應落實【2011】97号檔案,按職稱靠事業視同指數計算養老金。

對于國企改制及下崗職工的養老金應如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