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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情形下如何确定管轄法院?

作者:貴溪融化媒體

魯法案例【2024】265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情形下如何确定管轄法院?

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有時會因為各種原因導緻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給當事人帶來諸多不便。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确定管轄法院?請看以下案例。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情形下如何确定管轄法院?

案情簡介

2020年10月11日,原告嚴某某與被告某車輛銷售公司簽訂一輛奧迪A4轎車《銷售合同》,原告嚴某某按合同約定向被告某車輛銷售公司支付購車款245000元。被告某車輛銷售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傳遞車輛。原告向其住所地A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銷售合同》,并要求被告向原告歸還購車款,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及支付原告由此支付的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等合理維權費用。

法院審理

A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争議标的為給付貨币的,接收貨币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傳遞不動産的,不動産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依照該規定,如果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當事人因合同履行發生糾紛,起訴到法院時,要依據争議标的的種類來确定合同履行地,進而進一步确定管轄法院。該條規定的“争議标的”,不是指原告的訴訟請求,而是指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即被告依據原合同約定所應當承擔或者履行的主要合同義務。

具體到本案,原告作為買方,其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經支付的貨款,承擔違約責任及支付合理維權費用,上述訴訟請求共同指向的合同義務系被告某車輛銷售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傳遞涉案車輛。故該案的争議标的不是給付貨币,不能适用“争議标的為給付貨币的,接收貨币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相關規定,而應當依據“其它标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本案合同履行地應為履行傳遞涉案車輛義務人某車輛銷售公司所在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對該案件具有管轄權,應當依法将案件移送至該法院進行審理。

法官說法

訴訟請求與争議标的不是同一概念。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通過法院向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具體權利,即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決的具體請求。訴訟請求可以具有多個。争議标的是指實體法層面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即被告依據原合同約定所應當承擔或者履行的主要合同義務,通常指合同在正常履行情況下,被告所應承擔的主要合同義務或者給付行為,其具有唯一性。

訴訟請求中出現了給付貨币的内容,并不當然适用“争議的标的為給付貨币”的相關管轄規定,而應當判定訴訟請求中的給付貨币行為是基于合同義務即争議标的還是基于合同責任或者違約責任。

本案中,原告訴訟請求主張解除合同,返還已經支付的貨款,承擔違約責任及支付合理維權費用所指向的是合同責任或者違約責任的貨币給付,而其争議标的系被告某車輛銷售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傳遞涉案車輛的合同義務,不屬于“争議标的為給付貨币”,應當依據“其它标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由被告某車輛銷售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争議标的為給付貨币的,接收貨币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傳遞不動産的,不動産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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