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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在原用人機關提供勞動,能否認定勞動關系?

作者:老王每日說

:在職場中,年齡一直是一個敏感的話題。最近,一起關于退休年齡與勞動關系的案件引發了公衆的廣泛讨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勞動關系是否依然成立?這不僅是法律問題,更關系到每個人的未來。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在原用人機關提供勞動,能否認定勞動關系?

正文:

親愛的讀者們,今天我們要探讨一個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的話題——退休後繼續工作,勞動關系如何界定?這不僅是法律層面的讨論,更觸及到我們對老年生活和工作價值的認識。

最近,濟南中院審理了一起備受關注的案件。張某,一位1972年出生的保育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繼續在原機關工作,卻遭遇了勞動關系認定的難題。這起案件不僅關系到張某個人的利益,更引起了社會對于退休政策和老年人就業權益的深思。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在原用人機關提供勞動,能否認定勞動關系?

案件回顧:

張某自2016年起在某幼稚園擔任保育員,由某物業公司派遣。2021年11月,張某将自己的社會保險轉移至濟南某醫療器械公司。然而,當張某在2022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她與物業公司的勞動關系卻成為了争議的焦點。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張某雖然在退休年齡後繼續工作,但其與物業公司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雙方之間的關系轉變為勞務關系。

法官解讀:

法官在案件中提到,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不意味着勞動關系一定會自動終止。關鍵在于,勞動者是否已經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未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用人機關并無過錯,那麼勞動關系可以視為已經終止。

此外,法官還指出,對于入職時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不論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均不構成勞動關系的适格主體,雙方之間構成的是勞務關系。

網友觀點:

這起案件在網上引發了熱烈讨論。有網友認為,法律應該保護老年人的就業權益,允許他們在退休後繼續工作,而不是簡單地以年齡作為界限。也有網友表示,法律的規定有助于維護勞動力市場的秩序,防止老年人過度勞累。

我們的看法:

這起案件提醒我們,随着人口老齡化的加劇,老年人的就業權益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關注。法律的制定和執行需要平衡保護老年人權益和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的雙重目标。同時,我們也應該思考,如何在尊重老年人工作意願的同時,確定他們的健康和福利。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在原用人機關提供勞動,能否認定勞動關系?

結尾:

這起案件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一個社會問題。它關系到我們每個人的未來,尤其是當我們步入老年時,是否還能繼續發揮自己的價值。讓我們一起關注老年人的就業權益,共同建構一個更加包容和尊重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