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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循吏如何為“親民之官”

作者:海南小甲

“循吏”之名,最早見于《史記》中的《循吏列傳》,後為《漢書》、《後漢書》直至《清史稿》所承襲,成為正史中記述重農宣教、奉公守法的州縣地方官之固定體例。

清朝循吏如何為“親民之官”

《清史稿·循吏傳》撰寫者夏孫桐(1857—1941)在《清史〈循吏傳〉編輯大意》中談到,循吏入傳之标準有三:其一,官階以終于監司(布政使、按察使及道員)為限;其二,主要政績發生在任内;其三,必須“廉、能”,缺一不可。按此标準,《清史稿》共記載了116名循吏的事迹。這些政績卓著、勤廉施政的州縣官,是清代地方基層官員的代表,也是國家政策在地方的具體實踐者。

《清朝通典》詳細規定了各級官吏的職掌,其中,知州、知縣掌管州縣之政令,征賦役,判案獄,興文化,以及養老、祀神、讀書之事等都要親力勤理。他們權轄兵政、民政、司法,主管境内輕徭薄賦、興修水利、重學興教、淳厚民風、平冤斷獄等諸多事項,事繁責重。當時的各類官箴書對州縣官的職責也多有提及,除上述諸項外,還包括清除盜賊、赈災備荒、勸課農桑、養贍孤寡等。有官箴書專門強調,州縣官身擔興利除弊之責,與群眾最為休戚相關,倘若州縣皆得用其人,則政簡、刑清、民安、物阜,故有“造福莫如州縣”之說。

州縣官作為“親民之官”,是真正負責地方實際事務的基層官員。有鑒于此,清代非常重視州縣官的選任。如縣官的來源主要是科舉中試的進士及舉人,其餘則是以積功受獎或“拔貢”(由地方保送入京朝考)等方式授官。曆經嚴格考核走馬上任的州縣官,是如何履職的?《清史稿·循吏傳》中劉衡的為官實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嘉慶五年(1800),25歲的劉衡中鄉試副榜貢生,充正白旗教習。十八年,劉衡以知縣派發廣東四會(今四會市),開始其長達近20年的地方官生涯。

治盜平亂,安定社會。劉衡上任之初,奉令巡河。當時巡河兵卒多與河盜串通犯案,劉衡便日夜坐卧船中,與兵卒同甘共勞,河盜大為收斂,巡河兵卒風氣亦整肅一新。四會土地貧瘠,盜賊猖狂,時常白晝劫人,官府束手無策,百姓深以為害。劉衡仿照古代寓兵于農的做法,訓練地方團練壯丁,連村自保,于是地方治安大為好轉。

興利除弊,教化民風。嘉慶二十二年,劉衡調署博羅知縣。博羅地方土豪與衙門蠹役互相勾結,欺壓百姓,而此地民風強悍,民多輕生,時有群眾自殺自殘之事。劉衡親曆各鄉,多方開釋,教導群眾自愛生命,同時察知實情,嚴懲主使者,緻使民風大有改善。道光三年(1823),劉衡授為四川墊江知縣。墊江民俗輕生,與博羅相似,劉衡多方開導,終其任期,縣内再無自戕者。對于鳏寡無助之人,劉衡時常捐送俸銀籌措衣糧資助,對于棄嬰,則設法收養,百姓莫不贊其愛民如子。

治水保民,深得人心。劉衡為官通達下情,誠信動人,平時有事下鄉巡行,輕車簡從,自備幹糧,決不擾民。他自墊江調署梁山時,墊江群眾前往州府請願,希望“還我劉公”。梁山群眾則哀求州府,乞求“暫借劉公”。梁山處于群山之中,遠離水道,常年為旱情所困。劉衡率衆修築塘堰,因時蓄洩。他還倡捐銀兩,置田建屋,每年得谷數百石,以養孤貧。劉衡後來路過墊江,鄉人以為他回來執政,道途相迎,歡聲雷動,後來得知是轉赴他任經過此地,鄉人戀戀不舍,至有痛哭。

整壓吏胥,理訟明斷。道光五年,劉衡調任巴縣。巴縣為重慶府首縣,訟獄繁多,号稱難治。縣内額外胥役多達千餘,時常擅權作惡,危害百姓。劉衡上任後,事必躬親,将額外胥役遣散為民,隻留百餘人使令,自此吏役皆畏法而收斂。他強調“官須自做”,潛心研讀律令,頗有心得,以親審案、明斷獄既而杜絕胥吏之弊而著稱。每日坐堂署判獄,不設家丁,堂中設立一鑼,号稱“達情鑼”,事先聲明,凡有冤情,均可直接擊鑼,聞聲即出堂審判,并不假手他人,百姓稱他為“劉大鑼”。判決時,他親書判語,讓雙方過目。若有不識字者,令書吏朗誦,必令雙方心服離去,亦使蠹役無從作弊行奸。所判或有舛誤,立即更正,決不馬虎,百姓感動,呼為“劉青天”。劉衡初上任時,積案數千件,及至卸任,僅遺某舉人請咨一案未清,移交後令。出任縣令十餘年,所斷之案無一上訴,亦無翻案者。

辦學興禮,重視文教。為政重教是清代循吏的重要特點。他們不僅興學校、辦書院,還訂立條規,嚴格監督,而且時常親自授課,以為表率。劉衡剛到博羅時,便召諸生到明倫堂宣講《四書》,當地書院經費欠缺,他又捐出俸銀生息。在墊江,劉衡修葺淩雲書院,與諸生講論經史文藝,貧困子弟無力向學,他發動紳民捐建鄉學20餘處。

盡心吏治,鞠躬盡瘁。道光七年,劉衡升為綿州直隸州知州,蒙皇帝召對,訓以“公勤”二字。十年,擢升為河南開歸陳許兵備河務道。所屬聞聽劉衡聲名,都非常敬畏。這年冬天,清廷派使者巡閱各地河防,江南、河北等地料垛不實,官員多被罷黜,惟河南廳汛無人免職。不久,劉衡染病,久而未愈,乞歸。二十一年病逝于家中。

劉衡注重經世,盡心吏治,他在講經講學時常常強調,為治之要在恤貧保富,端正人心,匡正士習。所著《庸吏庸言》、《蜀僚問答》等書,詳述興利除弊之道,為時人所重,将它們與汪輝祖《學治臆說》等書同奉為圭臬。同治五年(1866),四川學政楊秉璋疏陳劉衡曆官循績,奏請将其政績宣付史館,編入《循吏傳》,诏谕允準。

在中國古代,循吏是國家各項政策措施的實際貫徹者和具體執行者,是國家政權在地方的代表。正是由于這些循吏所發揮的正面作用,政府對地方基層社會的治理得以有效實施。從《清史稿》所載循吏保民、惠民、恤民、養民的諸多吏治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到,這些循吏大多具有體民心、重民情的民本意識,并特别注意以廉率下,以德化民,勸民向善。

在中國古代制度建設尚不規範,地方治理很大程度取決于“人治”的背景下,循吏作為“親民之官”,以其身體力行,承擔着溝通國家行政體系與地方基層社會的重要職責,展現了國家對基層社會的有效治理,拓展了促進地方發展的職能空間。以此角度言之,清代循吏的吏治實踐,為我們認識傳統社會國家政權與地方行政及社會發展之間的“互動”,提供了一種有益的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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