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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規5月起施行

作者:市場星報

事關支付寶、微信支付等非銀行支付,重要新規施行

《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堅持持牌經營,嚴格準入門檻。按照“先證後照”原則實施準入管理,明确支付機構注冊資本、主要股東、實控人、高管人員等準入條件,對其重大事項變更也實施許可管理,同時建立健全嚴重違法違規機構的常态化退出機制。二是完善支付業務規則,強化風險管理。規定支付機構應當健全業務管理等制度,具備符合要求的業務系統、設施和技術。強化支付賬戶、備付金和支付指令等管理制度,明确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戶備付金,不得僞造、變造支付指令。三是加強使用者權益保障。規定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拟定協定條款,保障使用者知情權和選擇權。加強使用者資訊保護,明确資訊處理、資訊保密和資訊共享等有關要求。四是依法加大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

招投标公平競争審查新規,5月1日起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8部門聯合印發《招标投标領域公平競争審查規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作為具體領域和行業性公平競争審查的首部部門規章,《規則》細化實化招标投标領域公平競争審查的審查标準、審查機制和監督管理等内容。《規則》針對招标投标實踐中易發常見的各類不合理限制,規定了審查具體要求,重點破除資格預審、評标方法、評标标準、定标标準、信用評價、保證金收取等方面的交易壁壘。

新修訂的保守國家秘密法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保密法展現出對于保密科技創新和科技防護的重視,在總則中明确國家鼓勵和支援保密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依法保護保密領域的知識産權。此次修訂還明确,涉密資訊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标準規劃、建設、運作、維護,應按規定檢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開展風險評估。為适應目前涉密人員管理的新特點、新要求,此次修訂補充細化了涉密人員基本條件、權益保障和管理要求等方面的規定。

《節約用水條例》5月1日起施行

《節約用水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提出,對節水潛力大、使用面廣的用水産品實行水效辨別管理,并逐漸淘汰水效等級較低的用水産品。對符合條件的節水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對節水成績顯著的機關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5月1日起對8部行政法規部分條款予以修改,13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

《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8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13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5月1日起施行

《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提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此外,《條例》強化對器官捐獻的宣傳引導,進一步推動器官捐獻工作;完善器官擷取和配置設定制度,實行全流程管理;加強器官移植技術應用管理,保障醫療品質。

《煤礦安全生産條例》5月1日起施行

《煤礦安全生産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從三個方面夯實煤礦企業主體責任。一是嚴格準入條件。煤礦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經驗收合格後,煤礦企業還應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方可進行生産。二是落實企業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明确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含實際控制人)、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和人員、從業人員的全員安全生産責任。三是加強煤礦災害治理。要求煤礦企業進行煤礦災害鑒定并按照災害程度和類型進行治理。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5月1日起施行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33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監督管理體制。規定國務院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監督管理工作。二是建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基本制度架構。明确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交易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職責,碳排放權交易覆寫範圍以及交易産品、交易主體和交易方式,重點排放機關确定,碳排放配額配置設定,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編制與核查以及碳排放配額清繳和市場交易等事項。三是防範和懲處碳排放資料造假行為。

新修訂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5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進行了以下制度設計:一是規範特許經營實施方式。完善了特許經營實施方式有關規定。明确特許經營應當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并進一步明确使用者付費包括特許經營者直接向使用者收費,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權機構代為向使用者收費。二是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将特許經營最長期限延長到40年,鼓勵民營企業通過直接投資、獨資、控股、參與聯合體等多種方式參與特許經營項目。

換補發出入境證件可“全程網辦”,6項政策措施5月6日正式實施

國家移民管理局決定自5月6日起正式實施便民利企出入境管理六項政策措施。在北京等20個城市試點實行換發補發出入境證件“全程網辦”,北京、上海等20個試點城市16周歲以上符合條件的戶籍居民換發補發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台灣通行證,可線上申請;赴港澳商務簽注實行“智能速辦”“全國通辦”;北京、上海六類人才可以申辦赴港澳人才簽注;持赴港澳商務簽注的内地居民,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的停留時間延長至不超過14天;簽發赴澳門1年多次“其他”類簽注;允許參加“琴澳旅遊團”人員多次往返琴澳。

社會組織名稱有統一規定,管理辦法5月1日起施行

《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首次對社會組織名稱進行統一規定。《辦法》明确,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名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準許的,可以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詞。社會組織名稱中的行(事)業領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國家級”等具有誤導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辦法》還對社會組織名稱中使用自然人姓名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加強地名文化保護,新規5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公布《地名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26條,對《地名管理條例》進行了細化和補充,突出針對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為進一步提升地名管理服務水準提供了制度保障。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地名命名更名。二是地名使用。三是地名文化保護。四是監督管理。此外,《辦法》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地名的專名和通名、地名文化遺産、曆史地名等概念進行了解釋說明。

新版《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管理辦法》5月起施行

市場監管總局修訂出台了《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管理辦法》,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訂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全流程工作要求。對計量技術規範的立項、制定、準許釋出、實施與監督管理等各環節進行優化整合,確定新型計量技術規範及時制定并有效實施。二是明确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定義和範圍。将“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統一修改為“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并将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國家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國家計量校準規範以及其他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全部納入規制範圍,打破傳統壁壘,實作統一管理。三是推動國内國際計量技術規範協同發展。四是增強計量技術規範制度供給。規章不再統一規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涉及的公文、表格樣式,改由相關檔案根據現實技術需求作出具體要求并及時調整。

《船舶檢驗監督管理規定》5月1日起實施

3月,《船舶檢驗監督管理規定》印發出台。《規定》适用于對國内船舶檢驗機構和外國驗船公司及其開展的船舶檢驗活動的監督,包括總則、國内船舶檢驗機構監督、建造檢驗監督、營運檢驗監督、外國驗船公司監督、附則等48條,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由中國海事局負責對船舶檢驗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來源:中國政府網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