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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店軟體”一鍵絲滑,小心它不合法

作者:石家莊普法

作為一名資深的“網購平台5G沖浪選手”,想必“剁手”經驗豐富的你也曾遇到過這種情況:

看中一件衣服,正在多個網購平台“貨比三家”發現同樣的商品圖下,其中一家價格卻更低。想了想自己的錢包,當然選更便宜的!衣服收到後,上身卻明顯“貨不對闆”。

不同的網購平台,一樣的店鋪圖檔,同一商品價格卻相差很大,甚至到手的商品品質也天差地别。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原來,這背後是一些不良軟體公司專門開發的“搬店軟體”,直接從原創商家的店鋪批量化、跨平台“盜圖抄店”。

“搬店軟體”一鍵絲滑,小心它不合法

就在去年,杭州中院審結了兩起涉及“搬店軟體”的不正當競争案件。

兩原告某寶公司、某貓公司分别系電商平台某寶網、某貓網的經營者。紹興某公司等被告在另一網購平台釋出“搬家大師”“上貨專家”應用軟體,主打“一鍵上貨”“一鍵搬家”“支援批量修改寶貝資訊”等供商家付費使用,在應用輸入某寶或某貓平台的目标商品連結,不僅可以實作目标商品連結的跨平台複制,還可以實作對應店鋪内批量商品連結的複制,所複制内容包含目标連結的商品标題、商品展覽圖、商品SKU圖、規格與庫存、商品價格、商品詳情、商品詳情圖等對應商品的關鍵資訊。使用該軟體過程中,又将“禁止未經允許複制他人商品 使用者請擷取授權後再進行商品複制”提示設為較小字型,也未設定授權驗證機制,且“全店複制”功能僅針對某寶、某貓平台設定。

“搬店軟體”一鍵絲滑,小心它不合法

某寶公司、某貓公司認為,各被告提供涉案軟體服務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對某寶及某貓平台、網絡使用者(某寶及某貓平台的商家、消費者及其他平台的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損害,更影響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競争秩序,向法院提起二案訴訟,各案均訴請停止侵權并要求各被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800萬元。

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兩原告付出經濟成本,通過建構分類指引填寫、算法修正的商品處理生成系統,合法采集、存儲涉案商品資料,實施規範營運管理、采取技術保護措施等一系列舉措,逐漸積累了優質可靠、規模可觀的商品資料庫,并以此為基礎建構了平台、消費者、商家互為促進、良性循環的電子商務生态,據此擁有了可為其帶來經營收益的競争優勢,應當認定兩原告對涉案整體商品資料享有競争法意義上的合法權益。涉案軟體系利用技術手段實施商品資料的收集、傳輸、存儲、使用、提供等處理活動,其所實作的連結複制效果,導緻兩原告平台的商品資料尤其關鍵核心資料,可以輕而易舉地、大規模地、無差别地被複制到其他電子商務平台,導緻其他平台及商家對于兩原告平台及商家的實質性替代,勢必動搖兩原告的核心競争力,增加了兩原告平台内的不正常流量,妨礙兩原告的流量監控和服務效能,使得兩原告即使開展誠信經營也難以實作預期收益,破壞了兩原告合法正常經營,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構成不正當競争。同時,被訴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嚴重破壞了電子商務服務領域的競争秩序,導緻該領域經營秩序混亂,損害了消費者和平台商家的合法權益,降低了社會整體福祉,并不因其使用了中立的技術而具有正當性依據,也未對商業模式創新和社會福利增長帶來有效價值,遂判決二案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合計410萬元,二審均維持原判。

“搬店軟體”一鍵絲滑,小心它不合法

目前,人類發展正快速步入資料經濟時代。資料作為關鍵生産要素,其重要價值和作用被不斷凸顯。資料抓取在網際網路領域是常用的技術,能夠實作高效、自動地進行網絡資訊的讀取、收集等,其設計本意在于提高資訊交換效率。本案被告以營利為目的,營運資料搬運軟體,涉及搬運平台資料行為的合法性判斷問題。技術暗含着使用者立場,評價技術使用行為時不僅需要考慮其是否促進創新,更應當對行為的正當性進行重點考察。本案判決從資料的産生、采集、存儲、維護、管理和保護等各個環節出發,闡明了電商平台對其合理采集、管理和保護的商業資料享有競争法意義上的合法權益,以及資料搬運作為對經營者利益、消費者利益和市場秩序穩定等多方利益的不良影響,認定被告上述非法資料爬取行為構成不正當競争,有力彰顯了司法保護資料權益、維護公平競争市場秩序的鮮明導向,對于規範涉平台資料權益的新類型網絡競争行為具有示範意義。

來源: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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