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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為市法院勞動争議典型案例選登(四)

作者:無為樓市

(四)競業限制豈成就業限制?

無為市法院勞動争議典型案例選登(四)
無為市法院勞動争議典型案例選登(四)

基本案情

無為市法院勞動争議典型案例選登(四)

2023年2月,被告邢某某于應聘到原告蕪湖市某美容美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美發公司”)從事發型師工作,雙方簽訂為期六個月的《勞務合同》,并被安排至美發公司旗下一分店工作。合同到期後,原、被告續簽第二份勞務合同,合同期限自2023年7月30日至2024年2月29 日,約定被告“合同期滿後一年内不得在本店3公裡範圍内作同一行業及将本店技術及管理程式外傳”,但未約定被告的工資報酬。2023年9月16 日,邢某某從美發公司正式辭職,并前往美發公司一分店隔壁的另一家理發店從事美容美發工作。美發公司認為邢某某明顯違反合同約定,導緻公司大量客源流失,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2023年11月8日,美發公司向無為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日,該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2023年11月14日,美發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一年内不得在原告所屬的理發店3公裡範圍内從事美容美發工作,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一分店隔壁的理發店從事美容美發業務;2、判決被告向原告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被告辯稱,原告主張的訴請系勞動關系中的競業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主體限于用人機關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它知悉用人機關商業秘密的人員,其作為普通理發師,主體不适格。同時,即使該約定有效但是原告沒有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是以該約定中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違背了商業倫理道德,應該認定競業限制的條款無效。

無為市法院勞動争議典型案例選登(四)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争議焦點主要是:合同中第五條“合同期滿後一年内不得在本店3公裡範圍内作同一行業及将本店技術及管理程式外傳,造成本店鋪損失或不良影響者甲方追究乙方民事訴訟責任”是否有效。

本案中被告在原告處從事發型師工作,原告僅為被告提供工作平台和工作環境,被告所擷取的工資是通過其勞動所得按約定的比例提成,多勞多得,少勞少得,沒有勞務業績,就沒有收入,雙方的人事依附性和經濟從屬性較弱,故原、被告之間屬于勞務關系。根據原告的陳述,其并無證據證明将自身特有的技術傳授給被告,且原告也無證據證明對被告進行了“教育訓練、培養”,該條約定實際上勞動合同中關于競業限制的約定,但該條約定缺乏競業限制的事實基礎,并且在約定競業限制的情況下,未同時約定競業禁止期間對被告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故該合同關于此競業限制約定,亦違背了公平原則。同時,公民享有自由勞動的權利,享有擇業自由的權利,簽訂合同屬于勞務合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該合同中所約定的競業限制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再者,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是原告預先拟制的格式合同,沒有證據表明,其中關于競業禁止的約定是經過雙方協商并達成一緻,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則該合同條款無效。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最終駁回原告美發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美發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提示

無為市法院勞動争議典型案例選登(四)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機關與勞動者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協定,對競業限制的相關内容進行約定,勞動者在與原用人機關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一定的範圍、地域、期限内,不得再到相關職業任職、生産經營相關産品、從事相關業務,其所限制對象多為掌握用人機關商業秘密、相關技術或相關受保護資訊的進階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等。

競業限制作為一項法律規則,旨在保護用人機關的商業秘密、知識産權或其他合法權益,進而維護市場經濟的正當競争秩序。對于實際工作中,用人機關對勞動者濫用競業限制條款,超出了法律允許的範圍,侵犯勞動者自由就業權利的行為,法院将依法認定該約定條款無效,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濡須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