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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騙保行嗎?真“刑”!

作者:平安南川
欺詐騙保行嗎?真“刑”!
欺詐騙保行嗎?真“刑”!

3月1日,《關于辦理醫保騙保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釋出,分為五部分,共26條。

進一步明确了

醫保騙保犯罪定罪處罰、法律适用

政策把握、辦案要求

及有關工作制度機制

欺詐騙保行嗎?真“刑”!

今天

一起來了解

一、醫療保障基金包括哪些?

醫療保障基金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居民大病保險資金等。

二、哪些行為屬于欺詐騙保行為?

(一)定點醫藥機構欺詐騙保行為

定點醫藥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機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下列行為之一,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對組織、策劃、實施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

(2)僞造、變造、隐匿、塗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資訊、檢測報告等有關資料;

(3)虛構醫藥服務項目、虛開醫療服務費用;

(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5)重複收費、超标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

(6)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7)将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

(8)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

注意:定點醫藥機構的國家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以A錢罪定罪處罰。

(二)參保人騙保行為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下列行為之一,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僞造、變造、隐匿、塗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資訊、檢測報告等有關資料;

(2)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

(3)虛構醫藥服務項目、虛開醫療服務費用;

(4)重複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5)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醫用耗材等,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6)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

注意:

①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按照有關規定為他人支付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屬于前款第(2)項規定的冒名就醫、購藥。

②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購買他人醫療保障憑證(社會保障卡等)并使用,同時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詐騙罪的,以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③盜竊他人醫療保障憑證(社會保障卡等),并盜刷個人醫保賬戶資金,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三)醫療保障機構騙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以A錢罪定罪處罰。

(四)非法收購、銷售藥品

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進而非法收購、銷售,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主觀明知,但行為人能夠說明藥品合法來源或作出合了解釋的除外:

(1)藥品價格明顯異于市場價格的;

(2)曾因實施非法收購、銷售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受過刑事或行政處罰的;

(3)以非法收購、銷售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為業的;

(4)長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對象收購、銷售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的;

(5)利用網際網路、郵寄等非接觸式管道多次收購、銷售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的;

(6)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主觀明知的。

基金監管同參與

守好群衆“救命錢”

維護醫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責

如遇欺詐騙保行為

請撥打投訴舉報電話:

南川區醫保局

023-64566378

最高獎勵20萬元

來源:南川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