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關聯企業拆分發放報酬時,工資标準如何計算?關聯公司混同用工還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主體如何認定?五一國際勞動節到來之際,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聯合轄區兩級法院,針對近三年多來涉關聯企業勞動糾紛存在的突出問題釋出典型案例。
據統計,2021年至今,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及轄區兩級法院共受理勞動争議糾紛38929件,審結38290件,其中,受理涉關聯企業勞動争議案件4325件,審結4136件。
經統計分析,在此類糾紛中,部分企業為了追求經濟利益、降低勞動用工成本、逃避用人機關責任,通過交叉、交替、借調等形式将勞動者安排到與其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中工作,導緻勞動關系的用人主體不确定、勞動報酬的支付主體與社會保險的繳納主體交叉混同,最終緻使勞動者合法權益受損。
遇上關聯企業拆分發放報酬時
工資标準如何認定
2019年9月,羅某入職了一家物流公司。2021年4月底,物流公司向羅某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雙方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時間為2021年4月30日。當天,雙方辦理離職工作交接。
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間,除2019年11月的工資、2020年和2021年的獎金是由物流公司發放外,其餘每月中旬,均由物流公司、另一家鋼材公司共同向羅某發放工資。物流公司累計為羅某繳納社會保險20個月。
羅某起訴認為,物流公司、鋼材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兩公司将自己的工資進行拆分發放,要求将鋼材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資計入到物流公司應發放的工資中,并以此計算物流公司應支付的2019年至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資15000元。
市一中法院經二審認為,鋼材公司與物流公司存在關聯性,并由兩公司對羅某的月工資進行拆分發放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
從工資發放方式及時間看,除2019年11月外,均由兩公司向羅某發放工資;除2020年3月外,兩公司向羅某支付工資均系同一天,間隔時間接近,支付方式穩定,兩公司的開戶行亦一緻。
從物流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來看,計算單照片載明金額是由該兩公司支付的工資流水合并計算得來,且物流公司對此未能作出合了解釋。
羅某舉示的證據證明前述兩公司存在股東交叉持股、管理人員交叉任職的關系。從鋼材公司的陳述看,雖然舉示了《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書》,拟證明其與羅某存在非全日制勞動關系,其并非是代物流公司向羅某支付部分工資,但羅某否認向其提供勞動,且鋼材公司亦未舉示羅某提供勞動的證據,故鋼材公司的意見不能成立。
二審法院遂判決物流公司向羅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2269.98元。
法官說法>>
在審判實務中不難發現,有些關聯公司采取把基本工資、績效獎金、各類補貼等拆分開來,由多家關聯企業各發放一部分的方式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此時,對于勞動者實際報酬金額的确定,不能僅僅依據用人機關提供的銀行流水等證據來認定,還應綜合其他相關企業通過銀行代發、微信轉賬、現金支付等方式發放金額的總和來計算勞動者的工資總額,并以此作為計算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等款項的基數。
關聯公司混同用工還不簽訂勞動合同
法院判決支付二倍工資
2021年12月,向某某通過招聘,進入長壽某産業園項目擔任土建預算員。向某某與某建設公司的項目負責人約定,實習期工資為4000元,轉正後購買社保,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向某某工作期間的工資,由一工程公司項目專戶代發,某勞務公司與某建設公司分别作為扣繳義務人為向某某申報納稅,向某某同時接受某勞務公司與某建設公司的工作安排。
向某某離職後,以欠付工資及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由某建設公司支付向某某欠付的工資3494.25元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0368元。
某建設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認為向某某的工作内容屬于某勞務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與其無關,故訴請法院判令其不應支付向某某工資及二倍工資差額共計23862.25元。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建設公司與某勞務公司在股東、業務内容、公司員工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屬關聯公司。
兩公司均在同一工程項目承包勞務,結合向某某的入職及履職事實,向某某的工作内容涉及兩公司的勞務項目,同時接受兩公司的工作安排及管理,兩公司分别為向某某申報納稅,應認定為混同用工,其與兩公司之間存在人格、組織、身份的從屬性,符合勞動關系本質特征。
在兩公司均未與向某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情形下,向某某對勞動關系确認及責任承擔主體享有選擇權。遂判決某建設公司支付向某某工資3494.25元,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0368元。
法官說法>>
關聯公司通常在投資或控制主體上具有人身或利益上的一緻性。關聯公司混同用工但均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在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下,勞動者對于勞動關系的确認及責任承擔主體享有選擇權。
勞動者根據自身的工作内容、接受管理的主體等事實,選擇其中的關聯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上遊新聞記者 徐勤 實習生 智怡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