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4 月 30 日消息,工業和資訊化部近日釋出了《超寬帶(UWB)裝置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和《900MHz 頻段射頻識别(RFID)裝置無線電管理規定》,對規定的相關頻段進行了調整,IT之家附主要内容如下:
UWB 新規
近年來,随着 5G / 6G 的不斷發展,中頻段頻譜資源已成為 5G / 6G 系統稀缺的“黃金資源”。大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2023 年版)中率先在全球将 6425-7125MHz 頻段劃分用于 5G / 6G 系統。
由于新引入的 5G / 6G 系統與現有 UWB 裝置之間難以實作同頻相容,需統籌 5G / 6G 和 UWB 等相關無線電應用發展,對 UWB 裝置的使用頻率進行相應調整,為今後 5G / 6G 發展籌劃更多的頻率資源。
此外,工業和資訊化部釋出的 2019 年第 52 号公告更新了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裝置目錄,未将 UWB 裝置列入微功率裝置範疇,需進一步明确 UWB 裝置屬性及管理模式。制定新規也符合産業發展需求,有助于盡早形成産業預期。
《規定》主要在管理政策和技術要求兩方面對原規定進行了調整,具體如下:
在管理政策方面。一是明确 UWB 裝置需取得無線電發射裝置型号核準(以下簡稱型号核準)證,從源頭加強 UWB 裝置管理。二是明确 UWB 裝置無需取得無線電台執照,但不得對其他合法的無線電台(站)産生有害幹擾,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幹擾的保護要求。三是為保護鄰頻的射電天文和航空無線電導航等無線電業務,UWB 裝置禁止在射電天文台周圍 1 公裡範圍内和航空器(含無人駕駛航空器)上使用。
在技術要求方面。一是參考國際電信聯盟相關定義,明确 UWB 裝置是指發射信号帶寬(-10dB 帶寬)不少于 500MHz 的無線電發射裝置。二是考慮到 UWB 裝置信道頻率配置以及産業界提出的使用三個連續信道實作高精度組網的需求,明确了 UWB 裝置工作頻率為 7163-8812MHz。
《規定》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即在 2025 年 8 月 1 日前,對于符合原規定而不符合新《規定》所列技術要求的裝置,仍可按照原規定申請型号核準或延期;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UWB 裝置須滿足新《規定》相關技術要求,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受理和審批不符合《規定》所列技術要求的 UWB 裝置型号核準申請,已獲得型号核準證的 UWB 裝置可以繼續銷售和使用到報廢為止。
900MHz RFID 新規
2007 年,原資訊産業部釋出《800/900MHz 頻段射頻識别(RFID)技術應用規定(試行)》(信部無〔2007〕205 号),明确了 RFID 裝置屬性、技術要求,對促進 RFID 裝置産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随着 RFID 裝置技術發展和規模應用,上述規定已不能完全适應 RFID 裝置管理的需要。一是 900MHz 頻段能夠滿足 RFID 裝置産業需求,國内外 RFID 裝置已基本不再使用 800MHz 頻段,800MHz 頻段騰退後可重新規劃使用,有利于頻譜資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二是工業和資訊化部釋出的 2019 年第 52 号公告更新了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裝置目錄,未将 RFID 裝置列入微功率裝置範疇,需進一步明确 RFID 裝置屬性及管理模式。
《規定》主要在管理政策和技術要求兩方面對原規定進行了調整,具體如下:
在管理政策方面。一是考慮到 RFID 産業發展趨勢和頻率使用情況,本次修訂不再保留原規定中的 840-845MHz 頻段,明确 RFID 裝置工作頻率為 920-925MHz。二是明确 RFID 裝置參照地面公衆移動通信終端管理,需取得無線電發射裝置型号核準(以下簡稱型号核準)證,但無需取得無線電台執照。RFID 裝置不得對其他合法的無線電台(站)産生有害幹擾,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幹擾的保護要求。三是增加對鄰頻鐵路專用頻率的保護,即在距鐵路軌道中心線最短水準距離 33 米範圍内設定 920-925MHz 頻段 RFID 裝置時,應征得國家鐵路局或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同意。
在技術要求方面。一是考慮國際移動通信(IMT)技術發展以及廣播電視業務保護需求,調整了相關頻段雜散發射限值。二是新增接收機阻塞限值,以提升 RFID 裝置抗幹擾能力。
考慮到 800MHz 頻段 RFID 裝置已基本退出市場,《規定》中 900MHz 頻段 RFID 裝置相關技術要求較原規定無較大調整,對現有産業影響較小,經與産業界充分溝通,《規定》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原規定同時廢止。
即在 2024 年 11 月 1 日前,對于符合原規定而不符合新《規定》所列技術要求的裝置,仍可按照原規定申請型号核準或延期;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RFID 裝置須滿足新《規定》相關技術要求,不再受理和審批不符合新《規定》所列技術要求的 RFID 裝置型号核準申請,已獲得型号核準證的 RFID 裝置可以繼續銷售和使用到報廢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