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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吵架把仨孩扔在家,媽媽被捕!香港這法例居然用100年了!

作者:MTO社

香港東湧昨日發生兒童獨留在家案件,昨日早上10點多,香港警方接到一名9歲男童報案,指他跟兩名年幼弟妹被獨留在逸東邨康逸樓的寓所内。

香港警員連忙趕赴現場,在機關内發現報案男童外,亦發現一名6歲女童及2歲男童,3人未有受傷,據了解,3名兒童與父母同居于上址一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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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昨早他父母,母親因丈夫失約,未能與家人外出遊玩,而與丈夫争執,并在丈夫離家上班後下樓散心。

其後父親聲稱外出上班,馮婦感到不開心而落街散心,9歲長子見到母親眼泛淚光離家,擔心她發生意外,于是報警求助。

經過調查後,36歲母親控以“涉嫌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被逮捕,孩子們交給祖母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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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一出,網友議論紛紛,有網民表示,這位9歲孩子原本是擔心媽媽,這下好了,不用擔心媽媽了,因為媽媽去了警察局,很安全。

有網民表示,夫妻吵完架,丈夫以上班為借口就走了,而妻子的情緒隻能獨自消化,同時還要照顧三個孩子,母親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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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網民表示,9歲的孩子照顧兩個弟妹應該也足夠了,看來父母經常吵架,給孩子不安全感,他才會報警的,不然也不至于如此。

也有網民表示,這多大的屁事啊,人家孩子擔心父母,警察幫忙找回來就好了,最多教育兩句就行了,幹嘛還去把媽媽給抓了?

而不少人也奇怪,為啥不抓爸爸,就抓母親?有網友回答,應該是母親最後出門,因為在香港,把孩子單獨留在家裡就觸犯香港法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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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侵害人身罪條例”,照顧者如故意虐待或遺棄16歲以下的兒童,導緻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犯法,最高可判囚10年。

這條參照英國1908年的法例,在1913年加入香港法例中,就這樣伴随香港100年到現在,還在使用中,這讓不少人感覺是否已經過時?!

有趣的是,16歲在香港到底算不算兒童?因為在香港,結婚最低法定的年齡就是16歲,隻需有同意書,16歲就可以登記結婚。

既然16歲可以結婚,那麼是否意味着結婚就可以領養孩子呢?不,按香港的法例規定,必須要滿25歲的人士才可以領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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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上述的兒童年齡指的是16歲,不過,按照香港另一個法例顯示,也就是“僱傭條例”裡面的“兒童”,指的卻是年齡未滿15 歲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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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隻需年滿13歲就可以可受僱于非工業機構,而父母隻需向機構出示這名兒童讀完中三,也就是國中畢業證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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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包括去便利店上班,可以出售酒精類飲料的商業機構,但是留意了,若在香港,想購買酒精類的飲料,就必須要等到18歲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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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你會覺得香港法律十分完善,似乎每一項都解釋得清清楚楚,但有時候卻又如此法例之間互相沖突得讓人覺得不可思議。

對于這個9歲男童的報案,警方也不能不嚴厲執法,但貌似解決了問題,但如今是否值得香港社會提倡,日後家庭會否和諧,卻又是另外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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