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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解讀: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突出的特點?

作者:天下普安

新修訂的《條例》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突出的特點?

新修訂的《條例》共8章、47條、6600餘字。内容分為三大闆塊:

第一章是總則,構成第一闆塊,主要明确立規目的和依據,闡述黨内監督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監督内容、監督對象、監督方式以及強化自我監督、建構黨内監督體系等重要問題。強調信任不能代替監督,黨内監督重點是解決黨的上司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等問題,監督重點對象是黨的上司機關和上司幹部特别是主要上司幹部。

第二章至第五章構成第二闆塊,是《條例》的主體部分,分别對四類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以及相應監督制度作了規定。第二章是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将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單設一章,是對試行條例的突破,展現黨中央以身作則、以上率下。該章中主要規定了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以及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的監督職責。針對黨的進階幹部中發生的違紀問題,明确提出中央委員會成員發現其他成員有違反黨章、破壞黨紀等問題,必須堅決抵制并及時報告,堅決維護黨中央的集中統一上司。第三章是黨委(黨組)的監督,是整個《條例》的重點,圍繞落實黨委(黨組)在黨内監督中的主體責任,從加強日常管理監督、巡視監督、嚴肅組織生活、黨内談話、考察考核、述責述廉、個人重要事項報告、重大事項幹預記錄等方面明确監督職責和措施。明确黨的工作部門的監督職責,強化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監督。第四章是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圍繞維護黨章黨規、嚴明政治紀律政治規矩、派駐監督、早發現早報告、受理信訪舉報、把好幹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潔意見回複”關、約談函詢、執紀審查、通報曝光等方面提出監督職責和制度。強調落實紀律檢查工作雙重上司體制,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上司。第五章是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主要就黨的基層組織要發揮戰鬥堡壘作用,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等作出規定。強調黨員應當以高度負責的态度,行使黨員權利,加強對黨的上司幹部的民主監督。

第六章至第八章構成第三闆塊。第六章是自我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主要對黨内監督與有關國家機關監督、民主黨派監督、社會監督及輿論監督等的關系作出規定。強調各級黨委要支援和保證其他監督主體依法依規開展監督,對黨内監督與其他監督的協調銜接作出程式性規定。第七章是整改和保障,分别就分類處置、整改落實、責任追究、監督者和監督對象的權利保障等作出規定。對黨組織開展整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對不履行責任的嚴肅問責。第八章是附則,主要包括授權規定、解釋機關、施行日期等内容。

修訂後的《條例》,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突出尊崇黨章,聚焦全面從嚴治黨。黨章是黨内根本大法,也是開展黨内監督的根本依據。黨的十八大通過的黨章18處提到“監督”,對堅持民主集中制、明确黨内監督的重點等提出原則要求。《條例》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将相關要求細化具體化,突出強調黨内監督的政治性,緊緊圍繞堅持黨的上司、加強黨的建設、維護黨章黨規黨紀、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明黨的紀律特别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情況強化監督,着力解決管黨治黨失之于寬松軟問題。

第二,突出“兩個圍繞”,強化擔當精神。“兩個圍繞”,即圍繞理論、思想、制度建構體系,圍繞權力、責任、擔當設計制度。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目前,黨内監督存在的各種問題同監督責任沒有落實有很大關系。《條例》堅持權責對等,以監督責任為主軸,依據黨章對黨的工作主體的劃分,明确了黨的中央組織、黨委(黨組)、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4類監督主體的監督責任,規定了黨的工作部門監督職責。同時,對監督發現問題和線索的處理作出明确規定,要求對糾錯、整改不力的嚴肅追責,着力完善發現問題、糾正偏差機制。這些規定構成了黨内監督的嚴密體系,既有實體内容,又有監督保障,有利于促進各級黨組織及其負責人扛起主體責任,瞪大眼睛、伸長耳朵,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把黨内監督落到實處。

第三,突出民主集中制,維護黨的集中統一。堅持民主集中制是強化黨内監督的核心。目前,民主不夠和集中不夠的問題同時存在。解決這些問題,關鍵是按照從嚴的要求,把民主集中制真正嚴格起來、執行下去。強化黨内監督必須把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有機結合起來,把上級對下級、同級之間以及下級對上級的監督作用充分發揮出來。《條例》通篇貫徹民主集中制的總體要求,既強調黨内監督的權威和責任首先來自于黨的組織,要正确集中,強化黨組織和上司幹部自上而下的監督責任;又尊重黨員主體地位,發揮同級互相監督和自下而上民主監督作用,實作權力與責任、權利與義務的統一。

第四,突出關鍵少數,重點盯住一把手。這是由上司幹部所處的位置決定的。“關鍵少數”在推進黨和國家各項事業,管好班子、帶好隊伍方面起着關鍵作用,他們率先垂範、以身作則、從我做起,将會對所在地方或部門産生良好引領帶動作用。反過來講,上司幹部違紀違法,對黨造成的損害更大,影響更為惡劣。《條例》明确把“黨的上司機關和上司幹部特别是主要上司幹部”作為黨内監督的重點對象,要求“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上司幹部的監督”。

第五,突出問題導向,注重務實管用。不貪大求全,有什麼問題解決什麼問題,增強現實針對性。兼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煉有效做法,提出具體招數,增強可操作性。

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用戶端

編審:馬菁菁 二審:王雙全 三審:黃太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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