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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遞最後一公裡,謹防新的“二選一”

作者:闫躍龍

最近,菜鳥網絡與多多買菜的訴訟有了最新判決,多多買菜被判賠償菜鳥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500萬元。

法院判決固然應該尊重,不過,這個事情并非表面上那麼簡單,雙方的争端已經持續了2年多的時間,有必要進一步對其中的是非曲直進行深入探讨。

菜鳥“小題大做”?

根據法院檔案顯示,雙方的糾紛主要集中在“菜鳥”、“菜鳥驿站”的标簽使用權上,菜鳥指責多多買菜侵權主要有以下幾點:1、多多買菜向消費者提供的“自提點”名稱、圖示中出現“菜鳥”、“菜鳥驿站”的辨別;2、在網頁版“拼多多快遞代收”以及“拼多多門店端”APP中所用的門店名稱中出現“菜鳥驿站”;3、在“拼多多”門店交接單中使用了“菜鳥驿站”、“菜鳥”辨別。

這就有點小題大做了,事實上,之是以使用“菜鳥”、“菜鳥驿站”的辨別,僅僅是為了讓消費者尋找自提點友善,在這些名稱下面,也有具體的位址。換句話說,這種情況下出現的“菜鳥”、“菜鳥驿站”都是作為位址出現的,而非商标。如果這都算侵權,那麼類似的訴訟就太多了,我查了一下,這樣使用是行業慣例,比如美團優選也是這樣标注的,甚至阿裡旗下的淘菜菜也是這樣用,是不是菜鳥也要起訴下美團和阿裡?

在快遞最後一公裡,謹防新的“二選一”

(淘菜菜的自提點清單)

北晚線上在評論中甚至将此類比之前熱門話題“提燈定損”:“從菜鳥指控的上述三點來看,頗有一點‘提燈定損’的意味。”

在筆者看來,菜鳥針對這個小事情大做文章,可能還是覺得多多買菜更新買菜團長端軟體、為消費者提供快遞代收寄服務有可能會對自己的業務形成競争,是以找了個借口打壓一下。隻是,多多買菜所做的,隻是為有快遞業務資質的站點提供代收服務及退貨服務,并不涉及快遞經營業務,對菜鳥基本很難構成威脅。

如此作為,實在是有點小題大做。

真正應該警惕什麼?

其實,菜鳥和多多買菜從2022年就一直糾紛不斷,媒體、專家們也對此有詳細分析。

相比菜鳥對多多買菜侵權的小題大做,媒體和專家們倒是對菜鳥的所做所為更為關注。

在快遞最後一公裡,謹防新的“二選一”

如《投資時報》的一篇文章,将雙方的争端歸結為“取件碼之争”:在菜鳥體系裡,一單快遞收寄對應着一個取件碼。目前代收點、快遞公司都沒有獲知取件碼的權限,取件碼的發送、留存、查詢,隻有菜鳥的背景伺服器才有權限。菜鳥可以通過這樣的做法擷取流量,也能以此向快遞站點收取傭金。而多多買菜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其代收寄軟體不需要強制下載下傳特定的APP,所有資訊也回傳快遞公司,不做資訊截留,相當于提供了一個“免費的取件碼系統”。

多多買菜的入局,消解了菜鳥的“取件碼”的價值,是以才有相關的訴訟以及對驿站使用多多買菜軟體圍追堵截的行為。2022年初,菜鳥向一些快遞驿站發通知,禁止驿站使用多多買菜軟體系統,否則“永久清退”。

《海峽網》引用一位物流觀察家說,菜鳥如此明确向代收點宣示“二選一”排他性政策,風險不小。

這種行為到底算不算“二選一”?值得深入探讨。不過,考慮到菜鳥在驿站這個快遞終端市場佔有率已經超過50%,有如此份額和規模的平台做出這樣的規定,有很大的風險。因為《反壟斷法》有明确的規定,一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就不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随随便便做相關的規定。

“快遞最後一公裡”的競争關鍵

在此前舉辦的《電子商務法》頒布兩周年座談會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相關負責人在發言中曾經提到,電子商務裡面要理順創新和合規的關系。創新的本質是提高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而不是“走别人的路讓别人無路可走”。

這樣的話,同樣适用于“快遞最後一公裡”。這個領域涉及的相關方面衆多,有海量的驿站站點,承擔着快遞網絡末梢的關鍵角色,資料顯示,菜鳥驿站數量超過17萬個;更是有龐大的使用者,驿站的表現直接影響着他們的快遞體驗。

在快遞最後一公裡,謹防新的“二選一”

任何領域都應該鼓勵競争,隻是要看如何競争。用創新的方式競争,提高社會資源配置效率,給各方帶來價值,就值得鼓勵。反之,用強硬的方式去壓制産業鍊各方,雖然能獲得短期利益,但是長此以往,隻能讓自己的發展之路越走越窄。

安徽省農業科學院副院長趙皖平認為,快遞業作為流通産業鍊末端服務系統,關系到驿站商戶及從業者的基本利益。壟斷潛規則殘存,損害快遞從業者、消費者權益。

在“快遞最後一公裡”領域,菜鳥作為平台,應該做的,是讓驿站能真正賺到錢,讓使用者在取件的時候有便捷的體驗,而不是其他。

是以,“快遞最後一公裡”的競争,絕不是看現在誰的拳頭硬,而是看誰能為這個領域上遊的電商平台、中遊的快遞公司、下遊的驿站以及最終的消費者帶來價值和更好的體驗。

站在這個角度來看,菜鳥和多多買菜的訴訟判決,如果能就此掀起一場“快遞最後一公裡”未來良性、可持續發展的深入探讨,就再好不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