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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送出辭職信,為何法院還認定是協商一緻解除?|案例研究

作者:勞動案例庫
員工送出辭職信,為何法院還認定是協商一緻解除?|案例研究

【裁判要旨】

用人機關當庭自述其公司沒有于2023年8月4日以王某連續12個月内累計缺勤5天以上向其作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但王某的直屬上司于2023年8月4日向王某發送《員工懲戒處理通知書》早于王某送出書面辭職信,再綜合雙方當事人有關王某離職過程的陳述,法院采納王某關于送出書面辭職信系基于用人機關告知其可避免将違紀解除通知放入其個人檔案的主張,進而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系由用人機關提出并與王某協商一緻解除,用人機關應支付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案情簡介】

王某于2012年3月28日入職北京某公司,考勤方式為面部識别。雙方于2017年3月28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系于2023年8月4日解除。王某實際出勤至2023年8月4日,北京某公司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及公積金至2023年7月,發放工資至2023年8月4日。

王某主張直屬上司張某于2023年8月4日通過微信語音電話口頭向其告知公司将其辭退,并于當日下午向其發送《書面懲戒處理通知書》,該通知書記載“在工作中存在曠工、或在考勤制度上弄虛作假,連續缺勤三天以上,或連續12個月内累計缺勤5天以上”的事由不存在,故屬于違法解除。

北京某公司主張王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王某2023年第一季度工資按照全勤全額發放,2023年6月6日經查實王某在2023年第一季度存在曠工行為,故未發放王某2023年第二季度績效獎金,未按曠工扣除王某2022年10月及11月工資。北京某公司送出了辭職信、稽核表、辭職員工告知書。王某認可辭職信的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王某稱張某在2023年7月14日左右告知其有對其的匿名舉報郵件,舉報王某玩手機、陪人聊天不幹活,北京某公司行政組組長翟某于2023年7月29日、30日左右在辦公室告知其如不自己辭職就将《懲戒處理通知書》放到其個人檔案中,其當天未回複,此後張某多次勸其離職,其于2023年8月4日20:00左右到北京某公司,張某告知其必須簽辭職信,如不簽就将《懲戒處理通知書》放進其個人檔案,且影響其以後找工作、孩子當兵,其基于此情況于2023年8月4日21:00左右在公司填寫了辭職信、交接稽核表、辭職員工告知書,其簽訂辭職信并非自願,是在公司誘導、逼迫下簽訂的。

王某主張北京某公司屬于違法解除,要求其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雙方是以産生争議并訴仲裁委員會。

員工送出辭職信,為何法院還認定是協商一緻解除?|案例研究

【裁判結果】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裁決駁回王某違法解除賠償金的仲裁請求;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23)京0115民初25912号民事判決支付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41785.57元。

員工送出辭職信,為何法院還認定是協商一緻解除?|案例研究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機關:用人機關必須確定所有的管理制度、規定和工作流程都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并在日常營運中切實執行。例如,考勤制度、懲戒規定等都應當清晰明确、合情合理,并在員工入職時給予充分的教育訓練和解釋。在處理員工關系時,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絕不能采用脅迫或欺詐的手段威脅員工。否則,即便員工送出了辭職信,如果能驗證證明是非自願情形下送出的,法院也有可能會推定這是雙方協商一緻後的解除勞動關系。

提示勞動者:在處理離職等問題時,應尊重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不當手段或言辭的影響。在決定辭職前,應全面了解可能産生的後果,并確定自己的辭職行為既合法又合規。如果受到雇主的不當威脅或誘導,勞動者完全有權拒絕雇主的辭職提議,并可以要求雇主出具書面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

聲明:文章内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