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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信用卡衍生而來的貸款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作者:法家說法
拖欠信用卡衍生而來的貸款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文丨鐘 欣(二審承辦法官) 王 碩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轉自:刑事備忘錄,轉載僅為學習、交流、普法之用,向版權人表示感謝!

裁判要旨

依附于信用卡的貸款産品與普通的信用卡透支有顯著差別,應當認定為一種銀行信用貸款而非信用卡透支。因信用卡持卡人無法歸還該部分貸款而産生的糾紛,不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應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或以貸款詐騙類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号 一審:(2017)京0105刑初807号 二審:(2017)京03刑終416号

  

案 情

  

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智勝。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智勝于2009年12月申請辦理廣發銀行信用卡一張,後持該卡在北京市朝陽區等地透支消費,透支本金共計2.36萬元。後經銀行多次催收,超過3個月仍未還款。為逃避處罰,王智勝于2016年12月31日還款100元。被告人王智勝後被民警查獲歸案,現已還清欠款本金。

  

王智勝自2005年來京務工,工作機關為海南某公司北京分公司。2009年其擔任生産部副經理,月薪4000元。2012年公司合作終止,其繼續留在北京工作,育有二子一女。2009年11月24日,經廣發銀行業務員電話銷售,王智勝申請了廣發銀行信用卡。2009年12月3日,廣發銀行将額度為2.3萬元的信用卡發放給王智勝。

  

财智金業務系廣發銀行提供的通過信用卡辦理的個人小額貸款業務,由持卡人提出申請,銀行稽核後按照固定額度準許,一次性打入持卡人另一張借記卡中。王智勝共通過廣發銀行信用卡申請過3筆财智金貸款。第一筆為2011年11月3日申請,預借款為1萬元,分12期還款;第二筆為2013年3月16日申請,預借款為1萬元,分12期還款,均為廣發銀行業務員電話向王智勝推銷,王智勝同意辦理并按時還清了上述貸款。本案涉及的第三筆貸款為24期共計4.5萬元的财智金業務,2014年2月26日廣發銀行将錢款一次性打入王智勝個人工商銀行借記卡中,王智勝每月需向其廣發銀行信用卡中還款(本金+利息+手續費)約2400元,24期滿王智勝需連本帶息還款共計約58670元,年息約15%。在此期間,王智勝存在正常使用該信用卡進行小額透支消費的情況。

  

涉案期間(2014年2月至2016年12月),王智勝合計向廣發銀行信用卡還款3.44萬元,其中包括13期本金(未還清)與其他透支消費。截至2017年1月10日案發,王智勝尚欠廣發銀行财智金本金2.36萬元,賬單利息、滞納金、賬單分期手續費2.2萬元,财智金手續費等費用5.46萬元,合計欠款總額10萬元。因公司停止給王智勝報帳房租,加之2013年其妻子懷孕後無工作收入,其工資隻有4000餘元,其借财智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繳納房租及維持家庭生活開支。

  

2015年年中,王智勝發現自己無力還清借款和高額手續費,與銀行協商不成,就多次拒絕接聽催收電話。期間,王智勝更換了機關、住宅及電話,均未通知銀行。廣發銀行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撥打王智勝手機、機關電話及住宅電話共計26次,上門通知一次,間隔最短為4天,最長為3個月。王智勝隻接聽兩次并表示無能力還款。2017年1月10日,廣發銀行報案。同日,民警将王智勝抓獲。

  

2017年1月20日,王智勝妻子向王智勝廣發銀行信用卡還款2.36萬元,稱系本金。王智勝于2017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審。取保期間、一審庭審前,廣發銀行繼續向王智勝催收利息,其與廣發銀行達成協定,一次性還款2萬元,與廣發銀行兩清。

  

審 判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王智勝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王智勝具有如實供述、退賠本金等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故判決:被告人王智勝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一審宣判後,王智勝不服,提出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其與廣發銀行之間系貸款債務糾紛。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沒有認定王智勝與廣發銀行之間存在财智金借貸關系的事實,将王智勝拖欠廣發銀行财智金本金、利息、滞納金及手續費等費用的行為一概認定為信用卡惡意透支行為,對案件事實認定有誤。涉案的财智金應當認定為王智勝與廣發銀行之間的預借款業務,屬于民事借貸關系,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該案在一審審理期間,王智勝已與廣發銀行達成協定,一次性給付廣發銀行2萬元,雙方就該筆财智金業務已經結清。

  

王智勝主觀上缺乏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認定其具有惡意透支的主觀故意和惡意透支的客觀行為缺乏證據支援。是以,王智勝無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亦無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的客觀行為,其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北京三中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807号刑事判決,發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後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撤回公訴。

  

評 析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的認定有兩個要素,一個是惡意,一個是透支。近年關于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讨論,多集中于對惡意的認定上,而對于另一要素透支的争議較少。然而,随着信用卡向着更加自由化、便利化、綜合化的消費信用貸款産品過渡,信用卡的授信方式、還款方式等也随之演進,一些金融産品不斷湧現。[1]和本案例中出現的廣發銀行财智金業務類似,近年來許多銀行依托信用卡推出了專項現金分期業務。對于這類依附于信用卡的分期業務,有人将之稱作信用卡衍生貸款服務,或專項分期貸款服務,[2]有人因其類似于貸款,給其起名類貸款業務。[3]為行文友善,筆者将其稱為信用卡衍生貸款。讨論王智勝的行為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需要明确的一個基礎問題是,類似于廣發銀行推出的财智金業務等信用卡衍生貸款,其本質是否為信用卡透支?這也是本案的争議焦點,其性質的認定牽涉本案的法律關系是民事糾紛還是信用卡詐騙犯罪,抑或貸款詐騙類犯罪,關系到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問題。

一、信用卡及信用卡透支業務模式

  

要讨論該類業務是否為信用卡透支,首先需要明确什麼是信用卡,信用卡的業務模式是怎樣的。2004年全國人大《關于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對刑法規定的信用卡含義作出的解釋為:“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有觀點據此認為,信用卡的功能包含信用貸款,是以此類依附于信用卡的貸款屬于信用卡業務,可以認定為信用卡透支。對這一觀點,雖然這個定義對信用卡作了規範解釋,但是并不能突出信用卡的本質特征,亦不可簡單以該解釋出現了“信用貸款”,就認為信用卡衍生貸款當然屬于信用卡透支。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夾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準貸記卡兩類,貸記卡是指發夾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内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卡;準貸記卡是指持卡人須先按發夾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餘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夾銀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内透支的信用卡。2011年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信用卡是指記錄持卡人賬戶相關資訊,具備銀行授信額度和透支功能,并為持卡人提供相關銀行服務的各類媒體。信用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利用具有授信額度和透支功能的銀行卡提供的銀行服務。由此,筆者将信用卡及信用卡業務的特征提煉出以下幾點:

  

1.信用授信。信用卡是發夾行基于持卡人的個人信用而向其發行的一種貸記卡,銀行向持卡人授信的依據僅僅是信用。

  

2.發夾行稽核信用卡申請人資質。由于是信用授信,為控制風險,發夾行就需要稽核申請人身份資訊、工作收入等資信情況。《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四十一條規定:“發夾銀行應當對信用卡申請人開展資信調查,充分核實并完整記錄申請人有效身份、财務狀況、消費和信貸記錄等資訊,并确認申請人擁有固定工作、穩定的收入來源或可靠的還款保障。”理論上講,信用卡是有嚴格的申請、稽核、準許、發放流程的。

  

3.額度。同樣,由于是信用授信,銀行給予或調高信用卡的信用額度,是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狀況進行的綜合授信。雖然有臨時調高授信額度服務,但也是銀行依據持卡人的資信狀況及曆史用卡情況提供的小幅度、短時間臨時超出授信服務。

  

4.消費。雖然信用卡也具有一定的存取現金、轉賬功能,但其主要功能是消費支付。

  

雖然從本質上講,信用卡的透支功能也是一種基于持卡人信用的貸款,但信用卡的辦理方式和流程不同于一般貸款,稽核标準相較為低,并且額度上比一般貸款更為保守,主要用途在于日常消費。此外,信用卡與一般貸款相比,還呈現循環授信――循環還款模式,雖然還款可以分期,但期限一般較短,屬于短期貸款。總結起來,信用卡是一種小額、循環、信用免擔保的消費信貸業務。[4]

  

二、信用卡衍生貸款業務模式

  

信用卡衍生貸款業務的基本特征與信用卡透支存在以下不同:

  

1.從申請和審批方面。一般情況,信用卡衍生貸款業務通過銀行網站、APP或客服電話即可申請,無須送出新的證明材料,數日即可放款,極為便捷。隻有少數信用卡衍生貸款業務,銀行會按照普通貸款的稽核标準和程式,重新審查申請人的資信狀況,訂立專門的貸款合同。

  

2.從授信依據方面。多數信用卡衍生貸款也是信用授信,銀行根據信用卡的曆史使用情況确定申請人(也就是持卡人)資信狀況,決定是否準許,隻在汽車等專項分期貸款中,貸款人将通過分期貸款購買的車輛向銀行辦理抵押,這與信用卡有本質差别。一般信用卡消費所發生的債務并不存在擔保,是以更容易成為犯罪分子“空手套白狼”詐騙的對象,也就存在刑法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惡意透支行為進行規制的空間。[5]

  

3.從授信額度方面。信用卡是銀行針對個人的綜合授信,其透支額度是根據持卡人的信用記錄确定的。而大陸各商業銀行開展的信用卡衍生貸款,特别是涉及汽車、裝修等大額消費,額度可達十幾萬至數十萬元,遠遠超出了信用卡原透支額度,為原透支額度的十幾倍甚至幾十倍。雖然在信用卡的使用中,銀行可以臨時調整額度,但大多可上調原透支額度20%至1倍的金額,時間上通常不超過3個月。此類貸款額度與信用卡的基本透支額度相差極大,不應視作調高額度或者超授信額度服務。[6]

  

4.從使用限制方面。銀行向客戶限制該類貸款可以消費的類别,甚至同時限制了特定的商戶、營業網點,有的還有單次最低消費限制。而信用卡隻要求持卡人合法消費,并沒有具體使用用途的限制。

  

5.從貸款期限方面。信用卡每月為一周期,基于刷卡日與賬單日的間隔,以及各銀行還款日與賬單日的不同延時,每筆消費透支的還款期限至少15至20天,至多45至50天,即便開展一般的消費分期業務,通常至多12期,即12個月,屬于短期貸款。而信用卡衍生貸款期限通常至少1年,很多為1年以上。從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貸款通則》對貸款的分類看,貸款期限1年以上(不含1年)5年(含5年)以下屬于中期貸款,信用卡衍生貸款有很多為中期貸款。

  

6.從貸款、還款方式方面。信用卡是循環授信――循環還款,在卡額度内,透支次數和金額随意,在一個周期内還款後,下個周期重新開始。而信用卡衍生貸款是給持卡人發放的一筆固定貸款,在審批時已确定了還款總額、每期還款數額和息費,有些貸款産品還規定必須分期還款,消費金額累計計算至授予的額度止,不能在額度内循環使用。

  

7.從息費政策方面。信用卡消費和還款無需繳納額外費用。非自然人之間的借貸,一般不存在無息借款,信用卡透支則是一個例外。除非超期還款、取現等情況,信用卡正常消費透支一般不收取利息,目的是對短期、小額提前消費的鼓勵,解決個人經濟實力範圍内臨時資金不足的情況,友善日常生活。[7]而信用卡衍生貸款周期長、額度大,針對的是需要緩解資金長期周轉問題的客戶,開通該業務均以不同名稱收取一定手續費,并且無免息期,明顯不同于信用卡透支。

  

通過以上各方面的分析,可以大緻将信用卡衍生貸款歸納為:持卡人合法領用信用卡後,通過信用卡賬戶特别向銀行申請的(一般會)超出信用卡透支額度、具有特定用途和期限約定的貸款服務。

  

三、信用卡衍生貸款不是信用卡透支

  

表面上看,通過信用卡賬戶申請的這樣一筆專項用途的貸款,每月和消費透支還款一起通過信用卡償還。但這僅是新的貸款在資金貸、還過程中借了信用卡的“道”而已,其在審批流程、授信依據、授信額度、使用限制、貸款期限、放貸和還款方式、息費政策等諸多環節與一般的信用卡透支存在本質上的差別。如此之多的不同特征,雖然除去可能辦理抵押的汽車消費貸以外,二者本質上均為信用貸,但這項業務已經超出了信用卡服務的基本内容,突破了信用卡的正常透支功能,已經很難将信用卡衍生貸款歸入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信用卡詐騙罪中的信用卡透支範疇之中。

  

四、信用卡衍生貸款本質上是個人信用貸款

  

從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信用卡衍生貸款業務與信用卡透支存在本質差別。而通過刑法以外的民商事、經濟法規,特别是銀行有關法規來看,銀監會《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将信用卡透支與一般的個人貸款進行了區分。信用卡衍生貸款與個人貸款業務具有更多相似之處,實質上都是銀行準許給申請人一筆固定金額貸款,約定還款期數、每期還款金額,并收取息費的貸款業務。盡管銀行業内部在業務屬性上将相關業務歸屬于信用卡部門管理,然而刑事法認定犯罪時不僅應考慮行業内的業務操作手法,更應當重視其本質。[8]各個銀行的信用卡衍生貸款業務雖有差異,但本質都是持卡人與銀行間的另一獨立個人貸款合約,除汽車消費貸等有擔保的屬于個人擔保貸款外,其他則皆屬于一般個人信用貸款。

  

五、從拖欠信用卡衍生貸款行為違法性上評價

  

大陸對于發夾銀行與持卡人間的信用卡業務關系采用刑法調整,主要是基于大陸金融機構地位的特殊性,這無可厚非,但應嚴格控制刑法對該類違法行為的适用範圍,否則刑法可能淪為金融機構的“催債法”,分擔了本應由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防控任務。[9]貸款業務數額大、周期長,風險高于信用卡透支,稽核标準明顯嚴于信用卡申領條件,而信用卡衍生貸款業務附屬于信用卡業務,名為信用卡透支,實際上是銀行在申請人沒有相應擔保或資質的情況下,為規避貸款業務審批手續或者變相提高持卡人授信額度而違規辦理的業務,是銀行利用信用卡變相發放貸款,不符合銀監會的相關規定。

  

一方面,在額度上,根據2009年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發夾機構對信用卡授信額度及分期付款等業務的信用額度應合并計算。2011年銀監會《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五十五條規定:“發夾銀行不得為信用卡轉賬(轉出)和支取現金提供超授信額度用卡服務。信用卡透支轉賬(轉出)和支取現金的金額兩者合計不得超過信用卡的現金提取授信額度。”在核定的信用卡額度外對持卡人另行發放貸款,實際上突破了信用卡的綜合授信額度,削弱了額度控制風險的作用,信用風險随之增加。另一方面,在稽核标準上,除部分銀行的信用卡衍生貸款業務需要單獨審批外,大部分不再按照信貸業務的流程和标準進行審查,大幅降低貸款門檻。而銀行卻将随意調高額度、降低稽核标準而産生的篼風險轉嫁給持卡人和司法機關,在發生逾期時,一律訴諸于公權力予以解決,既加重了持卡人的責任,也不合理地利用了司法資源,而未盡稽核義務的銀行無需承擔不利後果,這顯然是不合理的。[10]

  

從司法機關角度,将此類情況納入信用卡詐騙罪來追究刑事責任,是将惡意透支的相關司法解釋作擴大了解,将銀行與個人之間普通的貸款糾紛上升到了刑事法律關系,納入刑法來追責,有違刑法的謙抑性,更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持卡人拖欠該種款項不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信用卡詐騙罪中的信用卡透支,出現相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認定為貸款詐騙罪或騙取貸款罪;不屬于貸款詐騙類犯罪的,應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在本案中,廣發銀行推出的财智金業務即是典型的信用卡衍生貸款業務,是依托于信用卡之名的個人信用貸款,屬于普通貸款産品而非信用卡透支。财智金額度是銀行在客戶信用卡固定額度外另行準許的一筆現金貸款,該筆貸款不是打入持卡人相應的信用卡内,而是一次性打入持卡人的某一借記卡;該筆貸款自打入持卡人借記卡後即視為貸出,不管持卡人是否使用、消費,都要開始收取手續費或利息;持卡人必須接受分期,此後每月按期償還本金及相應手續費,沒有免息期;提前償還未到分期雖可免收相應手續費,但卻轉而收取違約金,總之不像信用卡消費一樣可以免息使用一定時間。從罪刑法定原則和有效打擊銀行業違規變相放貸的角度出發,本案應認定屬于民事借貸關系,不宜通過刑事追責的方式來處理。

【注釋】

[1]羅強:“信用卡類貸款業務非罪探析”,載《中國檢察官》2018年3月(下)。

[2]徐銘勳、李鵬:“論信用卡詐騙罪中專項分期型貸款的性質――從刑法與其他部門法關系的角度觀察”,載《北京聯合大學學報》2017年第7期。

[3]羅強:“信用卡類貸款業務非罪探析”,載《中國檢察官》2018年3月(下)。

[4]徐志宏:《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中國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第3頁。

[5]徐銘勳、李鵬:“論信用卡詐騙罪中專項分期型貸款的性質――從刑法與其他部門法關系的角度觀察”,載《北京聯合大學學報》2017年第7期。

[6]徐銘勳、李鵬:“論信用卡詐騙罪中專項分期型貸款的性質從刑法與其他部門法關系的角度觀察”,載《北京聯合大學學報》2017年第7期。

[7]羅強:“信用卡類貸款業務非罪探析”,載《中國檢察官》2018年3月(下)。

[8]徐銘勳、李鵬:“論信用卡詐騙罪中專項分期型貸款的性質^從刑法與其他部門法關系的角度觀察”,載《北京聯合大學學報》2017年第7期。

[9]羅強:“信用卡類貸款業務非罪探析”,載《中國檢察官》2018年3月(下)。

[10]羅強:“信用卡類貸款業務非罪探析”,載《中國檢察官》2018年3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