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勞動關系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求職的小夥伴
勞動合同藏“存在某種問題或陰謀”
這些風險與騙局需警惕!
達成用工意向後,有的用人機關以種種借口拒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有的用人機關簽訂合同後沒有給勞動者一份合同文本留存
有的用人機關簽訂的合同中缺少工作崗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具體資訊
如出現上述情況
勞動者到崗工作後
合法權益缺少保障
防範提示
01
勞動者在入職前一定要仔細閱讀并認真簽訂勞動合同,尤其要核實清楚涉及個人權益的重點條款,這是對自身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
02
對于非全日制工作,可以訂立口頭協定,但應注意留存當初做出約定時的有關證據。
03
如因故未能簽訂合同、訂立協定發生糾紛,可及時尋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幫助,通過正規管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關于勞動合同
還有這些知識點
請務必了解!
試用期能不簽合同嗎?
試用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機關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機關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需要雙方簽字才算生效嗎?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機關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并經用人機關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轉正之後才簽勞動合同嗎?
無論用人機關是否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均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可以補簽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七條,用人機關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機關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内容随便定?
有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機關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号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有必要留存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是用人機關與勞動者之間确立勞動關系、明确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定。《勞動合同法》明确: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機關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并經用人機關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機關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用人機關應當将訂立的勞動合同文本傳遞勞動者一份留存。如未将勞動合同文本交給勞動者留存,勞動者手中沒有勞動合同文本,一旦發生糾紛,可能會增加勞動者維權難度。勞動者可以向用人機關提出要求,請其給自己一份勞動合同文本留存,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請其責令用人機關改正。
勞動合同丢了怎麼辦?
若勞動者本人儲存的勞動合同遺失,可與用人機關協商,采取影印用人機關儲存的勞動合同文本并由雙方簽字蓋章或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等方式。
沒有合同怎麼證明勞動關系?
根據《關于确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機關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機關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機關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第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機關負舉證責任。
非全日制用工無需簽訂書面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定。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機關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