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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離婚冷靜期殺妻案”宣判,“冷靜期”真能讓雙方冷靜嗎?

作者:翎翎玖

“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婚,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到正式發放離婚證之間的一段時間,這段期間内,任何一方後悔,撤銷申請都可以終止離婚程式。這聽起來既防止了夫妻雙方沖動離婚,也有利于家庭以及社會的穩定,該項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大陸實施,目前已經過了三年多。在這三年多的實踐中,“離婚冷靜期”真的起到了它預想的作用嗎?

2023年7月20日,一名女子被一名男子當街殺害,經調查,這名女子與這名男子是處于離婚冷靜期的夫妻,“離婚冷靜期殺妻案”引起了全國人民對于“離婚冷靜期是否有必要”的思考。

案件經過

周某于2008年與趙某結婚,2023年7月7日周某與趙某在民政局簽署離婚申請書,7月20日,趙某約周某見面,态度強硬,周某擔心趙某做出過激舉動,報警之後趙某不願意去派出所,是以周某攜親友一同去見趙某,見面過程中,趙某當街殺害了周某,周某親屬也受到了一定的傷害。

死刑!“離婚冷靜期殺妻案”宣判,“冷靜期”真能讓雙方冷靜嗎?

醫護救援現場

廣州市檢察院于2023年10月作出的起訴書顯示,周某提出離婚的主要原因是趙某長期對其家暴,提出離婚之後趙某也多次以電話、微信等方式脅迫周某與其見面,并揚言要殺害周某家人。

死刑!“離婚冷靜期殺妻案”宣判,“冷靜期”真能讓雙方冷靜嗎?

鑒定意見通知書

2024年3月21日,該案在廣州中院開庭審理,在庭前會議中,趙某家屬否認趙某故意殺人并提出是周某預謀殺人,在庭審中,周某家人提供了趙某家暴、虐待、威脅周某的一系列證據,最終法院宣布擇期宣判,周某家人表示,不要賠償,望判死刑。2024年4月2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趙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死刑!“離婚冷靜期殺妻案”宣判,“冷靜期”真能讓雙方冷靜嗎?

4月25日,趙某被判死刑

回過頭來看,在該案件中,如果沒有離婚冷靜期,在周某提出離婚申請的時候立刻就可以離婚,是不是就不會發生這樣的慘劇了呢?網友們對此議論紛紛。

網友1:結婚才需要冷靜期,離婚都是深思熟慮過的,哪裡還需要額外的冷靜期

死刑!“離婚冷靜期殺妻案”宣判,“冷靜期”真能讓雙方冷靜嗎?

總是說現在年輕人離婚率高,是以出台一個離婚冷靜期減少沖動離婚,但是為什麼不從根源抓起,沖動結婚減少了沖動離婚是不是也能減少?能沖動離婚的是不是很多都是因為結婚時沒考慮周全的?大家都冷冷靜靜的選擇結婚對象是不是也能提高婚姻的穩定性?

網友2:離婚又不是不能複婚,為啥程式這麼複雜?

死刑!“離婚冷靜期殺妻案”宣判,“冷靜期”真能讓雙方冷靜嗎?

整天提倡婚姻自由,兩個人去民政局幾分鐘就可以結婚,為啥要離婚卻這麼麻煩呢?就算離婚之後發現還有感情,還是舍不得,那也還可以複婚啊,為什麼非要離婚自由這麼難實作呢?

網友3:離婚可以有冷靜期,但必須是有前提的,不是無條件的冷靜

死刑!“離婚冷靜期殺妻案”宣判,“冷靜期”真能讓雙方冷靜嗎?

本來大陸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隻适用于雙方自願協定離婚的情形,如有家暴等情況可以選擇訴訟離婚,訴訟離婚不受“冷靜期”的限制。但是為什麼這麼多女性不選擇訴訟呢?這就不得不說“家暴”這個行為界限很模糊,收集證據很難,調解人員還要例行勸和,導緻訴訟離婚也很難,周期也很長,如果第一次判決判不離,那就必須得等到半年後才能第二次提起訴訟。

網友4:家暴報警都沒用,要麼不管要麼勸和

死刑!“離婚冷靜期殺妻案”宣判,“冷靜期”真能讓雙方冷靜嗎?
死刑!“離婚冷靜期殺妻案”宣判,“冷靜期”真能讓雙方冷靜嗎?

孩子不止隻有考公考編一條路可以走,但是媽媽的生命隻有一次,是以媽媽們,千萬不要為了還沒有發生的事情委曲求全,如果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脅,一定一定要救自己于水火,盡最大的努力離開。

網友5:隻有一方想要離婚的情況是很難離掉甚至是離不掉的

死刑!“離婚冷靜期殺妻案”宣判,“冷靜期”真能讓雙方冷靜嗎?

兩個人過日子,為什麼非要兩個人都同意散夥才能散夥呢?難道不能是有一個人不滿意這種生活而單方面結束嗎?雖然訴訟離婚不需要雙方同意,但前文也說過,訴訟離婚也很難,基本還是要經過調解,然後半年後在提起訴訟,這半年和“離婚冷靜期”的差別在哪裡呢?甚至時間還更長……

網友6:婚姻隻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工具,至于這中間要犧牲誰都不重要

将這些極端的,有危害社會傾向的人圈在婚姻之内确實對社會的穩定有益,但這些同樣在婚姻中生命财産承受威脅的人的利益呢?誰來保障她們的安全?為了大衆的利益犧牲一小部分人的利益甚至是生命真的是正确的嗎?

通過網友們的讨論可以看出來,大家對于現行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反對多于贊成,認為該制度妨礙了大陸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的解釋,并且在該制度實踐的三年中,“冷靜期”期間出現的惡性事件層出不窮,是以很多人呼籲廢除“離婚冷靜期”。那麼,“離婚冷靜期”到底是在什麼時代背景下提出的呢?現在還适不适用了呢?

◆“離婚冷靜期”提出的背景

在2003年之前,大陸離婚需要一個月的審批期,2003年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該審批期,大陸成為了離婚最便捷的國家。可是2003年之後,大陸登記離婚的比例不斷增加,之前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幾乎對半,到2019年,登記離婚占據所有離婚中的86%!并且複婚人數也不斷增加,正是在登記離婚率和複婚率雙高的背景下,大陸出台了“離婚冷靜期”制度,希望能有效遏制沖動離婚。

◆“離婚冷靜期”制度實施的利弊

一條法規制度能釋出并實施,一定有他的利處。30天的“離婚冷靜期”确實可以拯救很大一部分沖動離婚的家庭,可以讓提出離婚的一方在“冷靜期”期間好好思考兩人的關系,也可以讓另一方有機會去挽留,對于大陸偏高的登記離婚率确實有效果。但是法律法規具有滞後性,“離婚冷靜期”帶來的弊端也是不容忽視的。如果夫妻雙方的關系已經非常破裂,已經經過了深思熟慮去申請離婚,“冷靜期”輕則會延長雙方痛苦的時間,重則“夜長夢多”,萬一有一方在“冷靜期”期間就财産分割、子女撫養權等協定好的内容有異議,或者是後悔了不想離婚了,這離婚就又得重新開始協商,如果對方不配合,整個流程的時間又被無限延長,更嚴重的如同本文案例中的情況,“冷靜期”是将被家暴被虐待一方置于危險之中,是以“離婚冷靜期”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結語

“離婚冷靜期”的實施本就是有前提的,存在家暴,虐待等情況可以不受“冷靜期”的限制,可是大陸現在對于家暴認定還不夠清晰,處罰也相對較輕,是以要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僅僅廢除“離婚冷近期”治标不治本,更應該做的是有家暴情況的時候報警可以切實的保護受害者,而不是和稀泥般的勸和,也不是以孩子的前途威脅被害者委曲求全,更不是以犧牲被害者一人來尋求社會的穩定!

對于“離婚冷靜期”,您有什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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