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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人民法院案例庫“侵犯商業秘密罪”裁判要旨彙總

作者:山西太原常律師

首批人民法院案例庫“侵犯商業秘密罪”裁判要旨彙總

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

首批人民法院案例庫“侵犯商業秘密罪”裁判要旨彙總

一、伍某、李某等侵犯商業秘密、侵犯著作權案——洩露遊戲源代碼、架設及營運網絡遊戲私服網站等行為的刑事認定

入庫編号:2023-09-1-162-016

審理法院: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号:(2012)海刑初字第3240号、(2012)刑終字第5321号

關鍵詞:刑事 侵犯商業秘密罪 侵犯著作權罪 遊戲軟體 源代碼 不正當競争

基本案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伍某在2010年擔任珠海某軟體有限公司進階開發經理期間,為換取被告人李某手中的其他遊戲引擎,違反其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合同約定,擅自将該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網絡遊戲《劍俠世界》的程式源代碼通過QQ郵箱發送給被告人李某。2011年6月至10月間,被告人李某通過他人将上述非法擷取的遊戲軟體源代碼編譯成遊戲《情緣劍俠》伺服器終端程式,後夥同被告人孫某、宋某租用國外伺服器運作該遊戲,私自架設伺服器(簡稱“私服”)、制作并開設網站經營網絡遊戲《情緣劍俠》,招攬客戶注冊登入該私服遊戲網站成為玩家或會員,後利用遊戲中的充值項目,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收取客戶的充值費以營利。經鑒定,《情緣劍俠》遊戲程式的代碼檔案與金山公司合法所有并營運的《劍俠世界》遊戲程式的代碼檔案内容完全一緻。該私服遊戲注冊會員達1萬餘人,非法經營額人民币110餘萬元。2011年10月,被告人孫某、宋某二人将《情緣劍俠》遊戲程式及私服遊戲網站平台,以人民币58萬元的價格整體轉讓給被告人袁某、熊某等人,并将該私服遊戲全部程式檔案複制轉交。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間,被告人袁某、熊某等人繼續經營維護該私服遊戲網站,發展注冊會員達4萬餘人,非法經營額為人民币40餘萬元。2012年1月11日,被告人孫某被抓獲;當天,民警在孫某帶領下将被告人宋某抓獲;後被告人李某、袁某、熊某、伍某先後被抓獲歸案。案發後,被告人孫某賠償被害機關經濟損失人民币50萬元。被告人宋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币6萬元,扣押在案;另被告人李某銀行賬戶内違法所得人民币113 213.58元被依法當機在案。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刑初字第3240号刑事判決,一、被告人伍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币二十萬元;二、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币一百萬元;三、被告人宋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币九十萬元;四、被告人孫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币三十萬元;五、被告人袁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币三十萬元;六、被告人熊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币三十萬元;七、在案當機及扣押贓款人民币十七萬三千二百一十三元五角八分及其孳息一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被告人李某、孫某提出上訴。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李某、孫某均申請撤回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一中刑終字第5321号刑事裁定,準許其二人撤回上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伍某為擷取他人手中的遊戲引擎程式,違反約定及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将其掌握的計算機源代碼程式用于交換,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應予懲處;被告人李某、孫某、宋某、袁某、熊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許可,複制其計算機軟體,并在私自架設的伺服器上運作,擷取巨額利潤,情節特别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應予懲處。在案證據顯示,被告人袁某、熊某從被告人孫某、宋某處購得《情緣劍俠》私服遊戲,後繼續經營和維護該私服遊戲網站,招攬和發展玩家登入該私服遊戲,收取客戶充值費的行為,實質上仍是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網際網路向公衆提供屬于權利人的網絡遊戲服務,系未經該遊戲的正版軟體《劍俠世界》著作權人許可而擅自複制發行,其行為完全符合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構成。被告人袁某、熊某與袁某等人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的經營數額高達40餘萬元,私服遊戲網站注冊會員達4萬餘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應認定具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在犯罪中,雖然各被告人分工不同,但均共謀實施犯罪,且互相協作、配合,應認定為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不僅與被告人孫某、宋某合謀實施犯罪,且其将非法擷取的涉案源代碼編譯成盜版軟體程式,為其三人順利架設和營運私服遊戲網站提供了核心基礎和前提,在整個侵犯著作權的共同犯罪中地位與作用至關重要,不宜認定為從犯。鑒于本案六名被告人到案後及在庭審過程中均能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認罪态度較好;且本案部分違法所得已起獲并當機在案;被告人孫某到案後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現,并在家屬配合下積極賠償了被害機關50萬元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機關的諒解;被告人宋某在其家屬協助下主動退繳了部分違法所得,應對該六人根據各自情節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蓄意将涉案程式源代碼編譯為私服遊戲軟體,對整個侵犯著作權犯罪活動起着源頭性影響,作用較大,在量刑時亦應酌予展現。本案當機及扣押在案的贓款及其孳息,系本案部分被告人的違法犯罪所得,應依法予以沒收。

裁判要旨

商業秘密權利機關的雇員違反與機關的保密協定約定,向他人洩露作為本機關商業秘密的網絡遊戲源代碼,給機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按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将非法擷取的他人網絡遊戲源代碼編譯成網絡私服遊戲軟體并營運以營利,或受讓經營網絡遊戲私服網站的,均應按侵犯著作權罪論處。商業秘密權利人損失數額難以計算的,可根據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所得認定。

二、葉某某、趙某某、宋某侵犯商業秘密案——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中,商業秘密權利人的損失認定

入庫編号:2023-09-1-162-017

審理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号:(2014)築民三(知刑)初字第1号

關鍵詞:刑事 侵犯商業秘密罪 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的損失 研發成本

基本案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害機關某公司自成立初始就投入大量資金及人力進行反滲透水處理領域的技術研發及更新改造,取得了一系列的核心自主知識産權,形成了生産工藝、配方及專用生産裝置等專有技術。該公司作為國内最大的複合反滲透膜專業化生産企業,自從成立以來逐漸建立了安全保密制度和措施,先後制定了《保密工作管理辦法》《競業限制制度》等制度措施。公司通過制定和實施上述保密措施和制度,對經營過程中形成的各項經營資訊,相關産品研發、制造過程中形成的技術方案、工藝流程、圖紙等技術資訊采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制定了嚴格的保密制度。

  被告人葉某某2004年7月大學畢業即進入某公司工作,先後擔任工廠中的房間生産主管、物流中心任副主任、區域銷售經理等職,2010年12月21日,葉某某與公司簽訂《保密協定》,2010年12月30日簽訂《競業限制協定》。被告人趙某某2004年8月大學畢業即進入某公司工作,先後擔任研發中心工藝研究與過程控制主管、膜片工藝員、膜片工廠中的房間生産主管兼膜片工藝員、研發中心工藝研究工程師等職, 2010年12月30日,趙某某與公司簽訂《保密協定》,同日簽訂《競業限制協定》。被告人宋某2004年8月大學畢業即進入某公司工作,一直從事公司覆膜、刮膜、元件生産裝置的研究、設計、開發等工作,任裝備部電氣工程師,2010年12月30日,宋某與公司簽訂《保密協定》,同日簽訂《競業限制協定》一份。

  被告人葉某某從2010年5月17日起任某公司西南區銷售經理,其違反保密制度,從該公司電腦系統複制客戶資訊,并連同供應商資料、價格資訊等其他涉密資料私自儲存,其于2011年1月從某公司辭職。被告人趙某某違反保密制度,複制某公司小線3複膜總圖、小線刮膜改造總圖、02刀槽圖等涉密資料後儲存在筆記本電腦上,其于2011年4月從某公司辭職。被告人宋某違反保密制度,擅自将該公司PS溶液及LP/ULPPVA配制配方、工藝參數、配制作業流程等涉密檔案刻錄成CD光牒帶回家中,其于2011年5月24日從某公司辭職。

  2010年底、2011年初,被告人葉某某與彭某(另案處理)商量經營反滲透膜,後二人邀約被告人趙某某、宋某參加,四人共謀成立公司,2011年4月13日嘉某公司注冊成立,銷售反滲透膜。2011年7月20日,彭某成立水處理門市部,為嘉淨源公司生産反滲透膜。

  三人于2011年初從某公司陸續辭職之後,2011年4、5月起,被告人宋某在其掌握的某公司小線3複膜總圖、小線刮膜改造總圖、02刀槽圖等技術圖紙基礎上,按被告人趙某某所提工藝要求進行修改,設計、制作生産反滲透膜裝置并調試。2012年2月,被告人宋某将裝置調試好後,水處理門市部開始生産反滲透膜,并發貨給彭某以嘉某公司名義進行銷售。嘉某公司、水處理門市部經營過程中,彭某主要負責銷售,被告人葉某某負責總的協調管理,被告人宋某負責水處理門市部生産裝置、發貨及管理,被告人趙某某負責生産工藝及配方。在水處理門市部生産反滲透膜過程中,被告人趙某某使用了某公司PS溶液及LP/ULPPVA配制配方、工藝參數、配制作業流程等技術資訊。葉某某将某公司供應商、客戶資訊等經營資訊交給彭某,由其為嘉某公司、水處理門市部聯系采購、銷售等經營事宜。

  案發後,從被告人宋某處查獲筆記本電腦一台,該電腦上有宋某記載截至2013年3月,水處理門市部生産反滲透膜179176支。

  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築民三(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決:一、被告人葉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2萬元;二、被告人趙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1萬元;三、被告人宋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1萬元。宣判後,公訴機關未提出抗訴;三被告人均服判,未提出上訴。該案件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是:1、涉案經營資訊及技術資訊是否屬于某公司的商業秘密;2、三被告人是否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3、三被告人的行為是否給某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或造成特别嚴重後果,涉案鑒定報告,能否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關于焦點一,本案中,被害機關某公司的商品供、銷管道、客戶名單、價格等相關經營資訊及配方、工藝流程、圖紙等技術資訊是某公司多年的經營過程中開發形成、實驗研究的成果,并未對外披露,難以從公知管道獲得,具有非公知性。某公司運用其技術資訊生産的反滲透膜已經在市場上銷售,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目前公司擁有多個系列多個規格品種的複合反滲透膜産品,該公司的反滲透膜産品已遠銷多個國家和地區,在國内和國際市場上均具有較強競争力,其在經營過程中不斷開發的商品供、銷管道、客戶名單、價格等相關經營資訊為其建立固定客戶,建立互相信賴,減少采購、銷售等費用,增加銷售額度等起到積極的作用,其價值性和實用性是顯而易見的,要得到上述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需要投入相應的人力、物力。某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保密措施,與員工簽訂相應的保密協定,明确了其技術資訊、經營資訊的保護範圍、期限、具體的步驟,明晰了員工的保密義務,可見某公司對本案所涉的經營資訊及技術資訊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另司法鑒定結論明确載明:1、PS溶液配制配方、工藝參數及配制作業流程;2、LP/ULPPVA配制配方、工藝參數及配制作業流程;3、專用裝置中刮膜機圖及履膜機圖樣,上述技術資訊是某公司反複試驗研究的技術成果,可指導産品生産,在公知管道及其銷售産品中均很難擷取,具有“不為公衆所知悉”的性質;具有價值性和實用性;權利人對此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屬于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某公司的小線3複膜總圖、小線刮膜改造總圖和02刀槽圖圖紙屬于商業秘密。此結論與本案其他證據互相印證,能夠證明本案涉案經營資訊及技術資訊屬于某公司的商業秘密。

  關于焦點二,本案中,被告人葉某某原系某公司的西南區銷售經理,其違反保密制度,從該公司電腦系統複制客戶資訊,并連同供應商資料、價格資訊等其他涉密資料私自儲存,其與彭某及其餘被告人成立嘉某公司之後,将相關資訊告知彭某,嘉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相關采購機關和銷售客戶與沃頓公司有重合,可以證明嘉某公司使用了葉某某提供的相關經營資訊。

  被告人趙某某原系某公司的工藝研究工程師,其熟悉和了解分離膜材料,膜和膜組器及膜過程的研究和産業化工作,熟悉公司反滲透膜材料的研究開發和改性、膜配方的設計和優化、成膜機理、膜制備工藝開發及優化、組器制作工藝開發及優化、膜結構與性能、膜組器技術中試放大、膜組器制作工藝裝置等方面的研究成果,系PS溶液配制作業程式及配料單(2008年版及2010年版)、LP/ULPPVA配制作業程式(2010年版)的編制人。其違反保密制度,在辭職期間将某公司的上述技術秘密中的PS溶液、LP/ULPPVA配制配方、工藝參數及配制作業流程等私自拷貝。其在武勝門市生産反滲透膜的過程中,使用了其在某公司掌握的相關技術資訊。

  被告人宋某原系某公司電氣工程師,在職期間,主導負責根據反滲透膜生産工藝自主開發核心裝置的電氣控制系統研發和程式設計。其違反保密制度,将某公司的上述技術秘密中的小線3複膜總圖、小線刮膜改造總圖和02刀槽圖圖紙私自拷貝,在武勝門市設計制作生産反滲透膜裝置的過程中,其參考了上述圖紙,使用了某公司的技術秘密。

  本案中被告人葉某某、趙某某、宋某于2004年進入被害機關某公司工作,彼此互相明知各自的工作範圍和各自掌握的經營資訊和技術資訊。2010年底、2011年初,三被告人與彭某協商成立嘉某公司時也做了相應的分工,後在嘉某公司的經營過程中,三被告人也按照分工,違反某公司的保密制度和與某公司簽訂的保密協定,使用了所掌握的某公司的上述商業秘密。三被告人的行為系共同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關于焦點三,本案中,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某公司從2006年7月至2011年5月累計發生的用于生産反滲透膜的專有技術(包括PS溶液配制配方及其工藝參數及配制流程、LP/ULPPVA配制配方及其工藝參數及配制流程、小線3覆膜總圖紙、小線刮膜改造總圖、02刀槽圖圖紙)研發成本為2614.25萬元,某公司該項專有技術許可使用費損失金額不低于2614.25萬元。因該技術現在仍屬于某公司所有,被告人葉某某、趙某某、宋某已不再繼續使用該技術,且被告人等在實施侵犯他人商業秘密行為的過程中,僅是自己使用該技術,本案中并沒有該技術資訊已經喪失其秘密性的相關證據,故研發成本不宜計入因被告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給某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該鑒定報告不能作為認定本案被害機關損失的依據。

  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被侵犯,最直接的損失是其産品市場佔有率的減少,市場佔有率的減少必然導緻其利潤的減少。本案中被告人已利用某公司的技術資訊及經營資訊生産了17餘萬支反滲透膜産品并已基本銷售,故應當以某公司在正常的銷售價格下的利潤來計算其損失,即應以武勝門市部的生産支數乘以某公司在正常的銷售價格下的利潤得出某公司因被告人等侵犯其商業秘密所造成的損失。根據貴州緻遠司法鑒定所《關于葉某某等人侵犯貴陽時代沃頓科技有限公司商業秘密生産銷售反滲透膜産品扣除技術貢獻後的不當獲利金額的鑒定報告》,該鑒定報告計算了被告人等從2012年2月到2013年3月間生産銷售的ULP1812-50、ULP1812-75、ULP2012-100、ULP2812-200四種反滲透膜産品扣除技術貢獻後的不當獲利金額為262.83萬元,因該鑒定報告扣除了技術貢獻,故該鑒定報告不能單獨作為本案中被害機關的損失依據。該鑒定報告中援引了黔緻遠司會鑒字[2013]03号《司法會計鑒定報告》,該《司法會計鑒定報告》對某公司2012年度至2013年1月至3月期間的各型号反滲透膜銷售單支毛利進行了鑒定,載明了ULP1812-50G、ULP1812-75G、ULP1812-100G、ULP1812-200G在2012年度及2013年1-3月的合理的單支銷售利潤,經計算武勝門市部的該四種反滲透膜生産支數乘以某公司在該期間正常的銷售價格下的利潤得出某公司因被告人等侵犯其商業秘密所造成的損失為375.468萬元。

  本案被告人葉某某、趙某某、宋某實施了共同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導緻商業秘密的權利人375.468萬元的經濟損失,造成特别嚴重後果。被告人葉某某、趙某某、宋某在實施本案侵犯商業秘密犯罪過程中,彼此分工合作,被告人葉某某與現未到案的彭某邀約被告人趙某某、宋某,在出資成立嘉某公司,銷售産品的過程中,其地位、作用大于被告人趙某某、宋某,故對三被告人應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适用依法處罰。

裁判要旨

商業秘密的本質是資訊,并不因為侵權人的不法占有而使權利人完全喪失對商業秘密的所有權。是以,商業秘密的研發成本是否計入權利人損失以及計入的數額,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考量。侵權行為造成商業秘密喪失非公知性或者滅失的情形導緻權利人的競争優勢喪失,可以将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作為認定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依據。對于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可以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綜合确定。需要注意的是,以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作為認定損失的依據,隻适用于商業秘密已為公衆所知悉或者滅失的情形,而不應當擴大适用于其他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

三、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等侵犯商業秘密案——侵犯商業秘密罪中經營資訊類商業秘密及經濟損失的認定

入庫編号:2023-09-1-162-002

審理法院: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号:(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1204号、(2013)珠中法刑終字第87号

關鍵詞:刑事 侵犯商業秘密罪 經營資訊類商業秘密 客戶名單 價格體系 經濟損失

基本案情

珠海某公司系列印耗材生産企業。被告人餘某某原系被害機關珠海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在職期間負責該公司的經營管理;被告人羅某原系被害機關珠海某公司的銷售總監,負責公司的銷售工作;被告人李某原系被害機關珠海某公司的産品部經理,負責對公司産品進行分析,同時根據競争對手的價格情況,結合公司的産品成本,制定産品的價格建議,送出公司高層人員審定;被告人肖某原系被害機關珠海某公司的産品銷售經理,工作内容包括與客戶商談、制訂合同、安排訂單、發貨及貨款的跟蹤。餘某是羅某、李某、肖某的上司,羅某是肖某的直接上司。餘某、羅某、李某、肖某在日常工作中,能夠接觸并已掌握了珠海某公司的部分客戶名單、價格體系、産品成本等資訊。2010年12月下旬,上述四人均與珠海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和《保守秘密及限制競業協定》,履約期限自2010年12月下旬至2014年12月31日止。

  2011年1月12日餘某與江西商人黃某成立被告機關江西某公司,生産列印機用硒鼓等耗材産品,并成立被告機關中山某公司及香港某公司、美國某公司、歐洲某公司銷售被告機關江西某公司産品。餘某、羅某、李某、肖某竊取被害機關珠海某公司經營資訊,以此制定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部分産品的銷售價格體系,以明顯低于珠海某公司的産品價格向原屬于珠海某公司的部分客戶銷售相同型号的産品,給被害機關珠海某公司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1204号刑事判決:一、被告機關某公司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罰金人民币三千萬元。二、被告人餘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一百萬元。三、被告人羅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五十萬元。四、被告人肖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三十萬元。五、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十萬元。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餘某、羅某、肖某、李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珠中法刑終字第87号刑事判決:一、維持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1204号刑事判決第一、三、四、五項分别對上訴人中山某公司、羅某、肖某、李某的定罪部分。二、維持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1204号刑事判決第二項,即:上訴人餘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一百萬元。三、維持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1204号之一刑事判決對上訴人江西某公司的定罪部分。四、撤銷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1204号刑事判決第一、三、四、五項分别對上訴人中山某公司、羅某、肖某、李某的量刑部分。五、撤銷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1204号之一刑事判決對上訴人江西某公司的量刑部分。六、上訴人江西某公司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罰金人民币二千一百四十萬元。七、上訴人中山某公司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罰金人民币一千四百二十萬元。八、上訴人羅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十萬元。九、上訴人李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十萬元。十、上訴人肖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十萬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關于上訴人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訴訟代表人及其辯護人關于涉案的客戶名單、價格體系不屬于商業秘密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經查,珠海某公司的客戶名單、價格體系不僅包含了一般公知性資訊,還有客戶交易習慣、交易方式等内容,不具有一般的規律性,是珠海某公司在多年生産經營活動中開發積累獲得的獨創性智力勞動成果,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珠海某公司的客戶名單、價格體系已經為珠海某公司積累了穩定的客戶,能夠使該公司産品占領一定的市場佔有率并為其帶來經濟利益,具有經濟性、實用性。珠海某公司與餘某、羅某、李某、肖某均簽訂了保密協定,客戶名單和價格體系均以系統化編碼的形式出現,未掌握上述編碼内容的人即使拿到了上述客戶資料也無法解讀其中具體指代内容,可見珠海某公司已經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是以,珠海某公司的客戶名單、價格體系是不為公衆所知悉,能為其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其采取保密措施的經營資訊,屬于經營資訊類商業秘密。

  關于各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對原判決采信被害機關珠海某公司經濟損失計算方法提出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在本案一、二審期間,因上訴人江西某公司均未向人民法院送出其原始的财務會計賬冊等相關證據,緻使無法計算上訴人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因侵權所獲的非法利潤金額。為此,可以商業秘密權利人喪失的預期利潤計算其經濟損失。因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向涉案的客戶銷售與珠海某公司對應型号的産品,使珠海某公司喪失了與涉案客戶間的交易機會,再根據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竊取珠海某公司價格體系,低價銷售的事實,足以認定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惡意搶奪了珠海某公司的客戶。同時,廣東某司法會計鑒定所出具的〔2012〕會鑒字第xxx号《關于被害機關珠海某公司及其全資的子公司xxxx的NT-C0FX9等75種型号的一體碳粉盒産品2010年度的機關産品的利潤及毛利潤率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已證明珠海某公司74個型号産品營利,可以據此認定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的上述行為造成珠海某公司預期利潤的減少。另外,上述鑒定意見書中所述的平均毛利潤率是機關産品平均銷售利潤占機關産品平均銷售收入的比例,已扣除了機關産品平均銷售成本,故平均毛利潤率系實際扣除成本後的利潤率。是以,原判決采用江西某公司銷售與珠海某公司相同型号産品的數量×珠海某公司相應型号産品的平均毛利潤率﹦珠海某公司的經濟損失之計算方法并無不當。

裁判要旨

1.客戶名單、價格體是權利人在多年生産經營活動中開發積累獲得的獨創性智力勞動成果,不為公衆所知悉,能為其帶來經濟利益,具有經濟性、實用性并經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屬于經營資訊類商業秘密。

2.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侵犯的是權利人的無形财産權,與侵犯有形财産權不同,其損失并不一定表現為财産的直接減少,而是展現為無形财産價值的貶損和産品銷售市場被侵占,繼而造成權利人在正常情況下獲利的減少,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不僅表現為侵權人因侵權所獲的非法利益,還表現為權利人喪失的預期利潤。

四、紀某等侵犯商業秘密案——侵犯商業秘密罪中禁止令的适用

入庫編号:2023-09-1-162-020

審理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案号:(2021)滬0115刑初5190号

關鍵詞:刑事 侵犯商業秘密罪 緩刑 禁止令 考量因素

基本案情

涉案密點“共轭凸輪控制的上頭卡裝置”和“紙袋翻轉裝置”是被害機關的核心技術,分别于2020年4月9日和5月7日前構成不為公衆所知悉的技術資訊,研發價值分别為124.04萬元和83.31萬元。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紀某某、劉某某、王某、隋某某入職被害機關,分别擔任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機械設計主管。任職期間,各被告人均簽訂了《勞動合同》和《保密協定》。2019年3月至5月,四名被告人從被害機關離職。

  2018年12月,被告人紀某某、劉某某、王某合謀,共同出資成立某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019年4月,由某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控股成立某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生産、銷售與被害機關同類型的制袋機牟利。

  四名被告人從被害機關離職後,均進入某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人隋某某離職前,将被害機關的電子版機械圖紙複制、修改公司名稱後交由王某負責生産。王某使用上述圖紙生産制造了5台與被害機關相似的L型制袋機,銷售了2台,銷售金額265萬元。劉某某離職前,将其負責保管的存有被害機關全部電子版機械圖紙的硬碟予以備份,并将備份的電子版機械圖紙帶至某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使用至案發。

  2019年6月和8月,四名被告人共謀将涉案兩項技術資訊直接或者部分修改後,通過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方式對外公開。經鑒定,某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所申請的兩項實用新型專利分别與被害機關涉案兩個密點的技術資訊相同或實質相同。2021年5月11日,四名被告人被抓獲到案。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1)滬0115刑初5190号刑事判決:一、被告人紀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币十八萬元;二、被告人劉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币十五萬元;三、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币十五萬元;四、被告人隋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罰金人民币十萬元;五、禁止被告人紀某某、劉某某、王某、隋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内從事制袋機生産、銷售及相關經營活動;六、被告人紀某某、劉某某、王某、隋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未退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七、扣押在案的侵犯商業秘密的機械配件及移動硬碟、U盤、電腦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和銷毀。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涉案“共轭凸輪控制的上頭卡裝置”“紙袋翻轉裝置”兩項技術資訊,經鑒定均屬于不為公衆所知悉的技術資訊。被害機關主營制袋機生産和銷售,上述兩項技術資訊系該公司生産、銷售的L型制袋機的關鍵技術,能為該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商業價值和實用性。四名被告人原系被害機關的員工,在任職期間均簽訂了《勞動合同》和《保密協定》,明确約定對公司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故被害機關對上述兩項技術資訊采取了保密措施。據此,“共轭凸輪控制的上頭卡裝置”“紙袋翻轉裝置”兩項技術資訊構成被害機關的商業秘密。

  被告人劉某某、隋某某違反保密約定和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被告人紀某某、王某明知前述行為,仍擷取、使用和披露該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共同合謀、各有分工、互相配合,所起的作用基本相當。綜合考慮四名被告人坦白、認罪認罰、賠償被損失并取得諒解、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及其他情節,對其均适用緩刑并宣告禁止令。

裁判要旨

1.對犯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罪犯宣告緩刑,基于預防再犯罪的需要,可以根據犯罪情況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内從事與涉案商業秘密相關的生産經營活動。

2.在決定是否宣告禁止令,可以綜合考量下列因素:(1)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類型、數量;(2)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價值,對被害機關未來生産經營的影響程度;(3)實施商業秘密犯罪是否違反競業禁止、資格準入等職業要求;(4)再次披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可能性和便利性;(5)是否存在與所實施商業秘密犯罪密切相關的上下遊産業鍊;(6)再犯可能給被害機關、所在行業或公共利益導緻的後果。

五、林某某等侵犯商業秘密案——侵犯商業秘密罪中被害人損失數額的認定

入庫編号:2023-09-1-162-004

審理法院: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粵1302刑初1128号、(2018)粵13刑終361号

關鍵詞:刑事 侵犯商業秘密罪 損失認定 證據關聯性審查 原始證據比對 罪責刑相一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某、葉某某均系權利人公司原員工,先後離職後入職某某公司。權利人公司與某某公司為同業競争對手。2015年某日,葉某某在明知林某某已從權利人公司離職,并入職某某公司的情況下,将涉及權利人公司商業秘密的郵件發至對方郵箱内,以供林某某在某某公司使用。林某某接收檔案後,又将檔案發送到某某公司的同僚被告人鄭某某的郵箱,鄭某某将該檔案所包含的商業秘密資訊在調查同行企業産品裝置不良率資料時作為參考使用。另林某某還将包含了涉及權利人公司商業秘密的郵件發送給某某公司同僚蔡某仁等人,以供上述同僚在某某公司生産經營中使用。2017年3月24日王某(另案處理)将其在權利人公司擷取的未公開的生産工藝技術資訊檔案在鄭某某所在部門的微信群内共享,鄭某某則将該檔案儲存至其本人郵箱,并将該技術資訊在查詢某某公司産品實驗異常中進行使用。

  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7)粵1302刑初1128号刑事判決:被告人林某某、葉某某、鄭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判後,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訴。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8)粵13刑終361号刑事判決:上訴人林某某、葉某某、鄭某某均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三年,并處罰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三上訴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葉某某、林某某是在工作中發郵件披露資訊以及在工作中參考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鄭某某在工作中參考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三人行為目的在主觀上與為了金錢利益而直接盜取出賣商業秘密有本質上的差別,其主觀惡性較輕,此次觸犯刑律有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是以,量刑時酌情從輕。雖然現有證據證明林某某、葉某某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比鄭某某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小,但是,林某某有擷取、使用、轉發郵件允許他人使用的行為,葉某某有向他人發送郵件披露資訊、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行為,他們的主觀惡性比鄭某某大,在量刑時予以酌情區分。

一、關于編制生産計劃所花費的人力成本與市場情報成本是否應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導緻的損失的問題。涉案檔案所示的秘點所含的技術資訊是為了克服現有的液晶顯示屏的線上監測的不足,及時發現生産過程中的異常,提供一種新的液晶顯示屏的線上監測方法的技術方案,通過對液晶顯示屏的線上監測方法進行優化,特别對光學測試、膜厚測試環節重點優化。而這種優化過程必然要通過将技術方案調整與生産過程相結合對監測參數或名額、監測方法等進行反複實驗驗證。通過涉案檔案所示技術資訊所涉監測參數或名額、監測方法及線上分析儀器的布局可以了解到公司各個産品在ATS裝置的測試時間、公司的産能需求、提升良率的方法等。而公司的産能需求、提升良率的方法等資訊正是公司制定生産計劃調整生産營運規劃的重要參考依據,公司獲得以上技術資訊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長期艱辛的試驗摸索,是以,上訴人稱編制生産計劃所花費的人力成本等與本案沒有關聯,不應計算為其造成的損失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援。

二、廣東某司法會計鑒定所出具的龍某鑒字【2017】001号鑒定報告書關于“液晶面闆中陣列玻璃基闆的像素設計”以及産品參數監測資料所占的研發成本為32930026.23元為文檔外洩導緻資料中包含商業秘密洩露對權利人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金額之鑒定意見是否應予以認定。首先,該鑒定報告書中描述“經西南政法大學鑒定中心鑒定,《預算報告》中液晶面闆中陣列玻璃基闆的像素設計圖檔及相關産品參數監測資料屬于商業秘密,是權利人公司自主研發的涉案産品的研發成果”。經查,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預算報告》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并沒有提出:“液晶面闆中陣列玻璃基闆的像素設計圖檔及相關産品參數監測資料是涉案産品的研發成果。”的結論,僅提出:“液晶顯示屏線上監測”第1-3點、第6-9點,“液晶顯示屏陣列玻璃基闆設計”第1點,共8點技術資訊不為公衆所知悉。據此,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預算報告》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僅提出:液晶面闆中陣列玻璃基闆的像素設計及相關産品參數監測資料屬于商業秘密的鑒定意見,但并未提出:液晶面闆中陣列玻璃基闆的像素設計及相關産品參數監測資料是權利人公司自主研發的涉案産品的研發成果這一鑒定意見,即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未能證明液晶面闆中陣列玻璃基闆的像素設計及相關産品參數監測資料是權利人公司自主研發的涉案項目産品。其次,龍某鑒字【2017】001号鑒定報告書中描述:權利人公司參與涉案項目的産品設計部進階工程師《調查筆錄》顯示,《預算報告》第16頁中“液晶面闆中陣列玻璃基闆的像素設計”圖檔以及産品參數監測資料占整個涉案項目研發成果的95%以上。我們根據上述《調查筆錄》并遵循謹慎性原則按95%進行計算,《預算報告》的“液晶面闆中陣列玻璃基闆的像素設計”以及産品參數監測資料所占的研發成本為32930026.23元。據此,該鑒定報告主要根據參與涉案項目的産品設計部進階工程師《調查筆錄》,即認定該部分商業秘密洩露對權利人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為32930026.23元,進而作出結論:涉案外洩檔案導緻商業秘密洩露對權利人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金額為33516792.73元。而該鑒定報告書并未附有相應《調查筆錄》作為證據,僅附有:涉案項目立項報告及審批手續、項目财務支出會計憑證、支出明細表,所附附件内容亦未能證明該項目與“液晶面闆中陣列玻璃基闆的像素設計”圖檔以及産品參數監測資料之間的關聯性。 綜上,本案證據中,關于“液晶面闆中陣列玻璃基闆的像素設計”圖檔以及産品參數監測資料與權利人公司涉案項目之間關聯性不足,未能證明“液晶面闆中陣列玻璃基闆的像素設計”圖檔以及産品參數監測資料占涉案項目研發成本總額的95%即32930026.23元,亦未能證明32930026.23元的研發成本全部為葉某某發給林某某的郵件導緻的損失。

  三、關于林某某發出的《t2建立廠TBNAN裝置采購評估報告》郵件給權利人公司造成損失認定問題。經查,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t2建立廠TBNAN裝置采購評估報告》第6頁中的“膜厚機擺放位置圖”及第18、19頁中各産品的溝道寬度ACD設計值及量測光斑(spot size)值等資訊為權利人公司不為公衆知悉的技術資訊,屬于權利人公司商業秘密。司法會計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以權利人公司為獲得上述技術秘點而發生的實際成本費用作為鑒定商業秘密被洩露造成的經濟損失的基礎,綜合被洩露的《t2建立廠TBNAN裝置采購評估報告》、參與主廠房裝置布局圖設計人員名單及基本薪酬情況表、參與布局圖設計核心人員勞動合同、權利人公司與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相關付款憑證及發票、權利人公司相關項目立項申請報告、立項預算财務核算明細、實驗付款憑證等證據,認為“膜厚機擺放位置圖”是為更好地進行線上監測,結合整個生産營運規劃對廠内線上監測儀器擺放位置進行調整的t2建立廠主廠房裝置布局圖;各産品的溝道寬度ACD設計值及量測光斑(spot size)值等資訊為權利人公司4M Single導入項目的關鍵技術資訊。《t2建立廠TBNAN裝置采購評估報告》的外洩,導緻的商業秘密洩露對權利人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鑒定金額為10575725.6元。該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據之間能夠互相印證,裝置布局與生産效能提升息息相關,需要經過大量人力物力進行規劃和設計;郵件中關于“制成角色情況”:“4Mask制成的關鍵為第2/3層的塑造,而其中的更為關鍵之處在于溝道的半曝光制作……”等技術相關内容的描述與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及權利人公司4M Single導入項目立項申請報告内容能夠互相印證。是以,上訴人稱司法會計鑒定所出具的龍某鑒字【2017】004号鑒定意見所依據的檢材與本案的涉案技術秘密之間沒有關聯性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援。

  四、關于鄭某某擷取權利人公司未公開的《PI不沾-CFITO改善報告》中包含的PI不沾生産工藝技術資訊是否侵犯商業秘密的問題。經查,鄭某某供述因為某某公司的産品實驗有異常,要查詢公司産品實驗異常的原因,王某(另案處理)得知後,将在權利人公司擷取的檔案資料,分享到部門工作微信群,然後其通過參考郵件中的權利人公司的資料,以查詢某某公司産品實驗異常的原因。經廣東省知識産權研究與發展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PI不沾-CFITO改善報告》中的四個方面技術資訊屬于“不為公衆所知悉的技術資訊”。經司法會計鑒定所鑒定,權利人公司内部資料标題為《PI不沾-CFITO改善報告》的PPT文檔【PI不沾經驗】中包含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對權利人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金額為24688664.81元。鄭某某主觀上對王某所發送的資料為王某在權利人公司工作時儲存下來的資料是明知的,客觀上查詢某某公司産品實驗異常原因時參考使用。是以,鄭某某及其辯護人辯稱鄭某某對擷取權利人公司未公開的《PI不沾-CFITO改善報告》中包含的PI不沾生産工藝技術資訊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不予支援。

  五、林某某通過他的郵箱将名為“200”的附件資料發到鄭某某的郵箱。經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名為“200”的檔案内容具備新穎性的技術資訊屬于不為公衆所知悉。經司法會計鑒定所鑒定,該檔案洩露對權利人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鑒定金額為1749925.48元。關于該經濟損失鑒定金額1749925.48元是否能夠認定為林某某、鄭某某的犯罪數額的問題。經查,因公訴機關提供的偵查卷中名為“200”的郵件證據與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報告中的檢材郵件比對,存在多處資料不對應的情況,不能證明偵查機關提供鑒定的該部分郵件直接來源于林某某發送給鄭某某的郵件中的原檔案,是以,對林某某發送、鄭某某擷取該部分郵件導緻權利人公司經濟損失金額1749925.48元,不予認定。對林某某及其辯護人、鄭某某及其辯護人對于該部分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綜上,原審判決對各上訴人定罪準确、審判程式合法,但認定部分事實不清,對各上訴人量刑不當,二審予以糾正。

裁判要旨

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導緻權利人損失的認定,審查涉案商業秘密的秘點司法鑒定意見與損失司法會計鑒定意見之間及該兩項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性最為關鍵,簡單以鑒代審,往往容易擴大損失認定,對被告人的處罰難以展現罪責刑相一緻的刑事處罰原則。審理該類案件,應當依法對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性進行嚴格審查,在全面細緻甄别、比對原始證據的基礎上認定案件事實,确定被告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導緻權利人的損失數額。

六、陳某等侵犯商業秘密案——權利人實際投入可作為認定損失數額的依據

入庫編号:2023-09-1-162-018

審理法院: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粵0307刑初2539号、(2017)粵03刑終653号

關鍵詞:刑事 侵犯商業秘密罪 源代碼 損失數額 實際投入

基本案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張某、韓某及吳某均系本案權利人員工,其中陳為産品線總裁,張為研發管理部長。2012年初,陳、張、韓等人意圖離職創業,并提前成立了公司。同年11月,陳、張二人密謀指使下屬吳某盜取權利人的涉案項目源代碼,拟以此為基礎研發自己公司的軟體及配套産品。吳某接受授意後,通過技術手段竊得該源代碼,并交給了韓某。韓某據陳某的訓示,組織人員對上述源代碼進行修改、測試和開發。2013年5月,韓某等人将開發完成的軟體上傳至公開網絡,配套計步器産品也于同期推出上市。經鑒定,涉案項目軟體源代碼具有非公知性,被告人公開上傳的軟體與其具有同一性。經核算,權利人在涉案項目中投入的研發成本超人民币170萬元。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6)粵0307刑初2539号刑事判決:一、被告人陳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五萬元;二、被告人張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撤銷其犯侵犯著作權罪的緩刑執行部分;數罪并罰,總和刑期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六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六萬元;三、被告人韓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二萬元;四、被告人吳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二萬元。宣判後,四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以量刑不當為由提起抗訴,後又經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日作出(2017)粵03刑終653号刑事裁定,準許其撤回抗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陳某、張某等雖系創業公司投資人,但其密謀竊取權利人項目源代碼展現的仍是個人意志,其後用于創業公司相關産品也是為了實作個人利益,且創業公司在侵權軟體以後也僅以營運相關配套産品為其主要業務。是以,本案應以自然人犯罪論處。

  涉案項目源代碼通過編譯後能夠形成軟體産品中的相應功能子產品,具有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争優勢,屬于具有實用性的技術資訊,又經鑒定機構鑒定具有非公知性,在2014年4月24日以前不為公衆所知悉,且權利人也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是以,涉案項目源代碼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特征,屬于商業秘密。相關鑒定意見已足于證明被告人上傳至公開網絡的軟體與涉案源代碼具有同一性。同時,涉案項目源代碼是一個整體,各組源代碼及其所對應的技術點均是這一整體的組成部分。這一項目之是以具有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争優勢,正是因為其包含的檢測終端、終端應用、網關及平台各個部分之間能夠在技術上互相聯系、互相支援,使其以一套完整的技術方案呈現。本案中經鑒定具有非公知性和同一性的源代碼及其技術點是該項目整體的必要組成部分,将整體中的該部分抽取鑒定已足以證明其具有商業秘密的法定特征。在計算權利人是以所受損失之時,當然應當将該項目整體的全部研發成本計入其中。是以,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将涉案商業秘密的範圍及其價值計算限定在鑒定範圍之内的辯解、辯護意見是與客觀科學相悖的,既不合常理,也依法無據,故不予采納。事實上,被告人所竊得的也是該項目的整體,即全部軟體源代碼,其中部分使用、披露已使該項目繼續使用價值喪失,至于是否實際全部使用則不在考慮之列。其次,在核算該項目軟體源代碼的開發成本時,應将權利人在研發時間段内的全部人員投入和相關開支費用計算在内。對于被告人竊取涉案項目軟體源代碼行為發生後權利人對涉案項目的投入應否計入研發成本的問題,因權利人開始并不知道商業秘密被竊取,而為了項目的後續完善仍有适當費用投入,當然應當計入本案損失範圍。而被告人上線釋出侵權軟體之日即為該商業秘密公開之日,其後發生的費用則不應計入。

  在四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張某提起犯意,并授意、指揮他人完成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韓某負責修改被竊取的軟體源代碼并在此基礎上測試、研發侵權軟體,被告人吳某接受授意直接實施了竊取軟體源代碼的行為,二被告人在犯罪的整個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較小,均屬于起次要作用的從犯,依法應當比照主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在案發前即前往公安機關如實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依法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張某等雖系創業公司投資人,但其密謀竊取權利人項目源代碼展現的仍是個人意志,其後用于創業公司相關産品也是為了實作個人利益,且創業公司在侵權軟體以後也僅以營運相關配套産品為其主要業務。是以,本案應以自然人犯罪論處。

裁判要旨

侵犯商業秘密罪中權利人損失數額的認定問題。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未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中權利人損失數額的認定标準和計算方法作出明确規定,綜合全案案情,可以以權利人事前形成的各項研發經費證明為依據,認定權利人損失數額。

七、姜某等侵犯商業秘密案——商業秘密“非公知性”的認定

入庫編号:2023-09-1-162-003

審理法院: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粵0307刑初4289号、(2018)粵03刑終2568号

關鍵詞:刑事 侵犯商業秘密罪 非公知性 專利 新穎性創造性 異同

基本案情

ifere電路原理圖(用于智能穿戴裝置)以及《一種金屬背蓋NFC天線方案V0.2.docx》和《一種金屬環槽天線V0.2.docx》技術均系華某公司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研發而形成的不為公衆所知悉的技術資訊,華某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上述技術資訊屬于華某公司的商業秘密。被告人吳某、張某、姜某、王某、郁某、李某原均任職于華某公司,分别從事技術研發以及研發管理,均與華某公司簽訂保密協定,對所從事研發以及所接觸技術資訊等負有保密義務。被告人吳某、張某首先提起利用華某公司ifere項目以及物質技術條件完成其K1智能兒童手表研發的犯意,并先後拉攏姜某、郁某、王某、李某等加入其“創業團隊”,授意、指揮姜某等被告人完成犯罪行為;被告人姜某将其在華某公司研發的ifere電路原理圖竊取并修改後使用于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K1智能兒童手表;被告人王某将其在華某公司的兩項天線技術職務成果以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名義申請專利;被告人郁某非法擷取了ifere電路原理圖技術文檔,以其作為發明人配合王某完成兩項天線技術專利申請;被告人李某明知姜某、王某等實施侵害華某公司商業秘密行為,仍然與姜某、王某等互相配合,完成K1電路圖互連設計。ifere電路原理圖被使用于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K1産品,《一種金屬背蓋NFC天線方案V0.2.docx》和《一種金屬環槽天線V0.2.docx》技術被以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名義申請專利,上述三項技術資訊均被公開。經深圳某會計鑒定中心對三項專有技術分攤的工資、五險一金和獎金測算,前述被告人給華某公司造成損失合計2231662.43元。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7)粵0307刑初4289号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吳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十萬元。二、被告人張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十萬元。三、被告人姜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五萬元。四、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五萬元。五、被告人郁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三萬元。六、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三萬元。

  被告人姜某、王某、郁某、李某不服,提起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18)粵03刑終2568号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權利人請求保護的資訊,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應當認定為不為公衆所知悉。将為公衆所知悉的資訊進行整理、改進、加工後形成的新資訊,符合“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亦應認定為該資訊不為公衆所知悉,屬于商業秘密保護對象。雖然華某公司《ifere.pdf》電路原理圖所涉及主要晶片、GPS定位晶片、音頻語音識别晶片分别來源于台灣聯發科公司、博通公司以及德州儀器公司,其相關技術檔案在相應的公開時間可以從公開管道獲得。但華某公司進行ifere項目研發的2014年前後,已經存在三星、LG、索尼等多個品牌的智能手表,選擇哪個公司、何種型号的主要晶片、GPS定位晶片、音頻語音識别晶片,既有性能、品質的考慮,也有成本效益的考慮,并應符合公司産品品質定位,其選擇并非唯一,抑或簡單拿來拼湊使用。另外,根據智能手表功能确定相關晶片供應商後,智能手表研發還涉及各部件相關技術參數及連接配接關系的選擇,且需進行反複測試,確定産品及各組成部分的相容性、适用性。是以,《ifere.pdf》電路原理圖各個部件是現有、公開技術,不代表《ifere.pdf》電路原理圖作為智能手表完整産品不具有非公知性。姜某及辯護人所送出的鑒定報告僅能說明《K1.pdf》電路原理圖各相關部件有技術來源,但沒有證據證明任何一款現成的産品或技術檔案将包括17個非公知技術點在内的《ifere.pdf》電路原理圖整體公開。本案中,《ifere.pdf》電路原理圖中17個技術點對應的技術資訊涉及器件選型、電路結構、連接配接關系、子產品内部電路分立元件參數值(含電阻、電容、電感等)、引腳辨別以及子產品之間的連接配接關系等,具有特定性,系華某公司為ifere智能手表可穿戴裝置硬體平台而專門設計并經多次驗證繪制的版本,其相關技術資訊在2015年9月17日以前不為公衆所知悉,應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

  關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是否自行研發了《K1.pdf》電路原理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争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然而,本案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早在2014年2月即密謀成立公司自行創業,從事兒童智能手表研發及銷售,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從一開始就利用華某公司ifere項目、供應商所提供的技術支援以及華某公司各種測試檢測裝置、甚至打闆制作樣品等物質技術條件,秘密推進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K1兒童智能手表的研發。2014年8月14日,華某公司《ifere.pdf》電路原理圖Vc版技術歸檔;8月22日,姜某對《ifere.pdf》電路原理圖秘密拍照;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K1.pdf》電路原理圖K1_Va版于2014年7月22日完成,K1_Vc版本于2014年12月31日完成。而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向台灣聯發科公司、德州儀器公司和博通公司購買相關晶片、取得軟體使用許可主要發生于2015年1月-7月,均在上訴人姜某利用華某公司ifere項目建構完成《K1.pdf》電路原理圖之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在從華某公司離職購買相關晶片以及技術資料,繼續進行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K系列産品研發,不能改變其侵犯華某公司商業秘密的事實。上訴人關于其自行研發《K1.pdf》電路原理圖的辯解不成立。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根據其K1産品研發設計需要,對ifere電路圖相關技術部分加以改進,變更、增加某些技術特征,這并不會改變“《K1.pdf》電路原理圖與《ifere.pdf》電路原理圖中的相應技術資訊相同或實質性相同”的鑒定結論,兩者之間的差異不足以否定相關被告人所實施的侵害商業秘密行為。

  關于專利被宣告無效,涉案天線專利技術方案能否作為技術秘密加以保護。專利必須同時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缺一不可,否則得不到授權或授權後可能被無效。商業秘密沒有“創造性”要求。專利“創造性”與專利的“新穎性”概念、判斷标準不同,商業秘密的“非公知性”有别于專利“創造性”與“新穎性”。對于專利技術資訊而言,判斷該專利技術資訊在被公開前是否具有“非公知性”應以商業秘密“非公知性”标準進行判斷,而非簡單套用專利的“創造性”或“新穎性”判斷标準。涉案兩個實用新型專利最終被宣告無效,發明專利申請被駁回,是國家知識産權局認為其不具有“創造性”,而非認為其不具有“新穎性”而做出,不能由此推斷“一種金屬環槽天線方案”“一種金屬背蓋NFC天線方案”不具有“非公知性”,不是技術秘密。上訴人及辯護人自行委托鑒定機構所做鑒定,在對涉案兩項專利權利要求所涉技術資訊是否具有“非公知性”做出判斷時,多處采用多篇對比檔案,并大量結合“本領域常識”“不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即可獲得的技術資訊”等進行組合評價,這種評判方法一般僅适用于專利授權、确權程式中技術方案是否具有“創造性”之判斷,并非商業秘密技術資訊“非公知性”判斷所應采用方法。王某等研發《一種金屬背蓋NFC天線方案V0.2.docx》和《一種金屬環槽天線V0.2.docx》技術,并将兩項天線技術轉化為專利申請檔案,所展示的各技術方案以及技術方案的組合具有一定實用價值,且在2015年3月10日前均不為公衆所知悉,均可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

  本案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共同實施了侵犯華某公司技術秘密的犯罪。原審被告人吳某、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上訴人姜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上訴人郁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均應依法懲處。故一二審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将為公衆所知悉的資訊進行整理、改進、加工後形成的新資訊,符合“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應認定為該資訊不為公衆所知悉,屬于商業秘密保護對象。

2.被告人無論直接、完全使用權利人技術秘密,或者對技術秘密進行部分修改、改進後使用,均屬于使用權利人技術秘密行為。

3.專利的“創造性”不同于專利的“新穎性”,更不同于商業秘密的“非公知性”。對于專利技術資訊而言,判斷該專利技術資訊在被公開前是否具有“非公知性”應以商業秘密“非公知性”标準進行判斷,而非簡單套用專利的“創造性”或“新穎性”判斷标準。

八、汪某某侵犯商業秘密宣告無罪案——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中司法鑒定證據的審查标準

入庫編号:2023-09-1-162-019

審理法院: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江蘇省進階人民法院

案号:(2014)鹽知刑初字第00011号、(2015)蘇知刑終字第00012号

關鍵詞:刑事 侵犯商業秘密罪 司法鑒定 證據審查 鑒定意見 宣告無罪

基本案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擁有非開挖水準定向鑽機的相關技術。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與被告人汪某某簽訂勞動合同,并簽有相關保密條款。2011年4月份,被告人汪某某在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派其去武漢參加非開挖水準定向鑽機展會期間,未辦理正常離職手續離開江蘇某機械裝置公司,并将其電腦上的技術圖紙拷貝至U盤帶到江蘇某機械制造公司,主要從事YQ3000-L型水準定向鑽機的研發工作。2011年5月至2012年7月,江蘇某機械制造公司陸續生産并對外銷售三台YQ3000-L型水準定向鑽機。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4)鹽知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決:被告人汪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後,汪某某提出上訴。江蘇省進階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5)蘇知刑終字第00012号刑事判決:一、撤銷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鹽知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決;二、上訴人汪某某無罪。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大陸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審理定罪量刑的證據應當确實充分,且案件認定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本案中,根據現有證據,對于江蘇某機械裝備公司涉案履帶行走裝置技術資訊是否不為公衆所知悉,以及江蘇某機械裝備公司涉案損失數額是否在50萬元以上的認定均存在一定疑點,尚不能滿足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标準。

  鑒于本案工信部鑒定中檢材中有關技術說明以及技術圖紙均未在之前上海鑒定中明确展現,且部分技術圖紙的機關标注為湖北某有限公司,是以應當就江蘇某機械裝備公司的産品實物與上述檢材采取對比勘驗等方式,對上述檢材的客觀真實性作進一步核實,但本案中僅審查勘驗了江蘇某機械裝備公司技術資料、江蘇某機械制造公司技術資料以及江蘇某機械制造公司産品實物,并未再就檢材作相應核查。是以,本案中江蘇某機械裝備公司提供的部分檢材的來源以及是否客觀真實反映其技術資訊仍存在一定疑點,難以排除相關合理懷疑,對本案工信部司法鑒定難以采信,并據此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江蘇某機械裝備公司涉案GD2800-L型水準定向鑽機履帶行走裝置相關技術資訊構成不為公衆所知悉。汪某某及其辯護人的該項上訴理由與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本案中,根據二審證據,鹽城某中心作出涉案履帶總成價格為人民币51萬元(含增值稅)的價格鑒證意見的客觀性、準确性存在較大疑點,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并進而導緻對以上述價格鑒證意見為基礎作出的履帶總成部件的營業利潤數額無法采信。首先,根據涉案工信部鑒定内容,江蘇某機械裝備公司履帶行走裝置相應秘密點并不包括動力系統,是以即便涉案技術秘密成立,損失數額計算也不應考慮動力系統的相關利潤。其次,二審證據中,鹽城某中心從業人員任某某作證稱,鹽城市警察局委托該中心價格鑒證時,并未提供涉案履帶總成的相關圖紙及配件清單,該中心系依據委托機關提供的參數對外詢價,履帶總成的相關報價應該包括發動機。淮安某公司從業人員蔣某、浙江某公司從業人員張某某證言稱,不包括動力系統的履帶總成(主要含四輪一帶、漲緊油缸、液壓回轉傳動裝置)的市場價格不超過40萬元(含增值稅)。上述證據可以證明鹽城某中心就履帶總成作出的51萬元鑒證價格,不能排除包括動力系統價格。最後,根據鹽城某鑒定所的兩份鑒定報告,涉案水準定向鑽機和其中履帶總成的營業利潤分别是403664.73元、211664.74元,在同時具有其他若幹重要核心部件的情形下,作為水準定向鑽機組成部件之一的履帶行走裝置利潤率超過整機利潤的50%,其客觀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綜上,鑒于原審判決關于江蘇某機械裝備公司的損失數額為人民币634994.22元的認定嚴重存疑,是以根據現有證據尚不能認定江蘇某機械裝備公司的涉案損失數額達到刑法規定商業秘密犯罪50萬元以上的入罪标準,出庭檢察員的該項出庭意見、汪某某及其辯護人的該項上訴理由與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裁判要旨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定罪量刑的證據應當确實充分,且已經排除合理懷疑。在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審理中,要注意審查技術鑒定材料的來源以及是否客觀真實反映權利人的技術資訊,對于營業利潤的鑒定意見,要注意審查相關産品的成本、市場價格等基礎性财務資料是否客觀準确。

山西 太原 常律師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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