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制查封的門店
對封條視若無物
擅自拆封偷偷營業
忙着賺錢卻不顧安全
究竟是哪位“法外狂徒”如此頭鐵?
近日
武義縣某足浴店負責人朱某某
因擅自拆封、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
查封的場所、部位
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11日!
讓我們來看看事件經過吧
案件回顧
01
擅自投入使用、營業,被責令停産停業
3月21日,武義縣消防救援大隊消防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某足浴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随後,執法人員對其進行了立案查處,責令其停産停業。
02
未履行停産停業的處罰決定,被強制執行
3月29日,在執法人員對責令其停産停業的處罰決定履行情況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該場所未履行責令停産停業處罰決定,且經催告後仍未履行。武義縣消防救援大隊随即對該場所進行強制執行,并在其各主要出入口和電源配電箱上張貼封條。
03
擅自拆封并繼續投入使用、營業
數日之後,消防執法人員對該場所再次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場所負責人朱某某未經許可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場所、部位,武義縣消防救援大隊驗證後将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調查。
從案件回顧中可以看到
“頭鐵”的朱某某違法行為逐漸更新
在4月15日這天得到了應有的處罰
4月15日,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給予朱某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處罰。
重要提醒
擅自拆封或使用
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行為
是違法的
01
2024年3月,山西忻州市一音樂餐廳被檢查出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安全隐患,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對場所進行了臨時查封,責令做好隐患整改。然而餐廳老闆很快撕毀封條投入營業,公安機關依法對該音樂餐廳負責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02
2023年3月,溫州瑞安市一場所因未履行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處罰決定,且經催告後仍未履行。消防救援機構進行強制執行并查封該場所。然而,消防監督員随後發現,這家場所偷偷營業!公安機關依法對4名老闆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
注意!小編科普一下
行政拘留不容小觑!
# 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重的處罰
一般為10日以内,較重的不超過15日。
# 行政拘留記錄會在公安機關長期保留
受過行政拘留處罰的,違法記錄會在公安機關留有記錄。對報考公務員以及特殊部門雇員的當事人的政審環節都會造成不利影響。
普法時間
《消防法》第58條
公衆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或者經核查發現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内容不符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産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消防法》第64條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請廣大經營者們
引以為戒,重視起來
遵守消防法律法規
保障你我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