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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條例 守黨紀丨加強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

作者:平安黑龍江
學條例 守黨紀丨加強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

為深入學習貫徹修訂後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黨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全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的通知》,要求組織黨員特别是黨員上司幹部認真學習《條例》,做到學紀、知紀、明紀、守紀,搞清楚黨的紀律規矩是什麼,弄明白能幹什麼、不能幹什麼,把遵規守紀刻印在心,内化為言行準則,進一步強化紀律意識、加強自我限制、提高免疫能力。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加強對幹部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條例》着眼加強對全體黨員全鍊條全周期全覆寫管理,與時俱進完善紀律規範,劃定不可觸碰的底線。必須以學習貫徹《條例》為契機,推動各級黨組織和上司班子從嚴抓好黨的紀律建設,推動廣大黨員、幹部強化遵守紀律的自覺,以嚴明的紀律確定全黨自覺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緻,統一思想、統一行動,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強大動力和合力。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全面從嚴治黨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把嚴的标準、嚴的措施貫穿于管黨治黨全過程和各方面

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黨的建設的原則和方針。

黨的一大通過的黨綱對黨員管理作出明确規定。二大黨章設定紀律專章,強調政治紀律群組織紀律。從井岡山革命開始,毛澤東同志就一直強調黨的紀律是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增強黨的團結與統一的重要保證。我們黨成為執政黨以後,黨中央明确提出“黨要管黨”的概念,對黨員和幹部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十四大黨章首次将“從嚴治黨”寫入總綱。十六大黨章首次把“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寫入總綱。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全面從嚴治黨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把嚴的标準、嚴的措施貫穿于管黨治黨全過程和各方面。習近平總書記圍繞加強對黨員、幹部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發表一系列重要論述,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

2012年11月,黨的十八大剛剛閉幕,習近平總書記在同中外記者見面時就指出:“我們的責任,就是同全黨同志一道,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

2014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視察江蘇時首次提出全面從嚴治黨,并指出:“從嚴治黨的重點,在于從嚴管理幹部,要做到管理全面、标準嚴格、環節銜接、措施配套、責任分明。”

2018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體學習時指出:“好幹部是選出來的,更是管出來的。嚴管就是厚愛,是對幹部真正負責。要堅持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督,把從嚴管理幹部貫徹落實到幹部隊伍建設全過程。”

2019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指出:“要堅持思想教育、政策感化、紀法威懾相結合,加強對黨員、幹部的經常性監督和全方位管理,用嚴管展現厚愛。”

2022年10月,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督促上司幹部特别是進階幹部嚴于律己、嚴負其責、嚴管所轄。”

……

一系列重要要求、重要部署,明确了新時代新征程從嚴管黨治黨、加強紀律建設的思路舉措,為做實做細黨員、幹部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上司下、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我們黨持之以恒加強紀律建設,聚焦“關鍵少數”抓紀律,健全黨員、幹部日常行為管理規範,紀律建設取得重要的實踐成果和制度成果。

三次修訂《條例》始終堅持嚴的基調,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在全鍊條全周期全覆寫上持續用力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先後三次修訂《條例》,始終堅持嚴的基調,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在全鍊條全周期全覆寫上持續用力,不斷增強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2015年修訂《條例》,把黨章、黨中央的紀律要求以及其他黨内法規的紀律規定,整合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衆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六項紀律,為廣大黨員開列了一份“負面清單”。

2018年修訂《條例》,着力提高紀律建設的政治性、時代性、針對性。将一些新型違紀行為列入“負面清單”;增加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态”的規定……一系列重要修改,進一步擰緊黨紀螺栓、紮緊制度籬笆。

2023年12月,黨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條例》。《條例》堅持嚴字當頭,通篇貫徹嚴的基調,有針對性地細化違紀情形和處分規定,以制度促進全面從嚴治黨體系貫通、關聯,推動在全鍊條全周期全覆寫上持續用力。

——壓實責任、權責對等,堅持責任上全鍊條。

從監督執紀實踐看,有的上司幹部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産造成較大損失。《條例》在第一百三十條針對黨員、幹部對上級決策部署落實不力行為作出處分規定,督促黨員、幹部擔當作為、履職盡責、規範用權。

實踐中,一些黨員、幹部責任心不強,“新官不理舊賬”問題仍有發生。《條例》在第一百三十條充實相關條款,要求黨員上司幹部對于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于職責範圍内的問題切實負責,在解決“舊賬”中建立“新功”。

——抓早抓小、拓展延伸,落實管理上全周期。

《條例》堅持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偏差,貫徹黨的二十大黨章修正案精神,明确規定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态”,在第一種形态中充實“及時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的内容,推動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層層設防,使黨員、幹部不犯或少犯錯誤特别是嚴重錯誤。

從監督執紀實踐看,有的黨員退而不休搞貪腐,或者利用在職時形成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條例》不僅充實對在職黨員幹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實施有關不廉潔行為的處分規定,而且完善對離職或者退(離)休黨員幹部違規從業、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謀利行為的處分規定,不因黨員、幹部離崗離職而降低對其的要求。

網際網路時代黨員在全社會發揮先鋒模範作用,不僅展現線上下,同樣展現線上上,這本身也是堅持對黨員進行全周期管理的現實要求。《條例》緊跟時代發展,回應現實需求,切實規範限制黨員網絡言行,在第一百五十三條增寫對違背公序良俗、在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的處分規定,促進黨員時時刻刻嚴格要求自己。

——緊抓關鍵、不留白白,推動對象上全覆寫。

紀檢監察機關通報顯示,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以及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問題在個别地方仍較突出。不光上司幹部,在基層工作的黨員、幹部也時常發生上述問題。《條例》在第一百四十一條和第一百四十二條把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以及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的處分對象,由“黨員上司幹部”擴充到全體黨員。

《條例》在規範黨員上司幹部本人不廉潔行為的同時,加強對上司幹部親屬、身邊從業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相關違規行為的規制,在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充實對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經營名貴特産類特殊資源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處分規定,在第一百零七條完善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經商辦企業行為拒不糾正的處分規定,促進黨員上司幹部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

加強對幹部經常性的管理監督,堅持以嚴的标準要求幹部、以嚴的措施管理幹部、以嚴的紀律限制幹部,使幹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持以嚴的标準要求幹部、以嚴的措施管理幹部、以嚴的紀律限制幹部。必須始終堅持嚴的基調,不斷完善紀律規矩,釋放從嚴治黨越來越嚴、越往後執紀越嚴的強烈信号。

——落實從嚴治黨責任。

不明确責任,不落實責任,不追究責任,從嚴治黨是做不到的。習近平總書記要求,堅持責任上全鍊條,壓實各級黨委(黨組)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各級紀委的監督責任,推動各級黨委(黨組)書記扛起第一責任人責任、上司班子其他成員切實擔負“一崗雙責”,讓每名黨員、幹部行使應有權利、履行應盡責任,做到權責對等、失責必問,壓力層層傳導,責任環環相扣,切實增強管黨治黨的責任感使命感,鞏固發展全黨動手一起抓的良好局面。

要建立有利于幹部敢抓敢管、有利于黨委擔負主體責任的制度。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黨員、幹部日常管理,及時了解所管黨員、幹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狀況,抓早抓小,敦促黨員、幹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辦事。各級紀委要敢于善于鬥争,嚴格精準執紀。要讓每一個黨員、幹部都深刻懂得,黨員、幹部就必須付出更多辛勞、接受更嚴格的限制。

——堅持抓“關鍵少數”和管“絕大多數”相統一。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一個顯著特點是既對廣大黨員提出普遍性要求,用嚴格教育、嚴明紀律管住大多數,同時又對“關鍵少數”特别是進階幹部提出更高更嚴的标準,進行更嚴的管理和監督。

要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做到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執行紀律沒有例外,對違反黨規黨紀的問題,發現一起就堅決查處一起,切實維護紀律的剛性、嚴肅性。“一把手”是黨的事業發展的“領頭雁”,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對“一把手”和上司班子監督的意見》,突出加強對“關鍵少數”特别是“一把手”和上司班子的監督。年輕幹部是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生力軍,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要加強年輕幹部教育管理監督,在教育上務求實效,在管理上從嚴從細,在監督上靠前發力。要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以嚴的标準、嚴的措施限制黨員、幹部,使黨永葆先鋒隊的政治本色。

——敢于較真,注重日常,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分析近年來查處的典型案件,大都有一個量變到質變、小錯到大錯的過程。如果在剛發現問題時組織就及時拉一把,一些黨員、幹部也不至于在錯誤的道路上越滑越遠。

要落實《條例》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态”的要求,做細做實對黨員、幹部的經常性監督,多了解黨員、幹部日常的思想、工作、作風、生活狀況,多注意群衆的反映,抓早抓小,防微杜漸。要把黨内監督展現在時時處處事事上。

——堅持嚴格管理和關心信任相統一。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限制并重,更好激發廣大黨員、幹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條例》堅持實事求是,把從嚴管理監督和鼓勵擔當作為統一起來,有針對性地作出紀律規範,促進營造積極健康、幹事創業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環境。

要貫徹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一貫方針,堅持維護黨的紀律嚴肅性和信任愛護幹部相統一,加強對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監督,最大限度防止黨員、幹部出問題,最大限度激發黨員、幹部積極性。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編輯:郭海越

稽核:賈勇哲

監制:範德龍 崔東凱